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出具的确认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王玲]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今天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张勇健出席发布会,由他来发布今天的内容。
下面请张庭长就相关内容向大家进行解读,讲一下大概的背景情况。
[张勇健]各位记者,大家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该《规定》的有关情况。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独立保函是为保障债权的快捷实现而在商事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担保工具,指由金融机构单方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债权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深度融合,我国与各国之间的贸易、金融交往日益增多,国际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独立保函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带动国内独立保函业务的快速递增。
2015年,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保函余额达到24450亿元人民币,商业跟单信用证余额7232亿元人民币,独立保函业务的规模和体量已远远超过商业跟单信用证。
与独立保函商业实践高速发展的趋势相对应的是,近年来诉至法院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各地法院对制定独立保函纠纷裁判规则的需求十分迫切。
另一方面,银监会、银行业协会等机构亦多次来函来访,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为我国独立保函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提供健全完善的法治保障。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6.05•【文号】国发明电[1998]4号•【施行日期】1998.06.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借企业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致使金融机构大量债权悬空,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国有资产流失。
为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现就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保全工作,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严禁包庇和纵容改制企业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二、改制企业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的规定。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2.06•【文号】银办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6日银办发[200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规定》转发至辖内各分支机构。
附: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从事的下列工作:(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和安排,起草或参与起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审核与解释金融规章和金融业务规则;(二)金融债权管理;(三)法律顾问;(四)行政处罚的审核。
组织听证与行政复议;(五)执法监督检查;(六)金融法律宣传教育;(七)其他法律事务。
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是指总行条法司、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以及未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的中心支行、支行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可以指定下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对重要法律事务和重大案件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是总行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金融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
企业改制需要材料
企业改制需要材料企业改制需要材料1、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
5、企业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文件合并提交);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提交);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交);9、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改制后新入资股东或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盖章。
10、改制后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 __明复印件;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 __复印件。
出资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则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共7篇)
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共7篇)第1篇: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决定》,进一步加快全县企业改制步伐,使全县企业改制工作按目标、分步骤、高质量、按程序进行,全面完成改制任务,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国退民进”为改革方向,采取股份制改造、依法破产、资产重组等方式,加快国有资本退出,增加企业活力,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21年11月底,全部完成全县企业改制工作。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整体推进的原则。
全县企业改制工作在县推进企业改制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进行,整体推进。
2、坚持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原则。
坚持推进产权主体多元化,将改制与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资产重组相结合,淘汰劣势企业,做强优势企业,促进企业的发展。
3、坚持按照程序、依法依规改制的原则。
企业改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做到企业生产秩序稳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
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结合,和谐推进改制。
四、企业改制的范围本次企业改制的范围包括丝网集团、工业集团、化工集团、安隆集团、安基集团、鬃尾集团、粮食集团、商务局、物产公司、县社、外贸公司、农牧局、水务局、中小企业局、交通局、电力局等各系统的全部国有集体企业。
五、改制形式: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分类推进”的指导方针,改制形式采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股权多元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淘汰劣势企业,壮大优势企业。
六、改制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1、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5日)搞好调研、摸清家底;召开全县企业改制动员大会;搞好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班子及企业职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企业改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制定和完善改制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改制规划,对所属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做出改制详细安排布署,明确完成时间、任务和要求。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渝国资[2005]61号•【施行日期】200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5]61号)为了积极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54号)等规定,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就市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资产与财务处理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改制方案的论证、审核或审批;(二)审核、确认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三)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四)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资产损失);(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七)市政府授予行使的其它职责。
二、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其中转让国有资产评估净值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由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他企业区别情况进行审批:(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其所属子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审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子企业以下(不含子企业)企业改制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集团公司(母公司、下同)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非企业单位企业法人按《企业法》改制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所需文件清单
说明: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修订版含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 90号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抄送: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计署。
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9月7日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
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国有企业改制证明书是否需要?
国有企业改制证明书是否需要?近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上,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
在改制前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对于满足改制条件的,登记机关应该受理其改制要求,申请需要的材料是否包含国有企业改制证明书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需要的材料(一) 法定代表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二) 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不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的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处置意见;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四)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五)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七)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八)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银保监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7号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8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针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可以发起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
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委会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
1四证合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doc
“四证合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一、内资公司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企业四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内资公司法人登记、备案)。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或彩色扫描件。
4、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5、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8、身份证件原件或彩色扫描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企业四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内资公司法人登记、备案)。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或彩色扫描件。
4、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
5、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彩色扫描件。
11、住所使用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7.13•【文号】司发通〔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现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0号)中国人民银行安徽、山西、辽宁、海南、广东、甘肃、江苏、浙江、吉林、四川、陕西省分行,天津、上海、沈阳、大连、广州、重庆、深圳市分行:银传[1994]27号文件明确规定:分行越权批设的凡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公司和1993年7月7日以后批设的财务公司分支机构一律撤销,另根据财务公司原则不设分支机构的精神,现就各分行越权批设的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撤销下列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公司:山西太原钢铁集团财务公司、安徽汽车贸易财务公司、鞍山三冶集团财务公司、广州越银财务公司、沈阳金杯汽车财务公司、大连船舶工业财务公司。
二、撤销下列1993年7月7日以后设立的财务公司分支机构:华能财务公司广东办事处、华能财务公司深圳办事处、长城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
三、撤销下列财务公司分支机构:石化财务公司重庆代办处、有色财务公司甘肃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沈阳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天津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浙江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辽宁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吉林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佛山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四川分公司、重汽财务公司陕西营业处。
四、撤销下列企业集团融资部:广东石油企业集团融资部、广东商业企业集团融资部、汕头对外商业集团融资部、南方工贸总公司融资部。
五、保留下列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华能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石化财务公司沈阳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广州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兰州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上海代表处、有色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华诚财务公司上海代表处、华诚财务公司江苏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重汽财务公司重庆营业处。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7.09•【文号】银发[2002]212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2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银发[200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将对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确认。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具备《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以前年度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所辖范围见附件1)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出具证明函,连同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于7月30日前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报告;(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三)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表(附件3);(四)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情况表(附件4);(五)经过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二、具备《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以前年度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申请材料(同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及有关指标汇总后,填入《申请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情况汇总表》(附件5),连同电子文档(Excel格式)于8月20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金融资产保全证明是什么
⾦融资产保全证明是什么⼀般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通常会对其资产进⾏保全。
资产保全是指维护资产的完整,防⽌流失⽽采取的⼀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冻结等。
有的是⾦融资产⽅⾯的保全,那么⾦融资产保全证明是什么,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融资产保全证明是什么⾦融债权保全⽂件⼀般是由企业债权银⾏出具,由⼈民银⾏确认。
债的保全,主要运⽤与保全债权⼈的合法权益,为了防⽌债务⼈财产减少导致债权⼈的权益⽆法得到保障,允许债权⼈代债务⼈之位⾏使债务⼈对第三⼈的债权,债的保全属于法律制度。
如果债权⼈代债务⼈之位,以⾃⼰的名义向第三⼈⾏使权利,叫做债权⼈的代位权制度;债权⼈可以向法院发起请求要求撤销债务⼈与第三⼈的权利。
⾦融债权保全证明出具单位⼀、⾦融债权保全证明办理程序:(⼀)改制企业领取⾦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改制企业要求债权银⾏填报⾦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三)改制企业退回⾦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四)办理部门核查改制企业⾦融债权保全情况;(五)办理部门出具⾦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
⼆、办理⾦融债权保全证明的时间:(⼀)周⼀⾄周三为回收⾦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时间;(⼆)次周的周⼀⾄周⼆为出具⾦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时间。
三、办理⾦融债权保全证明的法律依据:《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融机构债权管理⼯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33号)四、办理⾦融债权保全证明收费标准:暂不收费资产保全措施特征⼀、保全措施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
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
财产⼀经保全,当事⼈就不得再做处分。
但是如果被申请⼈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或者案件已经审结⽆须担保的,则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该财产的价值不应超过仲裁请求的数额。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确认函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确认函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银监会当地机构)
(改制前企业名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拟将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有限公司(改制后名称),我行已同意该企业进行企业类型改制和更改名称,我行与该企业确定由
有限公司(改制后名称)承接原企业在我行的一切金融债务,现请求贵单位对本金融债权保全证明进行确认。
开户银行(盖章)
年月日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致:(企业名称)
贵企业年月日发出的《通知函》本行已收到,根据《通知函》,贵企业拟将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
有限公司,我行在此同意贵公司企业类型改制和更改名称,同意由有限公司(改制后名称)承接原企业在我行的一切金融债务,我行将与
有限公司(改制后名称)继续履行与贵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开户银行(盖章)
年月日。
财金[2010]21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损失)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损失),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含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 90号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抄送: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计署。
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9月7日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
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促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健康顺利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破产审判工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利益。
第四条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经过听证调查或书面审查,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破产案件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受理。
第五条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破产案件,统一由本院审查受理。
第二章破产案件立案一般标准第六条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证据。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策八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无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二〕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或因债务人原因导致债权人不能提出清偿要求的;〔三〕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停止清偿。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债务人以默示方式停止支付:〔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二〕债务人停业不再经营;〔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隐匿且无其他负责人员;〔四〕债务人转移、隐匿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财产,逃避债务。
第九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从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形:〔一〕债务人已经连续停止清偿到期债务;〔二〕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经停止营业;〔三〕债务人亏损严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盈利能力,或有停业的可能;〔四〕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清偿其所负的全部债务;〔五〕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六〕其他可以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临城县证明材料保留清单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42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58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门
《河北省税收征管操作规范》
16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24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银行及相关部门
《河北省税收征管操作规范》
17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25
项目完工证明
企业及相关部门
《河北省税收征管操作规范》
26
验收证明
企业及相关部门
《河北省税收征管操作规范》
18
耕地占用税申报
27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39
企业注册
55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
40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消防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8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44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五)
29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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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出
具的确认文件
通知函
致:(“贵行”)
我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
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拟将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承接我公司的一切金融债务。
根据我公司与贵行签订且截至本通知函发出之日尚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规定,我公司
现就上述企业改制情形函告贵行。
敬请贵行签署本通知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感谢贵行的一贯支持!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年月日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致: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贵司于年月日发出的《通知函》本行已收悉(以下称“通知函”)。
根据《通知函》,贵司拟将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在此同意贵司企业类型改制和更改名称,同意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
我行将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继续履行与贵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银行(盖章)
年月日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确认函
中国人民银行( 市中心支行):(或者银监会当地机构)
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改制前企业名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拟将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
为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我行已同意该企业进行企业类型改制和更改名称,我行已与该企业确定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
现请求贵单位对本金融债权保全证明进行确认。
银行(盖章)
年月日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确认函
银行:
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改制前企业名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拟将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
为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你行提供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你行已同意该企业进行企业类型改制和更改名称,并已与该企业确定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
现我行对上述金融债权保全证明进行确认。
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 (或者银监会当地机构):(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