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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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及所属员工。
第三条建筑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
训和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员工对本人的安全负责,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活动。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巡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章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及时上报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1. 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 各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建筑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