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当前农村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综合汇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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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民主选举是农村改革的产物,也是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党中央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扶持下,我国农村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村级经济实力急剧增长,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特别是武汉市郊的农村,在中心城区的辐射和带动下,充分发挥其地理区位和山水资源优势,加大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生的变化就更为明显。
在有些村里,农民住上别墅式的新房,村委会拥有商品房、商场等大宗固定资产,村级集体资产达到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由此,选出一个能真心实意服务村民,办事公道正派的村委会,是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农民生活不断改善、农村社会保持稳定的关键。
自1988年6月1日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行以来,在《村组法》关于“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原则指导下,我国农村自治逐渐走上民主化、法制化轨道。
到2006年底,武汉市郊区农村已经历了六届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的实践,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的进步,也推动和加强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同时换届选举工作越来越规范,村民、各级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也逐渐增强。
但在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和城市化、工业化的深刻影响下,作为大城市近郊的农村出现经济快速发展但不平衡,
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但贫富差距加大,农民共同利益凸显但其中不同群体利益开始分化等新的趋势,农村民主选举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并深入研究,为农村民主政治的进步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解决方案。
1.农村社会矛盾因选举而有所激化。
民主选举是民主政治制度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意志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的第一条就是“民主选举”。
选举意味着选民有权在众多候选人中进行比较和选择,因此选举又充满着竞争性和排他性。
在农村选举中,如果选民没有良好的政治文化素养来对待这种竞争和排他,而是把选举与狭隘的地域、人情、恩怨、亲疏、利益、权力等观念以及各种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联系起来,产生矛盾和冲突也就是不可避免的。
在2005年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就有部分地方发生矛盾激化的现象。
如在新当选的村“两委会”班子中,由于普遍实行支部书记与村主任“一肩挑”,一部分原来的村主任现在只能担任副主任,有的因此与现任支部书记之间产生隔阂和矛盾。
而在村民内部,因历史遗留下来的干群之间、宗族之间、土地和山水自然资源划分利用等纠纷在选举中又被引发出来,形成新的矛盾。
有的村在选举半年过后,才把矛盾逐渐平息。
2.部分乡、村干部和村民对选举产生消极情绪。
从统计的数字来看,目前村民在选举中的投票率非常高。
如江夏区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登记选民318015人,投票总数286213张,除
去委托票12877张,参选率达85.95%。
这个数字既可以一方面反映出村民对农村民主选举的关心和参与程度确实很高。
据江夏区的干部反映,现在村民对选村委会成员比选人大代表还要关心。
当然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选举的组织工作做得很好。
虽然从村民自治角度讲,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农村村民自己的事,但在目前情况下,各个地方党委和政府都为农村选举做了大量的组织工作。
如江夏区除了成立区、乡两级工作领导小组,区、乡民政部门全力以赴外,还组织了区、乡两级机关干部1600多人到各村进行工作指导,以推进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但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如部分乡镇干部把农村选举只是作为一项工作任务做,他们认为不管谁被选上谁没选上,都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选举不出事就行。
在村干部中,心态不稳,无长远规划,怕得不到选票而不敢大胆管事的现象比较突出。
用群众的语言来形容,连任的老村干往往是“一年干、两年看、三年等着换”;新当选的村干则是“一年学、两年干、三年看”。
而部分村民则认为不管选谁都无所谓,你们要我投票就得给补贴,不给钱不给物就不参加。
我们在进行问卷调查时发现,有54.81%的被调查者没有参与候选人的提名,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村民参与选举的热情并不太高,甚至产生冷漠厌选情绪。
3.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民主与法制相伴相随,在依法治国深入人心的今天,在农村民主选举中公然破坏法制的行为已十分罕见。
我们在江夏区调研发现,农村换届选举过程总的来说是严格依照《村组法》和省市有关法规开展的,依法选举、按法定程序选举成为众多乡村基层干部的共识和行为准则。
但
也不能忽视其中仍然存在个别违法违规现象。
一是少数人利用宗族房头势力对村民施加压力,干扰选举。
如安山镇某村,原支部书记本来可以有希望当选为村委会主任,但有少数人操纵几个村湾的群众不参加投票,使他的得票率过不了半数,而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又不是党员,不能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实现“一肩挑”,镇党委只好另委派一名机关干部去担任村支部书记。
二是候选人私下向村民送钱送物进行拉票活动。
如五里界镇某村一位自荐候选人,给村民送毛巾、肥皂花了3万元,镇领导指出他违规,要他退出选举,但他仍然坚持要竞选。
虽然此人最后还是没被选上,但他的行为影响了另一位争取连任的村干部,他也给村民送肉,结果被村选举委员会终止了候选人资格。
三是个别操作不规范。
如有些没有经过选民登记的人,在投票前回来要求投票,这时有的村选举委员会同意了,而有的村就不同意。
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72.51%的被调查者认为有黑恶势力干扰影响选举的公正性,17.50%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宗族势力干扰,虽然他们这种判断不一定是事实,但二者比例之高仍值得警惕与深思。
4.选举成本过高,给地方经济造成压力。
民主选举是有成本的。
三年一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除去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不算,在整个选举过程中,直接用于印制宣传材料,发放误工补贴,会议误餐招待等费用已成为一项不菲的开支,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增长。
如江夏区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区财政拨款25万元,各乡镇街及相关部门也有83万多元的投入。
与此同时,各村还有数额不等的开支,每个村平均在1万元左右,其中最高的
用了4万元,最少的也要花七八千元。
虽然,与民主选举产生的效果相比,一定成本的付出是值得的,但就目前农村实际情况而言,毕竟给村级经济造成一定的压力,部分穷村甚至出现老债未还清,又添新债务的现象。
二.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1.对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关系上存在认识误差。
武汉市农村选举已经历了六届的实践,而且其后三届是直接选举即“海选”,但在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中,真正从认识上准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村民自治原则二者关系的则并不是很多。
部分干部和村民在认识上存在着两个主要的误区:一是觉得村委会搞“海选”,成本高代价大,而且给一些平时不务正业,喜欢滋事的人提供了机会,容易造成新的矛盾,引发不稳定因素,还是希望恢复传统体制下的委任制做法。
而另一种认识则表现在片面理解村民自治,认为村干部是村民选出来的,可以不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制约。
受这两种认识的影响,有人因此觉得“海选”只是形式,实质还是上级指派;也有人因此不敢坚持原则大胆引导,认为一切都由群众说了算。
2.没有全面、准确落实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同构成村民自治的基本路径和工作要求,但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三年一度的换届民主选举普遍得到重视,而作为村民自治基础性、长效性建设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却重视不够且难以到位。
相对于间断性的民主选举来说,连续性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重要。
仅仅把行使民主
权利的重心放在选举上是危险的。
因为候选人在选举前后可能会言行不一甚至发生蜕变,这就需要有持续的参与和监督来保护村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所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心更重要的应放至后三个民主上。
但从农村实际来看,一旦选举完成,新班子很容易也很愿意把权力集中在党支部书记“一把手”那里,形成了工作“一肩挑”,财务“一支笔”,决策“一言堂”的局面。
正因为目前的民主尚主要停留于选举层面,而村民的民主权利在决策、管理、监督领域体现不力,所以才有“选谁都一样”等对选举产生失望、怀疑甚至冷漠不愿意参加的情况。
3.选举程序安排与农村现实存在矛盾。
一是时机欠妥。
江夏区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5年6月启动,8月份全面铺开,10月底完成,而8—10月正是农业生产最忙的时候。
有的村民本来参选热情就不高,这时就乘机抬高误工补贴的要价;而有的村干部、村民代表也敷衍了事,希望早点完成任务。
因此容易出现宣传发动不够、程序执行不细,以及个别违纪违规等现象。
二是过程太长。
换届选举全过程共6个阶段38个工作日,实际操作中要延续近两个月的时间。
如明确要求全体村民必须集中参加的活动有4次,村民代表必须集中参加的活动有5次,上届村组干部必须集中参加的活动有6次。
这样,一个村干部必须参加的活动就有10次,如他又被推为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的活动就会更多。
时间过长而且正值农忙季节,容易使人疲惫不堪,产生厌烦情绪。
三是程序复杂。
整个选举的主要程序一共有18个大项53个小项,每一项程序都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选举活动必须按照程序设计进
行,否则就是违规。
而农村干部和村民文化程度不高(大部分在初中文化以下),只有靠别人讲解才能领会工作要求。
一旦人们对复杂程序难以理解,甚至对其合理性产生怀疑,选举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四是压力过大。
村委会换届虽然是由村民选举自己的“当家人”,但主要工作是由区及乡镇承担,区及乡镇两级政府不仅要组成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全程监控选举,还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要组织大批干部深入村里进行选举工作指导,而且工作指导组承担选举必须“成功”的压力,由此造成心理上的厌倦。
五是选易罢难。
当个别村干部因素质不高、能力不够,或在任期中犯了错误、出了问题时,想罢免他却非常难。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复杂,涉及面广,其工作量无异于一次换届选举,在目前农村现实条件下难以落实。
从调查来看,89.5%的被调查者认为罢免村委会成员最大的障碍在于难以组织,另有10.22%的人是碍于情面,0.73% 的人是害怕遭到报复。
4.农村少数党员干部风气不正,降低了农村选举的公信力。
从总体上看,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武汉市近郊农村经济实力迅速膨胀的过程中,少数人经不起权力、金钱的考验,出现诸如滥用权力、仗势欺人,照顾亲友、与民争利,收受贿赂、贪污挪用,挥霍公款、放纵小节等问题,其所作所为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
但由于其中许多案例不够党纪国法的惩处,而在农村干部人选相对匮乏的情况下,这些人还是担任村干职务
或党内职务,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群众的威信,也影响了农村群众对民主选举的信任。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1.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
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传统和原则,开展农村民主选举,实行村民自治,不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密切中国**同广大农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举措。
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并行不悖,借口村民自治而放弃党的领导甚至排斥党的领导,或借口加强党的领导而对村民自治横加干涉甚至包办代替都是错误的。
能不能领导好农村民主选举,应视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检验。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文件)中强调指出,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核心领导作用。
这一核心领导作用体现在选举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把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村委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来,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上来;选举中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村民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后要认真检查验收,监督新老班子及时进行公章、财务等交接,主动支持、保障新一届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巩固选举成果。
为实现这一任务要求,必须把村委会换届选举与加强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农村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群众威信,形成不可替代的政治优势,承担起领导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责任。
一
是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主线,全面提升农村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树立良好的党员和干部形象,带动农村社会形成讲正气、知荣辱的良好民风。
二是以培养农村后备干部为着眼点,积极审慎做好农村党员发展工作。
特别应当解放思想、开阔视野,积极探索从青年农民、外出务工人员、专业协会负责人、致富能手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扩大党在农村的组织基础,为村级“两委”会提供更多的人才储备。
三是以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为目标,努力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把近年来比较有效的“党员责任区”、“党员结对帮扶”、“党员承诺制”等措施与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目标结合起来,促使农村党员走在各项工作的前列,影响和示范广大农户,提高党的威信和凝聚力。
2.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唤起农村群众关心选举、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广大农村群众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必须围绕村民参与这一主题进行机制创设和制度创新。
实现“四个民主”,就要做到凡涉及村级重大事项的讨论,都要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执行“一事一议”、“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征集村民意见,坚持民主决策。
同时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引入“票决制”;在对干部考核中运用“群众评议”、“信任投票”等形式,让村民习惯实行民主的基本程序和形式,保证村民能够有效行使民主权力,进而提高村民对民主选举的认识。
民主的基础是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从经济民主走向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由之路。
村民自治、民主选举都要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来进行。
一是村委会要把村民关心的村级财务开支、土地
征用补偿、集体资源开发收入及分配等关系到村民经济利益的问题,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内容经常化地公诸于众,村委会候选人在竞选过程中也应把这项内容作为治村重点向选民交待明白,从而把村干部的经济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是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村属集体资产应明确产权,盘清家底,建立专帐,委托经营实体或专人负责管理、经营。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可引入股份制,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使村民在集体资产收入、公共产品分配上处于平等地位,形成利益共同体。
村委会换届时要进行认真严格的资产清理和财务审计。
三是加强村级财务监管。
日常村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理,并实行行政主管和理财小组联合“签名责任制”。
在完善村帐乡(镇、街)管的“双代管”制度基础上,村内达到一定限额以上的重大工程、物资采购、山水资源的发包也必须在区或乡镇招投标中心的主持下,按程序公开进行。
只有在经济关系、经济利益的处理和调整中尊重村民群众,让村民对村级集体资产的运作和处置拥有充分的知情权、话语权和监督权,才能有效提高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热情和兴趣,才能实现变“要我选”为“我要选”。
3.结合农村实际完善选举法规,适当调整选举程序。
在严格遵循选举法律法规,坚持直接选举的原则下,也应根据农村的具体情况开展一些新的探索。
一是村委会任期、换届选举时机、持续时间上的调整。
由于普遍感到任期过短,换届过快;选举时机不妥,持续时间过长。
我们建议能否改为五年一届,既减少换届频率,保持农村基层组织相对稳定,也便于
农村干部的培养、成长,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
或在现在三年一届的任期基础上,采取“大小选”方法。
即当新一届村委会任期满三年时,只进行由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参与的民主考核和信任投票,即“小选”。
如果村委会得到的信任票不过半数,再进行改选;如果村委会信任票过了半数,而个别村委会成员的信任票不过半,只须将该成员按法定程序罢免后进行补选;如果村委会班子和每位成员的信任票都过了半数,则全体留任。
待该村委会任期到第二个三年时再举行全体换届的“大选”。
农村选举最好放在10月底—12月,也就是在秋收基本结束时。
选举持续时间最好控制在1个月内。
二是部分程序应适当归并和简化。
如自荐与“海提”可以合并,这样可以节约两天时间。
在村庄规模不大、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探索“一票制”即无候选人的选举形式。
在经过充分的宣传发动后,由选民一次性填写选票,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这样做,既能充分尊重选民意愿,也能降低选举成本,缩短选举时间。
4.加强培训、示范和引导,让民主选举走上法制化轨道。
农村民主选举具有鲜明的法制性,必须在国家及各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就当前农村村民文化素质和法制意识的现状而言,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广大村民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是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
要把农村民主选举过程作为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极好时机,在选举每一阶段和每一程序上都要向村民说
明相应的法律规定,让村民明确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在实践中知法、懂法和用法,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
在平时,则特别要加强村级“两委”会干部的普法培训,每年针对一个主题,用办班轮训或以会代训的办法,不断强化农村干部的法制意识,做到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处理村务,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二是运用典型示范的方法,推进“依法治村”的进步。
典型示范是教育农民的有效方法,农村群众最讲究实际效果,用农民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典型来教育和引导大家,能够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建议在每一个乡镇建立一个干部、群众法制意识牢固,严格依法办事的“依法治村”的试点村,不断探索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新特点新规律,及时总结经验,在广大农村进行推广。
三是加强法律监督,形成依法办事的强大氛围。
新闻媒体在对选举进行宣传报道时,要着重反映执行选举有关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用舆论的力量维护法制秩序。
吸纳社会各界人士担任观察员,组织他们深入农村实地考察选举进展,及时反映选举动态。
对少数情况复杂、矛盾比较多的村,可引入司法公证程序,用法律形式来巩固选举成果。
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农村民主选举也将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
希望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重视总结、研究农村民主选举的经验,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针对农村实际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努力着手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把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推上一个新的高度。
对农村换届选举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自1986年吉林省梨树乡北老壕村诞生的第一个民选“村官”起,到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我国不仅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农民选举自己“带头人”的法律地位,而且广大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到了全面推进。
我国农村普遍实行换届选举自1999年开始,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届全国农村换届选举工作已于2002年全部结束,在此次换届选举中巩义市检察院结合办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对辖区内村级换届选举进行了全程监督和调查分析,感到个别地方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象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贿民“拉票”,日显公开。
以前的农村换届选举中,就有贿赂选民及个别领导的事件发生,但一般比较隐蔽,当前,在个别农村的换届选举中,为拉选票而对村民请吃喝、送礼品现象已呈公开趋势,有的在饭店公开设宴,你方请罢我登场,轮番“作战”;有的按人头送礼品到家;更有甚者则在村务公开栏中“明码标价”,一张选票多少钱,你出资30元,我则涨到50元。
种种表现行为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着选举的公正性,如果任其泛滥,村民不可能选出自己的意中人。
试想,靠这种手段当选的人,能够给村民办多少好事?恐怕只想着为自己捞“本”吧。
但是,农村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这种行为,算不算破坏选举,是不是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在立法上则没有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