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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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和审批指引》 《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征求意见)
《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包括: 1.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级资本包括: 1.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2.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 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 5.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的70%; 6.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考 虑税收影响后)。
正文、附件侧重点变化
正文 总体上符合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
制度性要求,明确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规则,并对风险 评估、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支柱内容 转为侧重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附件 包括支持正文的具体技术性要求,包括风险暴露分类、信用风
险内部评级法的监管要求、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操 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监管要求,以及专业贷款、交易对手信用风 险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等。
核心一级资本
1.合格的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2.资本公积(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
动形成的净利得,固定资产重估储备);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 (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未实现累计净利得或净损失); 6.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7.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特殊的风险权重,住房贷款、微小企业贷款、 非自用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等。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
项目 信贷类 资金类 股权类 其他非生息
表内合计 表外合计
新办法 2,007.7 288.3
1.7 68.3 2,366.0 301.6
原办法 2,070.1 174.8
62.0 2,306.8 301.3
微观基础
新四大监管工具
新资本定义 杠杆率 贷款拨备比率 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指标
新四大监管工具实施时间表
新四大监管工具
资本充足率 杠杆率
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资金比率 贷款拨备比率
系统性重要银行
达标期限 达标水平
2013年底
11.5%
2013年底
4%
2013年底
100%
2016年底
国际银行业审慎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
从单家银行稳健性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 定性
调整结构,制定和实施中长期信贷发展战略, 降低信贷业务的资本占用
强化管理,完善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的框架设 计,提高风险管理的精细化和前瞻性
创新服务,为资产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降低经营成本
国际银行业审慎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
250%-1250% 100% 1250% 250%
原办法 0% 20% 20%
100% 50% 50% 100% 100% 50% 100% 资本扣减项 100% 资本扣减项 100%
信用转换系数主要调整
权重法下,原始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承诺的CCF 由原来的0%上调为20%;原始期限超过1年的贷 款承诺的CCF仍为50%。
附件8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 量规则
附件9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0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
求 附件11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2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4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5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6 信息披露要求
信用风险资产权重调整
表内资产项目
同业往来资产
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 原始期限四个月以上
贴现资产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首套房
个人贷款
二套房
其他个人贷款
微小企业贷款
法人贷款
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贷款
其他法人贷款
股权类资产
不动产
自用 非自用
未扣除的净递延税资产
新办法 25% 25% 25% 100% 45% 60% 75% 75% 100% 100%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涉及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共11个
三大支柱同时运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三章 资本定义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七章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附则
息收入)的平均值 α:18%。 基本指标法的特点在于不区分银行的经营范围
和业务类型,统一使用总收入这一个风险指标。
国内所有已发行次级债券均不符合二级资本定义。新发 行次级债券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还需明确核销和转 股条款。
我行的影响
核心一级资本扣除其他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商 誉)0.8亿元;
股权类作为信用类加权风险资产计算,不在资本中扣除, 数额为0.6亿元;
二级资本中次级债40亿元全部扣除; 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仅为16.5亿元,较原办
100%
2013年底
2.5%
非系统性重要银行
达标期限 达标水平
2016年底
10.5%
2016年底
4%
2013年底
100%
2016年底
100%
2016年底
2.5%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与资本充足率
2004年第2号令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07年第11号 令
颁布《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 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老办法》根据此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 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实施。
第一支柱
第二支柱 第三支柱
《办法》的框架结构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
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 换系数及合格信用缓释工具 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 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 监管要求 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 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6 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 计量规则 附件7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 资产计量规则
对核心一级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不再有 75%的要求。
信用风险资本计量
第二版巴塞尔协议关于标准法的规定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最新规定,包括商业银行
及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递延税资产 结合国内银行业监管实践和政策性目标,突出
体现在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处理和个人按 揭贷款、微小企业等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极大的增加 了资金业务资本耗用,但存在不确定性。
资本扣减项
1 商誉 2 其他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 3 非暂时性递延税资产 4 损失准备缺口 5 与资产证券化销售相关收益 6 养老金资产 7 持有本行的股票 8 互惠持有的资本投资 9 对并表范围外金融机构非大额投资 10 对并表范围外金融机构大额投资 11 暂时性差异的递延税资产
全额扣除
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部分扣除
对应扣除法 门槛扣除法+对应扣除法
门槛扣除法
比较分析
核心一级资本与现行法的核心资本基本一致,变动较小。 其他一级资本不涉及。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
款损失准备(超过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部分)可计入 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 资产(可能会改动)的1.25%或0.6%。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CCF为50%。
表内、外资产风险权重确定原则
债务人有无风险缓释。合格的风险缓释主体, 主要是中央政府、央行、商业银行。
债项有无风险缓释。包括:现金类资产(存 单)、有效担保(指具备风险缓释主体及其 发行的有价单证的担保,如国债、银行承兑 汇票)等。
法减少26.2亿元; 以上合计减少资本66.4亿元。
银监会的缓冲安排
超额拨备对资本的影响,从2012年开始,系统重要性 商业银行分2年,非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分5年逐步消 化。
存量次级债券自2013年起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量按年递 减10%。新办法颁布后发行的次级债券不得计入监管资 本。我行已发行次级债券分别于2013、2014年到期。
2011年
中国银监会在老办法基础上,整合了2008-2010年间银 监会发布的11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起草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 简称《新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整合的文件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6)
十二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
比较 -62.3 113.5 1.7 6.3 59.2 0.3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
项目 利率风险 其中:特定风险
一般市场风险 外汇风险 标准法下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总额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金额(万元) 1,480 1,480 630 2,109 26,366
操作风险的计量-基本指标法
资本计算公式为:KBLA=GI×α KBLA:基本指标法覆盖操作风险需要的资本 GI:前三年银行总收入(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
银监会新监管指标解读
国际银行业审慎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
从单家银行的资产方扩展到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要 素
提高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权重,关注银行规模,引入杠 杆率指标
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对资产负债表 双方期限匹配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有高质量流动性资 产,降低对短期批发性融资的依赖性
提高资本充足率标准和资本质量要求,提升银行资金 来源的稳定性
第二层次: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 产的0-2.5%,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第三层次:附加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计提附加资 本,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第四层次: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 的项目或经营风险较大的单家银行机构追加资本要求。 目前明确的是政府融资平台,前期征求意见稿曾涉及房 地产开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从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过渡到金融体系与实体 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
明确将逆周期因子引入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框架, 以维护银行体系信贷供给能力的长期稳定,支 持实体经济平稳增长
中国银监会对实施新监管指标的要求
增强实施新监管标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积极推动业务转型,加快转变方式 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打造银行业稳健运行的
项目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合计
超额拨备 -4.8 -9.6 -14.4 -19.2 -24.0 -24
次级债券
-20 -40 -40 -40 -40
合计
-4.8 -29.6 -54.4 -59.2 -6期次级债不再进行对应 扣除。
+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不 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得低于4%;
×100%;
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
风险加权资产主要指信用风险加权
资本和二级资本;
资产。
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新办法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一层次: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 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5%、6%、8%。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老办法
新办法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
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 险加权资产×100%;
资本),不得低于8%;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扣减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
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
新办法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5%; 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5%,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5%, 原则上2013年底达标, 经银监会批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底达标。
非系统重要性银 行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5%; 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5%,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 原则上2016年底达标, 经银监会批准,最迟不得晚于2018年底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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