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非法律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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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don't believe in hard work and time, then time will be the first to let you dow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好意施惠非法律事实吗?
好意施惠确实不属于法律事实,而只是普通的事实行为,对于好意施惠的相关情况一般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在涉及到好意施惠导致的诉讼案件处理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研判。
一、好意施惠非法律事实吗?
不是法律事实,只能作为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好意施惠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事实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我国理论上,一般认为以下情况为好意施惠:搭顺风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或郊游等。
二、好意施惠的判断标准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
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对于好意施惠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认
定处理,对于好意施惠行为造成了他人伤害的,可以也需要承担
部分的责任,但对于好意施惠的相关情况是不能认定为违法的行为,或者直接导致相关伤害发生的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