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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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内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公共活动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学校行政部门、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以及使用人员共同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障
第五条公共活动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安全设施,包括疏散通道、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设备等。

第六条公共活动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公共活动场所应制定紧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八条公共活动场所应建立保安力量,做好安全巡逻工作,维护场所的秩序与安全。

第三章使用规定
第九条公共活动场所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使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公共活动场所使用人员应遵守场所的秩序和规章制度,禁止吸烟、酗酒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活动场所的使用人员应保管好个人财物,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进入场所。

第十二条公共活动场所的使用人员与他人发生纠纷,应及时报告场所管理人员进行处理,不得自行采取暴力行为。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三条公共活动场所发生火灾、地震、爆炸、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时,使用人员应迅速按照预案进行疏散和自救。

第十四条公共活动场所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使用人员应立即报警并提供相关救护措施,同时通知场所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共活动场所发生盗窃、抢劫等纵火事件时,使用人员应妥善保护现场,尽量获取涉事人员的特征信息,并配合警方的调查。

第十六条公共活动场所发生网络攻击、电力设备故障等非人为突发事件时,使用人员应及时报告场所管理人员,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公共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场所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保留整改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学校行政部门应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外来人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对本管理制度内容的解释及修改权归学校行政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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