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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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水平,加强经理层履行法定职权及董事会授予的各项职权,明确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机制。
总经理要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总经理应在年度董事会上以年度工作报告形式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报告内容包括:
(-)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成果和经理层的履职情况,包括:经营管理情况(年度生产经营指标及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投融资及项目建设情况、资产管理及处置情况、科技创新及技术研发情况、安全管理与维护稳定情况,以及董事会决策执行、董事会授权执行情况等;
(二)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包括:经营管理思路、各项生产经营指标、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工作计划等。
(Ξ)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每月向董事长报送主要财务报表;按季度向
董事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七条对于公司经营中发生的突发性或重大事项,经理层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通报情况;在事件处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处理报告,通报处理情况。
应报告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2 .遭受重大资产损失;
3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4 ,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事项;
5 .遭受重大行政处罚;
6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7 .发生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8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经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九条总经理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不定期就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或董事)可以就具体问题质询总经理(或经理层成员),被质询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但有权拒绝董事会(或董事)越权发出的工作指令。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总经理定期、专项或临时报告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或披露。
第十二条董事会认为总经理执行的事项违反董事会决议,或执行的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后果,有权要求其暂停执行,或对该事项进行重新评估再决定执行,总经理应按照董事会的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总经理出现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事项时,董事会视情况可给予责令改正、深刻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非常严重的,给予停职、罢免等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修改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