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非法人组织-74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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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合伙不同的是:
(1)有限合伙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公开记载合伙事项的合伙证书,其名称必须 包含“有限合伙”,但不得包含有限合伙人 的姓名,否则与普通合伙人承担相同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若 参与了,则对合伙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 的责任;
(3)有限合伙人可以获得投资收益,可以转 让其在合伙中的权益,在合伙解散或退伙时, 如清偿合伙债务后,合伙仍有剩余财产的可以 取回出资。
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营利性组织。 在我国现行民商立法上,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合
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 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有
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一是《合伙企 业法》(2019年8月1日施行)。
甲为厨师,甲、乙、丙三人约定开办饭店。订立协议 约定:甲负责灶上事务,乙提供三间房屋,并负责饭 店经营,为负责人,丙出资10万元,但不参加饭店事 务处理。每年春节前结算,盈利按4:4:3分配。后 乙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3年,3人合 作很好,每年都按照约定比例分得利润。但第四年不 仅没有盈利而且欠某水产店货款5万元,水产店找乙 要钱,乙提出应该由丙还,因为,饭店是丙出资办的 。水产店找丙,丙则提出饭店是甲、乙开的,自己不 参加经营,只是借10万元给他们。
肯定说:认为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 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有的学者称之为第三 类主体)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点
(一)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条件 的社会组织
(三)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3)认为应区别对待,简单的临时性合伙没有 形成企业组织,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而已形成企业并经过工商登记的合伙,可以 成为民事主体。
• 主流认为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 其独立主体地位主要表在:
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3、合伙利益的相对性 4、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性
3、经营方式不同。合伙组织的经营由合伙 人共同决定,共同经营,也可推选代表经营; 法人是由法人机关决定经营。
4、成立的条件不同。合伙是按合伙合同成 立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利润的分配、债 务的承担等都由合伙合同约定的;法人是依 照法律、法规、章程而成立的,其成立有法 定的严格条件和程序。
5、出资方式不同。合伙出资方式灵活多样, 可以是劳务出资;企业法人出资有注册资 金的要求。
(四)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1、财产性质不同。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 有,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它只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法人财产具有完全独立性, 法人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完全分开。
2、财产责任不同。合伙债务由合伙人对外 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法人成员仅以出资额 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出资后,法人 成员对法人不再承担财产责任。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地位
非法人组织又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即其他组 织)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否定说:认为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两类,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只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有的也 仅具有诉讼能力。
(一)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 非法人组织
(二)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与不需要 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四、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依据协议组成的共同
(五)合承担责任的不同 作此划分。普通合伙是具备合伙一般特征的 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隐名合伙 人)对他方(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分享 利润,但不参加执行业务,并以出资额为限 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出资财产归属不同。前者合伙人各自出 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后者隐名合伙人的出 资,归出名合伙人所有;
(4)承担责任不同。前者合伙人对合伙 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而后者隐名合 伙人仅以出资额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 任,出名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
3、有限合伙
指由管理合伙营业,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 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加合伙事务管理, 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有 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
它最早出现在英美法上,美国1916年颁布 《统一有限合伙法》。
案例
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出资10万元交由乙方联 合经营黄麻,一切经营活动由乙方负责,盈 亏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每月固定支付甲方利 润5000元和10万元的6.6%利息;到年底本金 和利息、利润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甲方 即拨款10万元转入乙方帐户。到期后,甲方 多次催款,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分文未付。 甲以合伙合同投资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 按约承担责任。
该案例中,欠水产店的债务为何人债务?应该由何人 清偿?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确定甲乙丙开办饭店的性质 。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具有团体性。它能够以统一的身 份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合伙可以起字号, 以字号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起诉时表明字号,并注明合伙人。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式的基础条件。通过 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目前我国民法学 界对此有三种观点:
(1)认为合伙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除自 然人、法人之外,不存在第三种主体(传统 观点)。
(2)认为应赋予合伙民事主体地位,合伙既不 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
(2)权利义务不同。前者合伙人权利义务 相同,原则上都有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和 义务,而后者中隐名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 业务,没有表决权,不能为合伙的当然代 理人,无权干涉合伙的终止;
(3)主体资格不同。前者各合伙人对第三 人都是权利主体,而在后者只有出名合伙 人是权利主体,故隐名合伙人死亡,不影 响合伙业务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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