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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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依据
(一)公需说
又称“公共福利说”。17世纪资本主义初期,以德国重商
主义官方学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的一种税收根据理论。
该学说认为,国家职责在于满足公共需要和增进公共福利,
而国家要尽其职责必须有各种必要的物质资料,这就产生了
政府的公共需要,税收即是满足公共需要的物质条件。从另
一个角度来说,税收存在的客观依据就是源于社会的公共需
要,不然的话,税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提出增进公共福
利作为课税根据是比较进步的税收理论。在当时代表了资本
主义初期资产阶级反对君主专制国家横征暴敛,任意使用课
税权的一种思潮。
(二)交换说
亦称利益说、买卖交易说、均等说或代价说等,其是随
着17世纪资本主义初期国家契约主义思潮的流传而逐渐形
成的。最初由英国重商主义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Hobbes)
提出,并由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亚
当·斯密以及蒲鲁东等人加以发展。该学说以社会契约论和自
由主义的国家观为基础,将商品交换的法则引入财政税收领
域,把税收的本质称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交换,认为
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国家课税的目的在于保
护市民的人身和财产,作为一种交换,人民纳税是为了保证国家更好地为人民提供利益。税负应当依照个人从国家受益的程度确定,并与比例税率相联系。该学说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初期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保险说
保险说是交换说的变形,两者实际上属同一个理论体系。该学说认为国家保护了人民财产和社会公共秩序,人民因此就应向国家支付报酬,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如同保险公司与投保者的关系,税收便是国民向国家交纳的保险费。这种学说否认了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把国家满足社会整体需要只看做向个人承担保险业务,以个别形态来说明资本主义初期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保险说在税收学说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由法国学者岂埃尔首创的保险说因其特殊的保险观念而在税收学说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
(四)义务说
义务说也称牺牲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税收牺牲说,后由德国社会政策学派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加以完善。该学说以黑格尔的国家有机体说为基础,认为个人生活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生存,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纳税,是每个公民当然的义务。纳税不是对接受国家利益的一种返还,而完全是无偿的、牺牲性的支付。这一学说既反对将税收视为利益的交换,也不同意将纳税与交付保险费等同起来,而是视为一
种纯粹的义务,纳税人不会因为纳税而获得任何具体的代价。
(五)税收价格论
税收价格论也被称之为“新利益说”,其起源于“公需说”和“交换说”。但是“税收价格论与上述的利益说或交换说不同之处在于,它认为国家可以分解为构成国家的个人,国家满足公共需要就是满足每个人共同的私人欲望,因此,个人纳税就像为满足私人欲望而购物时所支付的价款。
“税收价格论”形成主要基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浓厚的民主政治与社会契约观念。税收价格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交换说,是将交换过程中的税收用价格标签来定性,使社会契约论中契约的实质与精神体现得更为明显。税收价格论基本内容是,认为税收是公民为了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税收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税收契约的客体。它将税收视为是人们享受政府(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作为政府(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它由社会成员私人消费和享受,政府(国家)由此而付出的费用也就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映,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指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业费。一种有效的税收
应该是要求公用事业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的税收。”这一经济分析的观点也证明了税收本质上的“价格”属性。“税收价格论”在揭示了税收的价格属性后,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税收价格仍然遵循“等价交换这一市场本性”,这一重大发现的必然逻辑结论是“税收征纳双方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平等关系”。这一对税收经济本质的认识反映到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即首先表现为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政府(国家)与人民(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其次具体体现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
(六)经济调节说
经济调节说也称市场失灵说,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出现的凯恩斯理论的重要观点。该学说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因而需要社会经济政策予以调节和矫正。而税收正是完善市场机制、调节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分配的重要手段,这便是国家课税的依据。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学者较为普遍地认为,国家课税的依据主要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和对公共物品的需要,实际上经济调节说、新利益说和公需说都存在一些合理成分,这几种学说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