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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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 __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 __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 __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 __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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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实习管理,促进健全律师执业制度,根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习律师的实习可以采用聘请和考试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实习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对因私所属单位故调入公有单位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其调入前的实习期限计算,作为满足实习期限的一部分;同一实习单位接受两个实习期限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实习年限连计计算,但实际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并经律师执业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之前,应完成法律法规学习。
对实习律师的学习内容及程序,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执业机构依据学习大纲规定。
第五条实习律师须通过参加所在律师机构或省律师协会考试,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出具执业证书,方可顺利完成实习期。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完成一定规定的任务且经考核,可申请由省律师协会出具实习证明。
第七条实习律师有权参加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组织的律师法律学习研讨会及实习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实习律师应成熟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服务社会,不得从事与实习本身无关的行为。
第九条实习律师应遵守本规则,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予以结项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则须经省律师协会审议通过,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省政府财政厅备案后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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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6.12•【文号】律发通[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律发通[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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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员工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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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附件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壹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之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壹)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壹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且由实习所于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俩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壹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壹)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关联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于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壹)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于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于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壹寸近期免冠照片壹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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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7-03-25 10:31 - 阅读:8 - 评论:0关于转发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省直)律师协会:根据第六届全国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并经司法部审核同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已颁发试行。
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律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是强化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实习及考核的质量,进一步健全律师行业准入管理制度,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市(省直)律协应当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积极组织广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学习《实习管理规则》,指导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并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做好宣传工作。
三、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当依照《实习管理规则》,全面承担起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要规范实习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完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对违反《实习管理规则》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四、各市(省直)律协在组织管理实习的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审批中发现有实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出具虚假实习考核意见等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五、各市(省直)律协应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建议及时向省律协报告。
届时,省律协将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组织、管理实习活动的有关细则。
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0条的规定,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暂由省律师协会承担。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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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失效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6.11.28【实施日期】2007.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6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切实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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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切实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6.12•【文号】[2010]律发第06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切实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律发第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七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
现就贯彻实施修订后《实习管理规则》,切实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组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实习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律协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修订后《实习管理规则》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强化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的一件大事,是律师协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
各地律协必须把切实做好实习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作取得良好实效。
(一)切实做好实习组织管理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加强对实习人员的教育管理,引导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做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促进其全面发展,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大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促进律师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充分发挥律师队伍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为科学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重要体现。
(二)切实做好实习组织管理工作,是律师队伍建设关口前移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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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津律协通〔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律协通〔2020〕11号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律师协会
2020年12月24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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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依照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规定,为严格律师实习秩序,方便实习律师办理实习证和实习考核,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实习登记,由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所递交的材料只需一份):(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1、申请表应明确填写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2)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和丰富的实务经验;(4)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2、申请表所列各项应如实填写,个人简历起止时间为高中起至今,日期要求连接紧密。
递交材料时必须粘贴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1、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事项:(1)实习人员姓名;(2)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3)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4)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5)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6)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这四项为必填项,要求不得有空项;其他项若没有内容补充的写“无”,例如实习内容第三条,实习纪律第四条;递交材料必填项如有空项,要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协商补全再递交材料。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要求副本的第一页(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复印件;只有学历证书毕业证复印件没有学士学位证复印件的则视为没取得学士学位证;(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天津实习律师参加集中培训人员须知(必读)
![天津实习律师参加集中培训人员须知(必读)](https://img.taocdn.com/s3/m/71a44e7f02768e9951e738b0.png)
参加集中培训人员须知(必读) 为了推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集中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实习集中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市律协制定如下考勤制度及培训纪律,提请各位参加培训人员注意:一、考勤制度集中培训期间实行考勤制度,建立《实习人员集中培训考勤表》,实行课前、课后签到制度,并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统计课间考勤情况。
考勤情况作为集中培训考核内容。
实习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请假者必须应提供有关材料:病假需要提供医院证明,事假需提供律所证明并提供相应工作的凭证,逾期未归者,按无故旷课处理。
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的,按缺课半天(4课时)计算;课间抽查发现缺课的,按缺课半天(4课时)计算。
累计缺课达16课时以上的,无故旷课8课时以上的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本次集中培训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二、培训纪律实习人员应该自觉遵守培训纪律,如有违反下列纪律的,经工作人员劝说无效的,工作人员将在其第二次违反纪律时记录实习人员的违纪情况,违纪当天按缺课半天(4课时)计算。
如再出现违纪情况,违纪人员将按照培训考核不合格处理。
1、集中培训人员参加培训时,需凭本人实习证换取门禁卡,非本人不得参加培训。
2、集中培训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准时到课,不迟到,不早退。
不得代替签到,否则替签人员视为缺课3、培训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得从事与培训无关的事。
4、要尊重授课教师,着装要整洁得体,行为举止要文明,不得在教室内吸烟。
5、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期间应将关闭手机或将手机铃声调至无声,不准在教室内接听手机。
6、要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维护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三、考核办法1、考核方式:综合考察培训期间考勤、笔试、个人总结情况。
(1)考勤: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
(2)笔试:主要考核培训期间课程内容,采取开卷方式进行。
(3)个人总结:参加培训的人员要在集中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个人小结(shixipeixun@)。
律师实习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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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律师实习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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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律师实习管理规则
![律师实习管理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6f5dda16b52acfc789ebc9b4.png)
律师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https://img.taocdn.com/s3/m/ac6222836f1aff00bed51ecd.png)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律发通[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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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
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照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规定,为严格律师实习秩序,方便实习律师办理实习证和实习考核,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实习登记,由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所递交的材料只需一份):(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1、申请表应明确填写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2)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2、申请表所列各项应如实填写,个人简历起止时间为高中起至今,日期要求连接紧密。
递交材料时必须粘贴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1、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实习人员姓名;
(2)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3)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4)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5)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6)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这四项为必填项,要求不得有空项;其他项若没有内容补充的写“无”,例如实习内容第三条,实习纪律第四条;递交材料必填项如有空项,要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协商补全再递交材料。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要求副本的第一页(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复印件;只有学历证书毕业证复印件没有学士学位证复印件的则视为没取得学士学位证;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身份证地址不在天津,而户口落在天津,可递交户口页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承诺书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下实习人员管理栏内下载并本人签字;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
罚的证明材料。
由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开具的检索证明,只提交复印件,原件由个人保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需让档案存放地出具相关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或无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执业证书的;或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或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明;
(八)由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申请实习人员另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十)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应由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开具,内容为证明律师事务所没有受过处罚,有接受实习律师的资格;
(十一)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
实习证于递交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领取,通知查询天津律师信息网公告。
第四条实习人员需提前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实习人员管理”栏目内下载《实习总结》表,按要求填写,待实习期满考核时同其他所需材料一并上交。
《实习总结》表中除指导律师点评及实习律师事务所鉴定可以手填外,其他用计算机填写,切勿手填。
如填写内容超出范围,
可另附页。
第五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一)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如律师事务所注销、指导老师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不能提供实习环境,则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时间连续计算。
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应递交以下材料:
1、原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协议》的证明;
2、原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已经进行的实习活动出具《实习总结》;
3、实习人员与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申请、实习协议;
4、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5、律师实习证。
(二)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转入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时间将重新计算,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应递交以下材料:
1、原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协议》的证明;
2、原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已经进行的实习活动出具《实习总结》;
3、实习人员与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申请、实习协议;
4、新实习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
5、律师实习证;
6、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三)实习人员因指导老师或个人原因在本所需更换指导老师,要事先通知市律师协会会员部,核准备案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实习人员如在实习过程中遗失实习证,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刊登在报纸上的遗失声明复印件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补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七条在实习期间必须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培训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实习期满考核应在实习期满后十五天内递交考核材料进行考核,超过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实习期满考核应递交以下材料:
1、《实习总结》;
2、《实习鉴定书》;
3、《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4、《律师实习证》;
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第九条《实习总结》中考核内容如下:
1、要求实习律师在实习过程中不少于参与4种案件的办案,并将办理时间、案由、指导老师、案情简介、案件主要辩论焦点、案件结果、个人对案件的分析等方面体现出来,要求实习律师填写每月办理案件的工作记录,并在考核中将进行案卷抽查(根据总结中所列案件目录);
2、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不得少于10次;
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
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必须进行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并进行记录;
4、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必须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并进行记录;
5、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不得少于3件;
第十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总结》、考评意见以及案卷的,由市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提供虚假的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经查证属实,市律师协会撤销对实习律师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且在两年内不准许实习申请。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律师挂名实习,经查证属实,市律师协会撤销其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的资格。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3年内,可随时申领律师执业证,如超过实习满期3年申领律师执业证,需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