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广东省地方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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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广东省地方
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病防治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2]7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02
【实施日期】2012.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广东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

(粤府办〔2012〕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日
广东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流行,实现消除地方病的目标,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我省地方病的流行趋势与防治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
我省曾是地方病流行较严重的省份之一,主要有碘缺乏病和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以下简称氟中毒)。

碘缺乏病曾在东西北地区流行较为严重,沿海和珠三角地区属于轻度缺碘地区,受威胁人口近8000万;氟中毒病区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全省有17个市、41个县(市、区)、455个村存在氟中毒危害,受威胁人口达72.25万人。

我省一向高度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

多年来,特别是在“十一五”时期,根据国家的工作部署,全省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积极采取以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改水降氟预防氟中毒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健全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2010年,我省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大部分氟中毒病区完成了改水工程,氟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由于碘缺乏病和氟中毒等地方病存在生物地球化学因素,危害还会长期存在。

同时,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机制还不完善,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和改水降氟预防氟中毒等综合措施在一些地区尚未全面落实,人民群众科学防治地方病的意识还不强。

因此,全省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健全完善地方病防治长效机
制,巩固防治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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