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门禁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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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门禁安全秩序管理,保障业主、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住户、物业管理人员以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门禁安全秩序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确保门禁系统正常运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门禁系统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门禁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刷卡门禁、密码门禁、指纹门禁等。

第五条业主、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办理门禁卡或登记指纹信息。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门禁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确保安全。

第七条业主、住户如有遗失门禁卡或指纹信息,应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挂失手续,并更换新的门禁卡。

第八条临时来访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接受门岗人员询问,登记个人信息。

第三章门岗管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门岗,配备专职门岗人员,负责门禁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十条门岗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仪容整洁,着装规范,礼貌待人;
(二)认真核对出入人员的身份,检查门禁卡或指纹信息;
(三)对可疑人员或物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非法进入;
(四)发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物业管理处或相关职能部门;
(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及时。

第十一条严禁以下行为:
(一)擅自更改门禁系统设置;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便利;
(三)接受贿赂,泄露业主、住户信息;
(四)违反门岗管理规定,擅自离岗。

第四章紧急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如火灾、盗窃、恐怖袭击等,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门岗人员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
(二)引导人员疏散,确保安全;
(三)保护现场,协助调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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