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的公平正义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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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近年来经常出现于党的会议、文献以及学术专著、论文中的热点词汇,有必要对这一概念的含义作出全面准确阐释。

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概念,不仅要对其自身的词义进行分析,而且还要进一步分析与之相似及相关的其他概念。

这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分析公平正义概念的基本词义,包括公平、正义以及公平正义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二是分析公平正义与其他相似概念例如社会公平正义、公正之间的关系;三是分析公平正义与其他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这些概念用以说明和表现公平正义,例如,平等、自由等。

只有通过对一系列相似和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才能对公平正义概念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作出全面准确阐释。

一、公平正义的概念构成
公平和正义这两个概念词义很相近,因而经常连在一起使用组成公平正义概念。

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平与正义并非完全相同,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别。

首先,二者具有语义上的细微差别。

在英文
里,公平为fairness,这个词的含义主要突出公平的尺度。

公平的意思可以简要地解释为“不偏袒”“一碗水端平”,客观性描述的成分多一些。

因此,公平常常是指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等。

正义的英文表达是justice,这个词突出了正义的价值观意蕴。

在中文里,正义就是合乎正当的、公正的道理,往往与“义”或“直”相连,含有“正当”“应该”的意思。

正义往往在公平的基础上又加入了人的道德、理想、意愿等价值的因素。

其次,二者常常用于不同的语境。

公平是一般性用法,就具体的事物或现象而言,我们常常说这种现象是公平的或不公平的,而不说这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

在描述宏大叙事的时候常常用到的是正义,而不是公平。

例如,这场战争是正义的战争,而不说这场战争是公平的战争;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事业,也不说我们的事业是公平的事业。

再次,从内容上讲,二者也存在一些差别。

公平与正义都是历史性的概念,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条件下,它们的含义是不同的。

历史上,功利主义正义观主张效用最大化就是正义的,而对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
比较中的公平正义概念辨析
□黄有璋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贵州贵阳550028)
摘要:公平正义是近年来党的重要会议、文献以及学术研究中经常出现的热点词汇,有必要对这一概念作出全面准确的阐释。

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概念,不仅要对其词义构成进行分析,而且还要把它与其他相似和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分析公平正义概念的基本词义,比较公平、正义和公平正义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其次,比较分析公平正义与其他相似概念例如社会公平正义、公正之间的关系。

再次,比较分析公平正义与其他相关概念例如平等、自由之间的关系。

文章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还对公平正义概念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作出阐释。

关键词:比较;公平正义概念;辨析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9)05-0056-05
收稿日期:2019-07-0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六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发展研究》(13BKS05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黄有璋,男,博士,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哲学部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社会公平正义理论。

则不是其关注的重点。

自由至上主义者也谈正义,但它是一种权利正义观,根据这种观念,即使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存在巨大差距,但是只要是符合权利要求的,就是正义的。

因此,在他们那里不公平也可以是正义的。

但罗尔斯的正义论主张的是,必须实行以某种公平为基础的正义。

他所谓的公平,不仅包括各种公平规则的设定,而且也包括结果具有某种公平性。

因此,他的理论被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把公平与正义结合起来总称为公平正义,表达的意思更为全面和准确。

在党的文献中,2004年9月,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

”[1]这里把公平与正义相并列,体现了我们党既要追求公平又要追求正义。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使用“公平正义”概念。

这种提法除了更为简明之外,还包括另外的一层意思,即用“公平”来限定“正义”。

也就是说,公平正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公平和正义;二是公平的正义。

因为对于正义而言,并非总是意味着公平,在各种正义理论中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等级制正义理论、功利主义正义理论、极端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社群主义正义理论、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等等。

这其中的等级制正义理论、极端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等并不主张把公平与正义结合起来,而是主张不公平的正义。

在党的会议和文件中使用“公平正义”,体现了用词的准确性,也体现了我们党所追求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既体现公平又体现正义,而正义又是“作为公平的正义”。

但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在很多时候又是可以通用的,在某些具体语境下使用公平或正义更为准确一些,因此,也可以用公平或正义代替公平正义。

至于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公平、正义或公平正义,除了要根据具体语境之外,还要根据党的有关文献的提法,与之相一致。

二、公平正义与其他相似概念之间的关系
公平正义与其他相似概念之间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也存在很高的相似度,对于这些概念的选择使用,主要取决于不同的语境以及论者的习惯。

与公平正义相似度很高的概念主要有社会公平正义和
公正等。

(一)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既是相似度很高,但
同时又存在一定差别的概念。

作为公平正义限定词
的“社会”,有两种基本涵义:一是广义上的社
会。

这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即“大社会”,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和方面。

在此种情况下,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所表达的
意思大致相当,因而常常可以通用。

二是狭义上的
社会。

这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对应的“社
会”。

所谓社会公平正义,指的是社会领域的公平
正义,即社会的公平正义。

与此相对应的是,政治
公平正义、经济公平正义、国际公平正义等。

在此
种情况下,通常要在公平正义前面加上限定词“社
会”,这样会更准确一些。

虽然公平正义与社会公
平正义之间存在一定的语义差别,但是总体上二者
之间的相似度非常高,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相互代替
使用。

(二)公平正义与公正
公正是与公平、正义相似度和关联度都很高的
概念。

公正的英文表达也是justice,在英文里它与
正义基本上是相同的意思。

在汉语里,公正与公平
相似,与正义也相似。

公正有时可能被理解为公平
的同义语,也可能被理解为正义的同义语,或者被
理解为公平正义的统称。

如果这样理解公正、公平
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则它们可以通用。

具体使用何
种概念,主要取决于学科的特殊性以及论者的用语
习惯。

在理论界从事公平正义问题研究的学者中,
有的偏向于使用公平,有的偏向于使用正义,有的
偏向于使用公平正义,有的则偏向于使用公正。


也有学者认为,公正与公平、正义在语义上还是存
在差别的。

例如,汪盛玉认为,“就公平而言则带
有更多的现实成分,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性,
公正的‘应然’成分多一些,可以说,公正是理想
化了的公平,公平是现实化的公正。

”[2]这就要求在
具体使用这些概念时,应注意区分它们的具体语义
差别,做到恰当运用。

三、公平正义与其他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与公平正义相近的还有平等、自由等概念。


些概念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依据,公平正义常常要通



过这些概念得以说明和体现。

(一)公平正义与平等
公平正义与平等的关系极为密切。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是把平等与正义同等使用,“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3]。

平等的英文表达是Equality,意思是均等、同等。

但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在不同的场合和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含义。

从平等存在的领域看,可以分配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社会平等,不同领域的平等又有不同的具体含义。

从平等的形式看,可以分为三种基本情况:一是权利和地位的平等,即社会成员在法律制度层面所拥有的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

二是机会的平等,即社会成员在从事各项经济社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三是物质财富、政治权力和其他经济社会资源在分配上的平等。

当用权利平等来说明公平正义的时候,实际上是一种权利正义论。

当从结果意义上理解平等的时候,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平等主义倾向的公平正义理论。

这又分为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存在一定差别的公平正义理论,但这种差别需要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能够对社会成员普遍有利而且能够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

另一种是结果均等化的公平正义理论,这是平等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一种极端形式。

(二)公平正义与自由
公平正义与自由也存在密切联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根据自己的选择而从事不同的经济社会活动,此乃为自由。

具体包括:其一,社会成员有权独立地选择从事何种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如何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自由。

只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社会成员就有从事不同经济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其二,社会成员个体本身的合理差异应该得到尊重。

由于社会成员的能力、禀赋和机遇等方面的不同,必然导致他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潜力不同,也必然会导致结果的不同,对于这些差别要给予承认。

要实现经济社会自由,就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这是一种程序公平。

对于极端的、不加约束和限制的自由而言,仅仅需要程序公平而不需要实质公平。

但是如果实行一种完全放任自流的自由,则必然会导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拉大,造成贫富分化,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因此,对自由也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通过社会调剂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使这种差距保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这又属于实质公平的内容了。

所谓的公平正义,其实就是平等和自由的一种合理平衡。

因此,在当代中国语境下,谈及自由,就相当于程序公平或形式公平;谈及平等,就相当于实质公平或结果公平。

(三)公平正义与权利
权利与公平正义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也是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依据。

对人的权利的承认和保护至关重要,只有如此,才能充分肯定人的社会性存在以及人的种属尊严。

《世界人权宣言》提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以及平等的和不可转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4]。

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人们对权利的理解会有所不同,但在对权利重要性的认识上则是一致的,现代国家都十分注重对权利的承认和保护。

从权利的角度讲,所谓的公平正义就是指社会成员在享有基本权利方面的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就是保证社会成员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

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仅因国而异、因制度而异,而且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

有学者指出:“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是发展中国家的每个社会成员所必须拥有的。

”[5]因此,对于当代中国而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保证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得以平等实现。

四、公平正义概念的含义及特征
公平正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的公平正义,就是人们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不同领域存在的各种关系和现象应然性的理解和价值追求。

具体地讲,这一概念包括如下两个要点:第一,公平正义要求按照同一原则或标准对待处于相同情况的人和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视同仁,含有平等对待的意思。

例如,《说文解字》对“公正”的解释为:正,是也,公,平分也。

《辞源》对“公正”的解释为:不偏私、正直。

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平正义指的是对待人和对待事坚持同样的原则和标准,不
存在偏私。

第二,“应得”是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

所谓的“应得”就是应该得到。

尽管不同的人对“应得”的依据理解不同,但是把“应得”作为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则是大多数人的共识。

戴维·米勒指出:“依照查士丁尼的经典定义,作为一种一般意义上的德性的正义乃是‘给予每个人应有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6]“平等对待”和“应得”是公平正义的两个核心要点,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在不同社会、不同时代、不同领域“平等对待”和“应得”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

关于“平等对待”,需要进一步明确哪些人在哪些方面需要平等对待。

关于“应得”,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应得的依据和标准究竟是什么以及如何才能体现应得。

在当代中国,经济社会领域的“平等对待”和“应得”,是指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分配公平。

所谓分配公平,指的是实行以劳动为主体的贡献与满足之间相一致的分配原则,同时又要保持分配结果的相对合理性。

作为价值范畴的公平正义,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第一,公平正义的现实性和理想性。

公平正义是具有不同层次的价值理念,大致可以分为现实层次和理想层次两个基本层次。

现实层次的公平正义依据现实的社会条件而存在,对现实社会人们的行为和制度进行引领、规范和评价。

现实层次的公平正义要受到现实社会各种条件的约束。

现实的公平正义虽然不完美,但是具有可行性。

例如资产主义社会现实的公平正义只能是法权意义的公平正义。

理想层次的公平正义是对现实层次公平正义的超越,它是指向未来的公平正义。

理想层次的公平正义是基于人的理想性或超越性而产生的,但是也要以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为依据。

例如马克思提出的按劳分配以及按需分配就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按资分配的超越。

任何社会及其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存在公平正义的现实性与理想性,也正是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张力促使公平正义不断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第二,公平正义的多元性和多样性。

公平正义具有多元性,而其多元性源自于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多样性。

不仅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而且同一个社会所具有的公平正义也是多元的。

有些经济社会关系或制度安排在一些阶级或阶层看来是公平正义的,而在另一些阶级或阶层看来却恰恰是违背公平正义的。

例如在当代
中国,有人持有平均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有人信奉
自由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有人主张有差别的公平正
义观,等等。

公平正义不仅具有多元性而且还具有多样性。

其多样性源自于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复
杂性。

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平正义进行分
类:从公平正义的基本存在形式看,可以分为德性
正义、行为正义、制度正义;从公平正义的基本内
容看,可以分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结果公平;从公平正义存在的领域看,可以分为经
济公平正义、政治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生态
公平正义、国际公平正义。

从公平正义的逻辑层次
看,可以分为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原则、公平
正义制度、公平正义实践、公平正义社会。

公平正
义理念是最基本的层次,在公平正义理念的基础
上形成公平正义原则,再由公平正义原则调节制度
安排和引领人们的实践,从而实现一个公平正义的
社会。

第三,公平正义的共性和个性。

公平正义是人
类追求的永恒价值。

自从人类有了利益分化和价值
分歧,就产生了对公平正义的诉求,这是公平正义
问题自古代社会开始产生一直到今天持续不断的原
因之所在。

但是公平正义又是具体的、历史的,不
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经
济社会发展状况下,公平正义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各不相同。

例如在西方社会,古希腊时期、中世纪
时期、近代和当代,社会主流的公平正义理论是存
在着重大差别的,古希腊时期是德性正义论,中世
纪是神学正义论,近代是契约正义论,当代则是功
利主义正义理论、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等。

在当今时代,一方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民族
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联系日益增强,共性日益增多,因而在文化价值观
方面也存在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

在一定程度上
讲,公平正义具有普世价值的意义。

但是另一方
面,毕竟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阶段不同,生产方
式和生活方式也存在差别,在文化价值观方面又存
在相当程度的差异性,因而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对公
平正义的认知和评价也不尽相同。

在一个国家的内
部也是如此。

一方面,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团体
以及每个社会成员,由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
化传统的一致性,因而也具有价值观方面的一致



性;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活状况和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因而文化价值观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研究和解决公平正义问题,就是要在尊重不同社会阶层、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公平正义观个性差别的同时,寻求他们公平正义观的共同性。

第四,作为德性的公平正义和作为规则的公平正义。

所谓德性,“指的是一个人的品质或品格,是个人依据一定的思想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某些稳固的倾向和特征。

”[7]作为德性的公平正义,包括社会成员公平正义感、公平正义观念和公平正义行为。

公平正义感是人们对于公平正义或非公平正义的一种情感活动。

当个人受到公平待遇时会产生一种愉悦的心理感受,反之,就会产生一种愤愤不平的心理体验。

这种感受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推己及人,当他人受到公平或不公平待遇时也会产生类似的心理感受。

公平正义观念是在公平正义感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关于何为公平正义以及何为不公平、不正义的思想观念。

公平正义行为指的是在公平正义感的激发下、在公平正义观念的指导下社会成员所作出的符合自己公平正义观念的行为。

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作为德性的公平正义。

但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主要是指作为规则的公平正义。

而作为规则的公平正义又主要是指制度的公平正义,这里的制度既包括法律制度,也包括其他方面的制度安排。

实现制度的公平正义,首先,要以公平正义价值理念为引领建立和完善制度,即是说制度中要蕴含公平正义价值理念。

其次,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要遵循合理的程序,使制定出来的制度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再次,执行制度要公正严格,如果制度制定出来不能严格遵守,那么即使制度本身是公平正义的,执行制度的结果也很难实现公平正义。

最后,实现制度的公平正义,还要培养制度制定者以及社会成员的公平正义观念。

作为德性的公平正义与作为规则的公平正义,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是同时存在、相互依存的。

没有作为德性的公平正义,就没有作为规则的公平正义;反之亦然。

第五,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关于形式公平与
实质公平,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不同的层面进行分析。

从宏观层面看,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存在与社会制度有关。

对此,恩格斯说:“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8]在这里,恩格斯很显然把政治权利的平等看作是形式上的平等,而经济社会领域的平等才是实质上的平等。

从微观层面看,不同领域的公平正义都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

从形式公平看,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所有社会成员在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中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都平等地适用制度和规则。

从实质公平看,国家和社会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创造实现公平正义的条件,保障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中的各项平等权利和机会能够逐步实现。

由此可见,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社会公平正义主要内容的两个方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242.
[2]汪盛玉.马克思社会公正思想论[M].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19-20.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48.
[4]转引自俞可平.重新思考平等、公平和正义[J].学术月刊,2017(4):11.
[5]吴忠民.社会公正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33.
[6]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39.
[7]沈晓阳.通向德福统一的伦理学路径[J].道德与文明,2013(1):88.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48.
责任编辑陆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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