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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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199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9.11.16
•【文号】国税发[1999]214号
•【施行日期】1999.1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1999年11月16日国税发〔1999〕21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

到1998年底以此项政策已经到期。

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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