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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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所有员工、管理人员、承包商及临时用工。

第三条药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
(一)主任:厂长
(二)副主任:分管生产、技术、设备、人事等工作的副厂长
(三)委员: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
第七条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全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领导、协调、监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追究事故责任。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八条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设备安全运行。

(二)技术部门:负责生产工艺、设备的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三)设备部门:负责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和保养。

(四)人事部门:负责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员工的安全管理。

(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在职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

(三)生产过程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制度
(一)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按照事故性质、原因、损失和影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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