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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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案情?江苏省南京市⼀中学⽣李某从出⽣到1989年10⽉间居住在**⽯化炼油⼚西⽣活区。

居住地南边是液化⽓罐装站,该站经常漏⽓;东边是制造压⼒容器的⼯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的⽣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炬,排放出的⽕炬⽓含有害物质。

1989年11⽉⾄1997年7⽉,李某⼀家住在南京炼油⼚东⽣活区。

住处的东边是炼油⼚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2004年除⼣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病,其家⼈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

但**⽯化炼油⼚认为:该⼚⼀直进⾏密闭⽣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了⾮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活区居住了很多⼈,与李某同龄的⼈中只有她⼀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双⽅多次协商⽆果的情况下,李某将**⽯化炼油⼚告上了法庭。

李某在起诉状中表⽰:**⽯化炼油⼚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5万元,共计⼈民币100万元。

点评?这是⼀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三个:⼀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否成⽴;⼆是被告(**⽯化炼油⼚)的抗辩是否有道理;三是原告(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可否被⽀持。

⼀、本案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可以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

⽆论⾏为⼈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即应对其⾏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赔偿损失。

”这⾥没有要求存在过错,因为:环境侵害⾏为本⾝创造社会财富,有⼀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乎不可能;现代⼯业⽣产及由此造成的污染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作为普通公众的受害⼈难以证实排污者的过错;⽆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的要求,加害⼈⼤多是获利企业,理应让其为获得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因此,与⼀般侵权责任不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构成环境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与污染环境⾏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在排污过程中存在过错⾃然在所不问。

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则是显⽽易见的,⽐如,炼油⼚的液化⽓罐装站经常漏⽓、炼油⼚⽕炬排放出含有害物质的⽕炬⽓等。

构成环境损害的事实也已经存在——原告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病。

现在要解决的⼀个关键问题是,被告的排污⾏为是否与原告患有急性混合型⽩⾎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原告患病是否因被告排放污染物所造成,⽽这也正是被告的⼀个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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