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
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10.11
•【文号】[94]财税字第063号
•【施行日期】1994.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1994年10月11日
(94)财税字第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二、考虑到国家原对物资储备变价收入的特殊处理规定,为有利于政策衔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后,在“八五”期间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
及收取的管理费,在“八五”期间,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