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关于《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实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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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2.24•【字号】沪国资集[2001]493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沪国资集[2001]493号2001年12月24日)各区县国资办(集资办),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产服务联社、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深化集体企业改革,调整集体经济结构,加快集体资产的流动与重组,现就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快集体企业转制、改制步伐。

在清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集体资产从企业中加快退出。

集体资产退出,耍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可以采取在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集体资产产权,也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融资性租赁、期权设置以及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

二、加快“挂靠”集体企业退出步伐。

明晰企业财产归属,明确企业性质,还其历史本来面目,按照《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要求,认真做好“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工作。

三、对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依法破产。

四、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可视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

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

五、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购买企业股权的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形式经营企业,协议屐行期满,可参照企业收购兼并抵扣政策,从融资租赁费中,核减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沪地税二[1997]3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沪地税二[1997]3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沪地税二[1997]36号1997年11月20日)近来,各区、县税务局在集体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提出了若干问题,经研究,现制发《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

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1、问: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何为标准?答: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以原企业变更后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为准。

2、问: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是否可按计税工资1%提取文体费?答:可以。

这类企业按沪税政二[1993]26号第六条规定办理。

3、问:一个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分属不同征免期间的费用如何分摊?答:一个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分属不同征免期的费用按费用受益期配比原则合理分摊费用。

4、问:产品保质期过期后处理净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过了规定保质期的产品处理的净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但这类企业对处理的产品应列明清单,按企业规章处理后年终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5、问:1997年度集体企业人均夏令冷饮费标准为多少?答:1997年人均夏令冷饮费为400元。

6、问:1997年集体企业劳防费、保健食品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为多少?答:1997年企业劳防费、保健食品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费标准,按当年度一般企业绝对额计税工资标准5%-15%之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规定的额度内从实扣除。

7、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如何列支?答:由于集体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改制工作尚未全部结束,1997年集体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按照国税发[1997]38号的规定,可按其所属企业销售净收入1%以内收取行政管理费,集体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仍按规定由市、区县税务局审批。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现发布《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佑才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含合作社)资产的产权界定。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

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

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正当权益,也不得损害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进行产权界定,应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须以价值形态进行界定和记帐反映。

第二章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办理。

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施行日期】199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3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活跃社会主义房产市场,加强本市房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的居住、非居住房屋的评估。

其中,国有房屋的评估同时适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局是本市房产评估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市房产评估标准;(二)负责本市房产评估单位的资质审查;(三)制订本市房产评估员专业等级标准和对房产评估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区、县房管部门是本区域内房产评估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市、区、县房管部门设立房产评估所,从事房产评估业务。

其中,办理国有房产评估业务的房产评估所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许可。

市、区、县的市政、住宅建设等部门经市房地局批准,可配备房产评估员,从事本系统业务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评估。

未经市房地局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房产评估业务。

第五条房产评估员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房产评估知识,并经市房地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房产评估员证,在所在地的房产评估所注册后,方可从事房产评估业务。

第六条本市的房产评估,按本市统一的房屋估价标准执行。

第七条下列房屋产权的转移必须进行评估:(一)房屋的买卖和产权交换;(二)被拆迁的房屋;(三)房屋产权的继承、分析和赠与;(四)单纯以国有房屋实行租赁、、联营、入股经营的。

其他房屋产权的抵押、入股、合资和保险,当事人可以委托评估。

第八条因市政建设、住宅建设等需要拆除的房屋评估,由市政、住宅建设等部门的房产评估员办理,或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评估所办理。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5.21•【字号】沪国资产[1999]165号•【施行日期】199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165号)各区、县国资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委、办、局: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符发[1998]61号),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三条《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企业产权的一部分,属于产权交易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对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进行政策指导;(二)起草、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三)审查或批准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章制度;(四)审批重大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市产管办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行使下列职责:(一)管理、监督和指导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的交易业务;(二)制定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规则;(三)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资质;(四)审批产权交易的方式;(五)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七)依法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八)统计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情况;(九)市国资办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沪农委[98]第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发布日期】1998.02.23【实施日期】1998.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农委(98)第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发局: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晰资产权属,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投资主体的产权关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所属和关联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乡(镇)、村、生产队为单位的社区性经济联合组织,即乡(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和生产队。

第五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创办、合作联营、控股参投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事业单位:由原农村集体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设立的企业集团、联营企业:由原农村集体企业改制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以各种形式占有、使用、代管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部门或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2、尊重历史、平等协商和有利监管的原则;3、维护农村集体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4、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申办⼿续:(⼀)基本材料1、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2、集体企业职⼯(代表)⼤会同意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3、上级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同意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补充材料(可选件)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2、各级科委颁发的科技企业证书。

3、市总⼯会批准成⽴的批⽂。

办理程序:1、集体企业应成⽴产权界定领导⼩组,召开企业职⼯(代表)⼤会,形成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2、集体企业拟写产权界定申请报告(受⽂单位: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盖章。

3、将申请报告,附上有关申请材料,报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处(以下简称“集界处”)。

4、集界处收到企业申请报告及附件后,在3个⼯作⽇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答复。

受理后,由中介机构参与产权界定查证⼯作。

5、集体企业应保持与中介机构等部门的⼯作联系,相互沟通、配合,提⾼效率。

6、中介机构完成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报告,应征得集体企业职代会或各投资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送集界处进⾏产权界定确认。

7、集界处收到查证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视公⽰情况,在⼗个⼯作⽇内完成审核、确认⼯作。

8、集界处确认后,向产权界定申请企业下达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产权界定查证确认的批复⽂件。

9、完成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作。

办理依据:《关于<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办法>的实施说明》(沪产界[1997]第033号)《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办法》(沪产界[1996]02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中华⼈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第88号令)。

集体企业改制及产权如何界定

集体企业改制及产权如何界定

集体企业改制及产权如何界定□夏文平一、简述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部分省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座谈会会议纪要》等的规定: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二、相关法规政策1、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的有关具体规定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4、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6、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三、具体规定1、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的有关具体规定(一)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和核准留用利润形成的积累及其它权益均属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均属于法人资产的一部分,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得改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没有入帐的应按规定相应作价入帐。

3、全民所有制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消费性质资金结余可作“视同负债”处理,但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应视为国有资产,从留利中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的奖励基金,暂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3.12•【字号】沪劳综发[1997]18号•【施行日期】199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综发[1997]18号1997年3月12日)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合理控制成本费用中工资性费用的比重,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现对199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资管理体制1、工资管理体制仍按1996年有关规定执行,即市属企业按资产关系或隶属关系由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或委、办、局管理;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管理。

资产关系或隶属关系未明确的,按纳税渠道,分别由市或区县劳动局管理。

2、市属企业下放区县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委办局或控股公司等)会区县劳动局办理交接手续,并报市劳动局备案,市劳动局相应调整控股公司的工资基数和区县弹性工资计划的工资基数。

3、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企业的工资管理,应包括对企业的工资提取和发放调控办法的审批、《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审核签章、监督检查和劳动工资统计等。

二、控股公司工资总量调控办法1、实行范围一般按控股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确定工资总量一头调控的范围。

2、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一般按上年清算的应提人均工资总额(包括上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工资)核定。

今年起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的控股公司按纳入范围的企业上年应提工资总额和平均人数核定。

对1996年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已经超过199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且由于无消化能力,1996年实际进成本的人均工资小于1996年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1997年应相应核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企业改制和拓展国内市场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企业改制和拓展国内市场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企业改制和拓展国内市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11.03•【字号】沪工商登[1997]502号•【施行日期】199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企业改制和拓展国内市场的若干意见(沪工商登[1997]502号1997年11月3日)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框架进程,进一步解放思想,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前阶段工作实践,现提出进一步支持本市企业改制和拓展国内市场的措施如下:一、关于支持企业组建大集团的七项措施1.企业组建大集团,或外省市全国性公司、集团总部迁移本市,工商部门要主动上门听取意见,辅导方案设施,落实专人登记。

2.对大集团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时原则上都予放开;对合并组建的大集团,原企业申请取得的各类许可证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先转为集团公司使用,再由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对从企业集团剥离下来的车间、设备和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帮助其兴办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探索其他类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并在企业名称使用上给予支持。

4.企业组建大集团、其核心层的有限公司的名称可不带行业;被合并的企业名称属老字号或著名字号需保留的,可予以登记保护;大集团的企业名称,需免冠“上海”地域名的,由市工商局牵头,争取报国家工商局核准。

5.为减轻企业负担,凡以合并方式设立大集团的,企业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则上都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和收费。

6.支持大集团设立相应的企业托管公司和经纪公司,以便于开展资产重组和企业托管业务。

7.凡大集团企业可直接设立全资子公司;集团的内资产重组和联合登记注册时,可免交资产评估证明;集团内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可由集团直接审批。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方法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方法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方法
以下是 7 条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方法:
1. 一定要先明确目标呀!就像爬山得知道山顶在哪一样,咱得清楚产权界定要达到啥效果。

比如咱村的集体企业,得搞明白到底哪些资产是大家共有的,例子嘛,就好比那间老厂房,到底大家各自占多少份额,得整明白呀!
2. 然后呢,全面清查资产可不能马虎!这就跟整理家里的东西一样,得一件一件清点清楚。

像那些设备呀、土地呀,都得登记在册,可不能有遗漏哟!比如说村头那块地,可不能记错了它的归属呀。

3. 进行产权界定得公平公正呀,不能偏袒谁!这就好比分蛋糕,得切得均匀,大家才都没意见。

就像村里那几台拖拉机,得合理分配,不能让某些人吃亏咯!
4. 多听听大家的意见啊,众人拾柴火焰高嘛!不能你一个人说了算呀。

大家一起商量,好比建房子,每个人都出出主意,房子才能建得更牢固。

比如讨论怎么界定果园的产权,大家各抒己见多好呀!
5. 公示结果可太重要啦!这就像是把成绩贴出来,让大家都知道。

不能偷偷摸摸的,得光明正大。

好比把界定后的股权明细张贴在村公告栏里,让每个人都能清楚看到。

6. 建立完善的档案啊!这就像给东西做标签一样,以后要找也好找。

把产权界定的过程、结果都记录下来,以后万一有啥疑问,一翻档案就清楚啦!比如把每次会议记录都好好保存着。

7. 还要有监督机制哟!谁要是乱来,咱可不能放过呀!这就像有个警察在旁边看着,保证一切都按规矩来。

比如有人想在产权界定里捣鬼,那绝对不行啊!
我的观点就是:做好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才能让集体利益得到最大保障,让大家都能公平公正地享受发展成果!。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96.12.13【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产权登记机关。

市国资办主管本市产权登记工作。

市国资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产权归属关于系统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市国资办产权登记管理范围)市国资办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二)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投资设立的企业;(三)市属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四)人民团体市级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五)其他应当由市国资办登记的企业。

第五条(区、县国资管理部门产权登记管理范围)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第六条(多元投资主体。

1997关于《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实施说明

1997关于《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实施说明

1997关于《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实施说明关于《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实施说明沪产界[1997] 33号为了开展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推动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去年十二月二十日由市国资办转发了我办拟定的《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对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一、《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为联合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和职工个人。

这里所指集体企业是所有权属于劳动群众的真正意义上的集体企业,而实际上由于改革的深入,不少集体企业已经有多元投资,包括国有单位和企业或其他法人主体的投资。

(一)联合经济组织:1.联合经济组织是一定范围内的集体企业自愿加入,共同组建的经济组织机构。

对集体企业负有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等管理职能,并对其自有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行使产权主体职能。

2.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历年向企业收取的合作事业基金、资金占有费、管理费、企业上缴利润以及自身经济活动形成的资产。

3.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成员企业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4.目前尚未建立联合经济组织的单位,暂由集体企业管理机构或集体资产经营机构代行联合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集体企业劳动群众1.集体企业劳动群众是指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2.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主要来源于企业职工群众的资本投入和共同劳动积累以及政府政策扶持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三)职工个人1.职工个人是指企业在职职工。

2.职工个人所有的资产主要来源于职工个人以货币或实物向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二、《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资助、扶持的方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应界定为集体资产。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1997年度集体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规定的通知-沪地税二[1997]1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1997年度集体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规定的通知-沪地税二[1997]1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1997年度集体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1997年度集体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规定的通知(沪地税二[1997]17号1997年5月5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1997年度集体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规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绝对额计税工资标准(1)对从事一般行业的城乡集体企业人均为8640元;(2)对从事打包、托运、装卸运输、建筑安装、修理修配、出租汽车和科技等特殊行业和强劳动行业的城乡集体企业人均为9120元;(3)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组成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除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费、高温清凉费、人防费、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津贴和中、夜班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企业违反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赔偿金和其他收入。

二、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标准按照沪税政二[1995]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即从1996年度起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原则上按其当年度实际发放工资在其清算额度以内税前扣除。

实行该办法的企业1997年的有关具体规定为:(1)计税工资基数1997年的计税工资基数,以1996年度企业实际税前全部发放工资为标准。

(2)基数的核定和操作办法相对额计税工资基数核定和操作办法仍按沪税政二[1993]44号第一条办法办理。

(3)清算计税工资办法实行该办法的企业应在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清算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报告20日内审核完成后退回给企业,便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府发[1998]6号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府发[1998]6号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8年2月11日沪府发[1998]6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拨款、国家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具有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经营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中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产权界定的原则)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其他财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主管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本市国有企业资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一)依法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和国有企业分别以货币、实物、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二)国有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照国家规定划转而增加的资本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

上海市政府关于划转部分市属工业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上海市政府关于划转部分市属工业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上海市政府关于划转部分市属工业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正文:---------------------------------------------------------------------------------------------------------------------------------------------------- 上海市政府关于划转部分市属工业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1997年1月24日)部分市属工业小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抓大放小"战略的重要举措。

为此,对企业划转中涉及到的问题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关于房地产划转划转企业原有的国有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已以资产形式注入控股(集团)公司的,随企业同时划转至区、县国资办;划转企业原有的系统自有房产以资产形式已注入而土地使用权尚未注入控股(集团)公司的,由市国资办将企业所占房产以国有资产形式划转至区、县国资办;企业占用市直管国有房产使用权的,企业划转后也由市国资办、市房产土地管理局将市直管房产产权以国有资产形式划入区、县国资办。

划转企业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待接收区、县政府确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后,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60号)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意见,注入区、县国有资产运营机构。

二、关于破产、兼并划转企业需要破产的,可依法提出申请,经受理后纳入破产程序,享受破产企业的政策。

对扭亏无望,也不具备破产条件且需要通过兼并的划转企业,凡符合市经委、人民银行市分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相支持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实施办法》(沪经企[1995]354号)规定的,享受兼并政策。

三、关于再就业列入再就业试点的控股(集团)公司属下的小企业划转之后,如原已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范围内的,将原有关专项费用及提前退休名额划转到所在区、县。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定办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涉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1997]32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通知》(沪国资产{1997}214号)、《关于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93号)等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程序及报送材料(一)产权登记办理程序企业集团、委托监管单位和其它企业管理部门是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单位,应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及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子企业的日常产权登记工作。

1、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应登录市国资委产权事务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通过系统审核后上报主管单位,并打印产权登记表、盖章,按要求将准备的文件、资料和产权登记表一并上报主管单位审核;2、主管单位对申办企业的产权登记表和文件、资料以及登记代码进行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由主管单位报送市国资委;3、市国资委在接收到产权事务管理系统信息和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初审合格后受理,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上海市商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供销合作社企业、单位产权界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商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供销合作社企业、单位产权界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商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供销合作社企业、单位产权界
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供销合作经济》》
【年(卷),期】2000(000)001
【总页数】1页(P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2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J], ;
2.上海市供销合作社企业、单位产权界定实施意见 [J],
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本市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负增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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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实施说明
沪产界[1997] 33号
为了开展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推动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去年十二月二十日由市国资办转发了我办拟定的《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对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为联合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和职工个人。

这里所指集体企业是所有权属于劳动群众的真正意义上的集体企业,而实际上由于改革的深入,不少集体企业已经有多元投资,包括国有单位和企业或其他法人主体的投资。

(一)联合经济组织:
1.联合经济组织是一定范围内的集体企业自愿加入,共同组建的经济组织机构。

对集体企业负有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等管理职能,并对其自有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行使产权主体职能。

2.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历年向企业收取的合作事业基金、资金占有费、管理费、企业上缴利润以及自身经济活动形成的资产。

3.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成员企业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4.目前尚未建立联合经济组织的单位,暂由集体企业管理机构或集体资产经营机构代行联合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集体企业劳动群众
1.集体企业劳动群众是指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2.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主要来源于企业职工群众的资本投入和共同劳动积累以及政府政策扶持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三)职工个人
1.职工个人是指企业在职职工。

2.职工个人所有的资产主要来源于职工个人以货币或实物向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二、《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资助、扶持的方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应界定为集体资产。

”这里主要指按国家政策为解决回城知青、城镇待业青年就业而创办的集体企业和劳动
群众自愿组合、独立兴办的集体企业,在创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接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用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的资助和扶持;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投资关系的,其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国有行政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搞活经济或解决本单位富余人员再就业而兴办的“三产”性质的集体企业,应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三、《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只提供担保,而没有履行连带责任的,应界定为集体资产。

”如果已经履行连带责任,由担保单位出资归还了银行贷款,可按下列方法处理:一是改为集体企业向担保单位举债,构成新的债务债权关系,该企业应有计划归还担保单位为其履行连带责任的款项;二是改为担保单位向集体企业投资,构成投资主体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其投资数额按其履行连带责任的款项确认。

联合经济组织以及其它单位为集体企业提供担保并已履行连带责任
的,也可按此办法处理。

四、《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或市财税部门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以税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界定为集体资产。

”主要指1993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之后形成的资产,国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具体处理方法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方法》执行。

五、集体企业向国有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以借贷、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资本投入,除债权方与债务方约定为投资的外,不论集体企业是否偿还,一般应为债权债务关系。

其中租赁的固定资产,集体企业支付的折旧费、占用费已达到或超过原固定资产价值,其产权归集体所有。

六、集体所有的资产是联合经济组织范围的劳动群众所有和集体企业劳动群众所有的资产。

集体企业中如果没有联合经济组织的资本投入,或过去集体企业没有划分产权归属的,其集体所有的资产应为集体企业劳动群众所有。

集体企业劳动群众所有的资产可分为在职职工共同共有和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

在集体企业改制时,可将部分共同共有的资产以股份方式分配给职工个人,实行按份共有,记入职工名下,作为分红依据。

但不得退股、不得继承,职工离退休或因公调离时可内部转让。

七、《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条第二款中“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资产”主要指发展历史较长、资产关系较为复杂的老集体企业的资产。

由于体制和阶段性政策因素而发生退还职工入社资金或股份,交叉投资、关系划转、职工调动等形成现有积累中投资主体无法确定的资产,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在界定中不得将这部分资产作为无主资产收为国有或私分、平调。

八、集体企业历年向行政机构或主管部门上缴的利润、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等所形成的资产,除国家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外,其产权界定为集体资产。

其中包括:
(一)行政机构或主管部门用集体企业上缴的利润、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建造的房屋及购置的固定资产。

(二)行政机构或主管部门用集体企业上缴的利润、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投资兴办的企业或投资参股。

九、集体企业对投资及投资收益的界定可采取以下两种计算办法:
(一)以投入资本占投入时被投入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乘以产权界定时被投入企业净资产总额。

(二)对于数额较大、情况较复杂投资项目的权益,可采取以投入时间分段逐年计算,逐项累加的方法。

十、科研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原则上应按《暂行办法)规定予以产权界定。

资产关系较为复杂的民营科技企业将与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处理办法。

十一、以集体所有制名义进行工商登记而实际为私营或合伙性质的企业,在资产关系尚未理顺之前暂缓产权界定。

将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另行制订处理办法。

十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1996〗13号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同级经贸部门的职能,均由本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集界办)组织实施。

(二)转制、改制及产权变动企业产权界定程序:
1、对需要转制、改制和产权变动,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的集体企业,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报集界办(市属企业报市集界办,区、县企业报区、县集资办)。

2、集界办接到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界定申请报告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进行产权界定的答复。

凡同意的可直接委托或由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对该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和产权界定查证。

3、中介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产权界定查证、资产评估后,根据产权界定查证和资产评估的要求作出《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说明书》。

4、集界办将《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以及产权界定查证的有关附件材料一并送国资办,对该企业有无国有资产进行查核。

5、经国资办查核后,出具有无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占有份额的报告书,连同以上报告材料
返回集界办,如有需要进一步协调的企业,由集界办会同国资办进行调查研究后,再作出有无国有资产的认定。

6、集界办接到国资办有无国有资产的报告书后,根据有关政策,按中介机构提供的报告材料,对该企业集体资产作出产权界定的确认意见。

7、集界办对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确认后,编制《产权界定确认通知书》,企业可按程序填制《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集界办。

8、集界办起草产权界定批复文件,经领导核准签发后,连同该企业《产权界定确认通知书》。

《申报表》送达主管部门和企业。

9、企业收到集界办《产权界定确认通知书》、《申报表》及“批复”后,向税务部门提出调整会计帐目的申请,经批准后,作调帐处理。

10、企业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填制《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登记表》,经集界办核准后,颁发《集体资产产权证书》。

11、产权界定时,如发生争议,可由市、区(县)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机构组织税务机关、国资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调处。

如协商调处不成(区、具有关机构、组织协商调处不成,先向市集界办申请调处),可向法院起诉,按司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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