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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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合伙)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4.05.13
•【字号】京司发[2014]246号
•【施行日期】2014.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合伙)的
决定
(京司发〔2014〕2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合伙)”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大地街1号鑫企旺写字楼25号楼107室
负责人:周军
合伙人:周军宋峥黄启瑞
二、批准《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合伙协
议》。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
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刻制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北京市司法局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