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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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权的行使: 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之, 到达受领人时生效。 4、选择的效力: 1)使选择之债转变为单一之债;2)有 溯及力;一经行使,该债溯及成立时起 即为简单之债。
(二)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化。
案例:
甲、乙约定,乙在30天内筹集0号或10号 柴油11吨供给甲,每吨1200元。合同生 效后第25天,乙依约发运0号柴油11吨。 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已无法投入使 用。故甲要求乙改供10号柴油,否则退 货。双方发生纠纷。 问:甲要求换货或退货理由是否成立?
(三)经济合理: 1、概念:履行债务时,要求付出最小成 本,取得最大效益。 2、表现:1)运输方式;2)履行期;3) 变更合同:如到货地点、收货人;4)在 可能范围内,减小债权人的损失。
(四)情事变更原则: 1、概念:指合同成后,因不可归责于双 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 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 如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 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5、情事变更原则在实体法上的效果: 1)“再交涉义务”,对方有义务重新协 商;2)变更合同,以履行公平;3)解 除合同,是最后的选择。 6、在程序法上的效果: 1)学说认为,应采当事人主义;2)属 “形成判决”,而非“确认判决”,须 在裁判权范围内作“价值判断”,以裁 判变更原来的合同关系。
第五节 连带之债 一、对多数人之债,依多数人之间是否存在连 带关系区分: 1、按份之债:指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 享有债权、负担债务之债。 2、连带之债:指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 人,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 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且全 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 的债。 “连带关系”:指当事人各自的债权、债务具 有共同目的,在债的效力、债的消灭上相互牵 连。
第二节 一、履行主体:
债的适当履行
第三节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 一、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民法: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法: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 物权法:静态的归属、利用;债权法:动态的 处分、收益。
说明:“让与担保”,指债务人(第三人)将 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 标的物复返归于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不履 行时,担保权人得就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
注意:当超额履行义务者行使求偿权时, 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不能偿还其应分 担的部分,由求偿权人与其他债务人按 比例分担。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
一、概念: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为 给付行为,以使债权完全实现。 两个方面:1、给付行为;2、给付结果。
二、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 1、概念:指当事人依法律或合同,以适 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债务。 《合同法》第60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 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内容:标的及其数量、质量;主体;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3、与实际履行的关系:实际履行是适当 履行的前提。
第三节
利息之债
一、利息:是原物的一种法定孳息;是 债务人占有或使用他人金钱等应给付的 对价。 二、利息之债:以给付一定利息为标的 的债;性质上为从债。 三、利率:是利息与原本之间的比例; 包括约定利率与法定利率。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借款, 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益的4 倍。
(三)种类之债特定的效力: 1、转变为特定之债:债务人对给付物, 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特定之后的变更权:债务人不得再行 变更。
第二节 货币之债 一、概念:也称“金钱之债”,以给付一定数 额的货币为标的之债。如,以货币支付对价, 赠与,法定之债的标的。
二、种类: 1、金额货币之债:指给付一定金额的通用货 币为标的之债。 2、特定货币之债:以给付作为“特定物”的 货币为标的之债。如“封金”。 3、特种货币之债:以给付一定金额的特种货 币为标的之债。“金约款”。
二、债的本质
(一)杨振山: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 用。 缺陷:只能解释合同之债,对法定之债 的解释则不能令人信服。
(二)王家福等:债是债权人实现其特 定利益的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的相对 性。 2、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信赖 关系,或社会政策考量。 如:合同中履行中通知、协助、保密义 务,附随义务。
注意:A、此处指债的内部效力,体现 “债权的相对性”;B、债的外部效力, 为债的不可侵性;法理学中把债权的内 部效力与物权的外部效力比较,得出物 权为对世权的结论,实为误解。C、对人 权,并非指支配债务人的人身。
案例1: 某银行发行一组面额为500元的实物有奖 储蓄奖券,并在公告中标明:“特等奖: 北京212型汽车一台。”该银行将事先买 好的一台江西富奇产的JX212汽车作为特 等奖品,在发行奖券开始至开奖前进行 实物游展、电视宣传,但未说明汽车及 具体名称,只宣传汽车是北京212型。徐 某中奖,发现奖品为JX212,与宣传的北 京212不符。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说明:法律一般只规定连带债务,以保 障债权得以实现;而连带债权弊多利少, 反而给债权的实现增加风险。
二、连带债务发生的原因: 1、法律行为:合同或遗嘱等; 2、法律规定:合伙、连带保证、共同侵 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三、连带债务的效力: (一)对外效力:其中每一债务人均负 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二)内部效力:各债务人仍为按份关 系;超额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对其他 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四、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参加债的法律关系者, 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 1、债权含义:指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 为(给付)的权利。 2、债权特征:(1)请求权;(2)对人 权:只能请求负有义务的特定人为给付。 (3)债权之间平等、相容;(4)债权 为财产权。
(二)协作履行:
1、概念:指当事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在必要限度内,协助对方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 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 2、内容:1)适当受领给付;2)为债务 人履行创造必要条件;3)债务人违约时, 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债权的权能:指依债权得为的行为。 (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其利 益,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请求强制履行; (4)处分权:抵销、免除、让与债权等。
4、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1)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一为财产流转关 系,一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 (2)权利的内部效力不同:债权是特定人与 特定人之间的关系,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3)客体不同:一是给付,一是物; (4)内容不同:一是请求权,一是支配权。
(三)债的客体: 1、含义:即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 的事物。 观点分歧:(1)是物、行为;(2)给付。
2、给付与履行的区别:一为抽象,一为 具体;一为静态,一为动态。 3、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 4、给付构成债的标的的条件:(1)合 法:以违法行为作“给付”,无效;(2) 确定:给付不能确定的,债的关系不成 立;(3)适格:适于作债的标的。 5、给付的形态:交付财物、支付金钱、 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 为等。
四、利息之债的种类: (一)约定与法定; (二)基本权利息之债与支分权利息之债 前者:指由原本之债产生,而未届清偿期的利 息之债。 后者:由原本之债产生,且已届清偿期的利息 之债。 (三)单利之债与复利之债 前者:独立计算每一期利息,不将上期利息计 入下期原本再生利息。 后者:将每一期所生利息,计入下期原本,再 生利息。
注意: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不同,后者的标的 只有一个,只不过是当事人可用其他标的代替。 如:双方约定,以交付手提电脑为标的,但如 确有困难,亦可用交付台式电脑代替。
二、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
(一)选择: 1、选择权的归属: 有法定或约定,则依之;如无法定和约 定,则选择权归债务人。 2、选择权的转移: 有选择权的一方如不及时行使,则转移 给对方;如选择权属于第三人而其不行 使,则转移于债务人。
2、适用条件:1)情事变更;2)时间: 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不可归责 于当事人;4)不可预见;5)履行原合 同将显失公平。
3、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1)情事变化未达异常程度;2)法律推定当事 人能够预见;3)法律认为,其损失可归责于 当事人。
4、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1)不可抗力未影响到合同履行,不适用情事 变更原则;2)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适用合同 解除,或适用风险负担,不适用情事变更;3) 致合同履行困难,但非不能,如履行则显失公 平时,适应情事变更。
二、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
1、对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一须为特定 给付,一可从种类物中选择; 2、如标的物灭失,能否免除义务不同: “种类之债永不灭失”;“限制种类之 债”。
三、种类之债的特定 (一)特定:指种类之债向特定之债转化,也 称为“特定化”。 (二)特定的方法: 1、债务人交付其物的必要行为完结:“履行 行为之着手”。 (1)(债务人)赴偿之债:将标的物送到债 权人处,在实际交付前的一个瞬间;(2) (债权人)往取之债:债务人将标的物分离出 来,并将分离的事实通知债权人;或请求债权 人前来受领。 2、依约定,经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指定。
第三编
魏振瀛
债权
主编
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本质、性质和要素 一、债的含义 (一)罗马法: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 付的法锁。 (二)德国法:债,是依债的关系,债权人可 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 (三)中国古代:债,称为“责”,专指金钱 之债。 (四)通说:债,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 行为的法律关系。 (五)本书的定义:指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2、
甲为购买一套住房,于98年向银行贷款10万元。 后甲因生意急需资金,向自然人乙借款10万元, 还款期限均为99年某日。因生意受挫,甲除上 述住房自住外,仅剩10万元的货物。到期无力 还债发生纠纷。银行认为,该10万元货物应先 用于偿还贷款,因银行贷款在前。乙认为,应 先用于还对他的借款,因其借款就是用于购买 该批货物。 问题:该10万元货物应如何清偿上述两笔债务, 为什么?
复利之债,法律原则上禁止,但有两个 例外:(1)符合法定条件者。如“迟延 利息”;(2)符合商事惯例者。如活期 存款,近年计算复利。 我国法律,在最高利率限制范围内,并 不禁止复利。
第四节 选择之债 一、依债的履标的有无选择性分: 1、简单之债:标的是单一的,不能选择。 2、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或其构成因素为两项 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履行。 例如:1)合同规定,债务人可在履行方式上, 可选择汽车或火车运输;2)可选择交付台式 电脑或手提电脑。
二、债法的体系: 债法总则;
各种债: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 管理、单方允诺等; 债总,利于体系化。
第一节 种类之债 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依债的标的于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分类: 1、特定之债:以交付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如该特定物灭失,则发生履行不能。 2、种类之债:以交付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只有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如该物灭失, 不发生履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