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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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暂行规定》的
通知
正文:
----------------------------------------------------------------------------------------------------------------------------------------------------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
德阳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的,具有典型性、示范性、指导性的行政执法案例。

行政机关办理事实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执法案件,除法律法规依据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外,应当参照适用已经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但不应在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三条本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遴选、报送、编撰、发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按照系统纵向案例指导原则,县级执法部门、市级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级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报送上一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案例,由市级执法部门组织评审、编印。

每一行政权力类型原则上不得少于1件。

第五条报送备选指导案例时,应当同时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推荐书、以及行政执法案卷复印件。

推荐书应当载明报送理由、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收集、法律适用、裁量权适用等案件办理主要情况。

第六条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情形:
(一)具有典型性、发生率较高、数量较大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四)涉及较大幅度行政执法裁量权运用的;
(五)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
(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七)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
(八)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具有指导意义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选报行政处罚案例可优先考虑以下情形:(一)依法不予处罚的;(二)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三)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八条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对报送的行政执法案例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类型分类组织评审,评审可听取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办理相关情况的说明。

评审人员可从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执法人员、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中选取,评审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评审通过决定采用的执法案例应达到本系统组织的案卷评查良好以上等级。

第十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选取应当充分参考已经编制发布的其他案例,避免重复、矛盾,保证法制统一。

第十一条评审人员进行评审后,应当就备选案例事实情况、适用法律情况、是否具有指导性、是否可以发布等内容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评审通过决定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首部。

包括:
1.指导案例类型;
2.指导案例名称;
3.编号;
4.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

(二)正文。

包括:
1.案件来源;
2.案件的主要事实,包括证据收集及采信情况、当事人异议情况等;
3.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4.裁量权适用情况;
5.决定的内容;
6.与已经发布的其他相关案例的关联情况。

第十三条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评审通过决定采用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编印成册,于编印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指导案例的编印工作应当于每年5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五条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在部门网站上公示已经编印完成的指导案例。

经公示的指导案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清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原指导案例与之抵触的;
(二)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三)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四)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六条入选指导案例情况应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考评的依据之一。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工作开展情况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德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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