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兴宁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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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兴宁旅游产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23
•【字号】兴市府办[2008]31号
•【施行日期】2008.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兴宁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

(兴市府办[2008]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旅游业是一个涵盖面广、牵动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综合性产业,兴宁市委、市政府把旅游业确定为第三产业的龙头产业。

为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打造旅游品牌,构建合理的旅游产业结构,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发挥旅游业对我市社会经济的拉动作用,实现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体制改革政策
(一)组建旅游综合协调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宣传、人事、旅游、发改、财政、公共事业、公安、教育、农业、水利、建设、交通、公路、林业、国土资源、文广、宗教、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科技、环保、统计、消防、铁路、电信、移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兴宁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全市旅游业发展政
策与旅游重点项目的宏观指导、协调等工作。

(二)建立旅游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旅游发展意识,主动支持和配合旅游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旅游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发改部门要配合旅游部门编制好旅游发展规划,把旅游发展特别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和旅游产业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文广、宗教等部门,要共同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综合利用开发;交通、公安、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旅游运输、安全、商品、服务价格、市场秩序和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三)加强旅游行政执法。

市政府要加强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旅游执法体系,加大对旅游企业服务质量的动态监管力度,提供人员、经费、办公条件、车辆等保障。

旅游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强旅游执法,联合相关部门认真查处无证经营、强买强卖、价格欺诈、毁约失信等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旅游管理体系。

重点是在旅游业比较发达的镇(村),设立负责旅游管理的办公室和确定专职领导,下延旅游行政管理职能,构建完善、高效的旅游管理体系;同时,要加强国有风景旅游区管理机构的建设,构建高效、有力的风景旅游资源管理、开发体系。

(五)创造宽松的旅游发展环境。

市政府制定出台发展旅游业的优惠政策,杜绝多级管理、重复检查,营造良好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

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项收费行为,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旅游企业负担。

二、外部环境政策
(六)加强环境保护。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强化对水土流失区、植被破坏区等脆弱环境区域的监控,
加强对采矿区、工业区和城镇生活区等环境污染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为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资源环境条件。

(七)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公安和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以110、120、114为中心的社会联动系统,及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提高应急能力,切实维护兴宁旅游目的地整体形象。

(八)强化旅游安全管理。

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对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为旅游者提供人身与财产安全保障。

三、资源开发与保护政策
(九)加强旅游规划。

市政府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加强旅游开发规划。

我市旅游发展规划要与梅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产业化发展规划相衔接。

要引入现代旅游理念,强化旅游服务功能规划与建设、交通、文化、林业、水利、国土、旅游等产业规划要相互衔接。

各项旅游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旅游项目安排、资金投入、政策扶持等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十)强化旅游项目建设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杜绝盲目开发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在旅游项目立项审批时,要先征求旅游部门的意见。

(十一)大力改善旅游生态环境。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部门对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企业要限期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实行“关、停、拆、迁”。

未经许可,严禁在风景旅游区内开石、采矿和伐木。

(十二)建立高效的行业准入、监管与竞争机制。

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旅游行业的准入标准,确保旅游资源开发经营能在一定规模资本和科学规划的前
提下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的公平竞争机制,防止旅游资源的浪费。

四、投资、融资政策
(十三)加大政策引导性资金投入。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每年递增,用于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队伍培训和奖励成绩突出的旅游企业等。

(十四)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积极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旅游产业的开发和建设,尤其是要有重点地引进大财团、大企业和海外客家人回兴宁投资旅游业,允许旅游企业以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转让给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经营,推进旅游业发展。

(十五)大力开展旅游招商。

把旅游招商列入市招商引资体系进行考核和奖励。

(十六)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旅游业的信贷支持。

对旅游企业以不动产等设施进行抵押贷款的,应优先支持;对经银行评估认可的景区(点)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

五、重点旅游项目(企业)扶持政策
(十七)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旅游项目用地。

旅游项目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方式按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

2、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旅游项目用地转让,投资总额必须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不包括地价款)的25%以上。

(十八)税费优惠政策。

1、旅游项目开发与建设进口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械等,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从事旅游业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25%的税率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加大对重点旅游项目的扶持力度。

1、对列入省(市)计划、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参照享受兴宁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和《兴宁市新兴工业园区生产企业财政扶持办法》优惠政策。

2、投资旅游企业用工,由所在地劳动部门积极协助投资商招聘劳务用工,并按投资商的要求提供免费培训。

(二十)积极鼓励发展专项旅游产品。

重点发展客家文化旅游、温泉度假旅游、山水生态旅游、宗教旅游和商贸旅游、工业观光旅游等专项旅游产品,财政可以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资助或奖励这些项目的发展。

(二十一)鼓励旅游区(点)创建国家A级景区。

对新获得国家2A级以上的旅游区(点),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2A级奖励3万元,3A级奖励5万元,4A级奖励10万元,5A级奖励20万元,由市财政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鼓励兴建高星级饭店,提高旅游接待服务能力。

市政府将对全市首家兴建并正式挂牌营业的五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为旅游企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

积极帮助有条件的旅游企业申请旅游扶贫资金等各类政府性扶持资金。

(二十四)扶持旅游汽车服务业的发展。

采取以减免旅游汽车通行费等优惠办法,加快我市旅游接待服务能力的建设。

六、市场促销政策
(二十五)强化目的地形象宣传。

市政府和旅游部门,每年都要组织旅游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和参加旅游市场促销活动,全面树立和整体宣传兴宁旅游目的地品牌形象。

(二十六)加强促销经费投入。

2008年起,市政府把旅游宣传促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安排28万元旅游宣传促销经费,每年递增,用于旅游宣传促销。

(二十七)全面实施“引客入兴”工程。

积极发挥旅游景区、旅行社和旅游酒店等旅游企业的作用,积极引进主要客源地的骨干旅行社来兴设立分支机构,广泛招徕客源,对组织来兴客源较多的外地旅行社和本市接团达一定数量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由市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八)加强旅游公益形象宣传。

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公路出入口和车站等重要的公共场所,设立“世界客都”等旅游公益形象广告,在交通主干线和城区主要街道设立重点旅游企业交通指示标识标牌,进一步完善自驾游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我市自驾游的健康快速发展。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加强旅游宣传,开设旅游专栏、专版。

(二十九)推动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建设。

旅游部门要加快旅游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网上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重点旅游区及主要旅游集散场所,建立旅游信息查询网络系统。

七、人才保障政策
(三十)建立、健全旅游人才使用机制。

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要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吸引、用好和留住旅游人才,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全市旅游产业发
展服务。

(三十一)加强旅游人才引进工作。

重点引进旅游管理、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关键岗位的人才,将旅游人才引进计划列入全市人才引进计划,按市委、市政府人才引进优惠办法提供各项服务。

(三十二)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全面推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重点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与业务水平;旅游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旅游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以及旅游服务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统计管理政策
(三十三)进一步提高旅游统计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统计制度和旅游信息交流平台,为市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动态、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资料,为宏观调控、企业经营决策和引导投资提供依据。

(三十四)及时发布假日旅游信息。

积极开展“黄金周”旅游统计预报工作,分析和掌握假日旅游市场情况,及时发布假日旅游动态信息,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推动兴宁假日旅游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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