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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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架空电力线路是指将电力导线、绝缘子及电力设备等架设在空中的电力传输和配电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定和要求。

1. 设计原则1.1 安全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

1.2 可靠性原则:确保线路能够在各种恶劣条件下仍能正常供电。

1.3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安全和可靠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建设和运维成本。

2. 设计参数2.1 电压等级:根据供电区域的需要确定线路的电压等级,一般分为110kV、220kV和500kV等。

2.2 越线距离:根据线路电压等级和情况,确定导线与土地表面、建筑物等的最小安全距离。

2.3 导线选型:根据电流负荷和电阻损耗等要求,选择合适的导线材质、直径和结构。

2.4 支柱设计:确定支柱的高度、间距和材质,保证导线的安全距离和支撑稳定。

2.5 绝缘子选择:根据线路的电压等级和环境条件,选择适合的绝缘子类型和串联数量。

2.6 地线安装:保证地线与导线的安全距离,提高线路的接地性能。

3. 施工规范3.1 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作业,包括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等。

3.2 质量控制:对施工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行。

3.3 对地距离: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避免地面的污秽、湿度等对线路的影响。

3.4 导线张力:导线的张力必须合理,既要保证安全可靠,又要避免牵拉过度导致断线等问题。

3.5 绝缘子安装:绝缘子的安装要牢固可靠,避免出现倒塌或绝缘子串联不同步等情况。

4. 运维管理4.1 定期检查:定期对线路及其附件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4.2 维护保养:对线路进行及时维护和保养,包括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清除浮尘和植被等。

4.3 故障修复:对线路故障进行及时处置,保证线路的正常供电。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实施可以保证线路的安全、可靠运行,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2路径2.0.1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2注:3、3kV45过2m2.0.6耐张段的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1、35kV和66kV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5km;2、10kV及以下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km。

3气象条件3.0.1架空电力线路设计的气温应根据当地10~20年气象记录中的统计什确定。

最高气温宜采用+40℃。

在最高气温工况、最低气温工况和年平均气温工况下,应按无风、无冰计算。

3.0.2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采用的年平均气温,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当地区的年平均气温在3~17℃之间时,年平均气温应取与此数邻近的5的倍数值;25、15mm 或20mm。

123415m/s123.0.9长期荷载工况的风速应采用5m/s,气温应采用年平均气温,且无冰。

最大设计风速应采用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的离地10m高,统计所得的15年一遇10min平均最大风速;当无可靠资料时,最大设计风速不应低于25m/s。

山区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当无可靠资料时,最大设计风速可按附近平地风速增加10%,且不应低于25m/s。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市区或森林等地区,如两侧屏蔽物的平均高度大于杆塔高度的2/3,其最大设计风速宜比当地最大设计风速减小20%。

4导线、地线、绝缘子和金具4.1一般规定4.1.1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可采用钢芯铝绞线或铝绞线。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

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1991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6.0.9海拔高度为1000m以下的地区,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拉线、脚钉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6.0.9的规定。

表6.0.9 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拉线、脚钉的最小间隙6.0.10海拔高度为1000m及以上的地区,海拔高度每增高lOOm,内部过电压和运行电压的最小间隙应按本规范表6.0.9所列数值增加1%。

6.0.13带电作业杆塔的最小间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的地区,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6.0.13的规定:表6.0.13 带电作业杆塔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的最小间隙(m)2对操作人员需要停留工作的部位应增加0.3m~0.5m。

7.0.7 66KV与10KV同杆塔共架的线路,不同电压等级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5KV与10KV 同杆塔共架的线路,不同电压等级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8.1.3各类杆塔均应按以下三种风向计算塔身、横担、导线和地线的风荷载:1 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垂直,转角塔应按转角等分线方向;2 风向与线路方向的夹角成60°或45°;3 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同。

8.1.9各类杆塔的运行工况应计算下列工况的荷载:1 最大风速、无冰、未断线;2 覆冰、相应风速、未断线;3 最低气温、无风、无冰、未断线。

9.0.1杆塔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承载力、强度、稳定计算和基础强度计算,应采用荷载设计值;变形、抗裂、裂缝、地基和基础稳定计算,均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11.0.2基础应根据杆位或塔位的地质资料进行设计。

现场浇制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1.0.12基础上拔稳定计算的土重上拔稳定系数γR1、基础自重上拔稳定系数γR2和倾覆计算的倾覆稳定系数γS,应按表采用。

表上拔稳定系数和倾覆稳定系数12.0.6导线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间的距离,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 2 计算上述距离应计入导线架线后塑性伸长的影响和设计、施工的误差,但不应计入由于电流、太阳辐射、覆冰不均匀等引起的弧垂增大; 3 当架空电力线路与标准轨距铁路、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交叉,且架空电力线路的档距超过200m时,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为+70℃计算。

GB50061-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要求规范

GB50061-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要求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66kv or under over-headelectrical power transmission lineGB 50061-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6月1日1 总则1.0.1 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发展规划,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结构。

1.0.4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1.0.5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路径2.0.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 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应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表2.0.3 架空电力线路与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注: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 3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与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97条文说明主编单位: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1 总则1.0.2 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为35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力负荷的增大,原规范的适用范围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本规范确定为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 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包括线路安装设计和线路杆塔结构设计两大部分。

线路安装设计包括路径设计、杆塔定位设计、架线设计、防雷设计和附属设施设计。

线路杆塔结构设计包括杆塔及其基础的设计。

条文中的共性要求,即针对上述设计内容制定。

对新技术应持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这是根据电力线路不同于其他建筑设施的特点而制定的。

1.0.4 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是当前国际上结构设计较先进的方法。

这种方法以结构的失效概率来定义结构的可靠度,并以与其对应的可靠指标来度量结构的可靠度,能够较好地反映结构可靠度的实质,使概念更科学和明确。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标准》(GBJ68—84)的要求,本规范杆塔结构设计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

架空电力线路架线设计是以导线或地线的最大使用张力和平均运行张力同时作为控制条件进行计算的;而连接导线或地线的绝缘子和金具是以安全系数设计法进行选型计算的。

这些均属于定值设计法。

2 路径2. 0. 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架空电力线路的造价和安全性、适用性的影响至关重要。

近年来由于工农业设施、市政设施的不断发展,线路路径的选择越来越困难。

因此在选择线路路径时,应认真进行调查。

对各种影响因素,如地理条件、地形条件、交通条件、运行和施工条件等,应进行综合比较。

对影响路径选择的重要环节,应在选线时即进行比较深入的技术经济比较。

2.0.2 市区线路路径的选择具有与一般地区完全不同的椿点,其中最首要的依据就是规划。

城市的总体规划均包括电力线路走廊及各种管线位置的安排,旧市区改造和电力负荷增长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很难做到同步规划,因此,作为电力设计部门,应及时报出电力建设的近期和远景规划,积极与规划部门配合,避免反复改建临时性线路,尽量争取做到统一规划。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第1.0.2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良田,少占农田.第l.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5千伏变电所的设计。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三、便于架空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便于运输主变压器和其他主要设备;五、周围环境清洁。

如空气污秽时,变电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或采取防污措施;六、应尽量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七、所址标高宜高于50年一遇最高水位。

注:如所选址对邻近设施有影响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2.0.2条所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利排水。

第2.0.3条所区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

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150~300毫米.第2.0.4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敷设和检修的要求、建筑物基础的构造、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条件确定.第2.0.5条变电所内应设置便于设备运输和检修用的道路。

变电所内通往主变压器的道路宽度一般为3米。

此道路应与变电所外部道路连接。

第三章主变压器和主接线第3.0.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10kV 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Erection and acceptance regulations for overhead distribution lines with insulated conduc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架空绝缘配电线路器材检验、施工技术要求、工程验收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额定电压6,10kV中压和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低压架空绝缘配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GB396—84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 GB772—97 高压电瓷瓷件技术条件 GB1200—75 镀锌钢绞线GB2694—81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GB4623—84 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GB12527—90 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14049—92 额定电压 10kV、35kV 架空绝缘电缆 DL/T464.1,5—92 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线金具和绝缘部件3 器材检验3.1 一般要求3.1.1 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器材,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3.1.2 器材须有出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

3.1.3 器材须进行下列检查,且符合: a外观检查无损坏或变形; b型号、规格正确; c技术文件齐全。

3.1.4 发现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做试验: a超过规定保管期限; b损伤或变形; c 对产品质量有怀疑。

3.2 架空绝缘线或称架空绝缘电缆3.2.1 中压架空绝缘线必须符合 GB14049 的规定。

3.2.2 低压架空绝缘线必须符合 GB12527 的规定。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0kV及下列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Codefordesigningover-headdistributiontransmissionlineupto10kVDL/T5220—2005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进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2000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70号)的安排,对原水利电力部1987年1月颁发的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规程有下列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本标准将范围明确为10kV及下列架空电力线路设计,以满足城市与农村供电的要求。

(2)为满足城市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1990年以后在我国大中城市配电线路建设中逐步使用架空绝缘导线。

故本次修订增加了10kV及下列绝缘导线设计的有关内容。

(3)对交叉跨越提出了补充,补充了典型气象区。

(4)原规程中某些不适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者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J206--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要紧起草单位:天津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供电设计院、武汉供电设计院、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许宝颐、刘寅初、王秀岩、刘纲、王学仑。

1范围1.0.1本标准规定了10kv及下列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下列简称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

1.0.2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下列交流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 总则1.0.1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发展规划,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结构。

1.0.4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1.0.5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0.1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应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 、架空电力线路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 2.0.3的要求。

注: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3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与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的规定。

4 、应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不良地质地区、原始森林区以及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

5 、不宜跨越房屋。

2.0.4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5m 35kV和66kV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林区主要树种的生长高度。

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

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 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 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 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 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 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 收规范 GBJ232—82 中的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

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 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 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 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 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199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GB50173-92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12-16 联合发布 1993-07-01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保证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 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66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66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66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篇一:gb_50061-9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总则2路径3气象条件4导线、地线、绝缘子和金具4.1一般规定4.2架线设计4.3绝缘子和金具5绝缘配合、防雷和接地6杆塔型式7杆塔荷载和材料7.1荷载7.2材料8杆塔设计基本规定9杆塔结构9.1一般规定codefordesignof66kvorunderover-headelectricalpowert ransmissionlinegb50061-979.2构造要求10基础11杆塔定位、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12附属设施附录a弱电线路等级附录b架空电力线路环境污秽等级条文说明1总则2路径3气象条件4导线、地线、绝缘子和金具4.1一般规定4.2架线设计4.3绝缘子和金具5绝缘配合、防雷和接地6杆塔型式7杆塔荷载和材料7.1荷载7.2材料8杆塔设计基本规定9杆塔结构9.1一般规定9.2构造要求10基础11杆塔定位、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1总则1.0.1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3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发展规划,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结构。

1.0.4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1.0.5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路径2.0.1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DLT5220(征求意见稿)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DLT5220(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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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在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 策,做到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经济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 10kV 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 1.0.3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应顺应智能配电网发展趋势,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积极 地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广采用节能、降耗、环保的先进 技术和产品。 1.0.4 本规范规定了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个保护角,防止导线受雷击。 2.1.10
耦合地线 coupling ground wire 与导线平行架设并接地、利用线间耦合作用以降低导线上雷电感应过电压幅值为主要目
的的地线。 2.1.11
10kV 主干线 10kV trunk line 由变电站或开关站馈出,承担主要电能传输与分配功能的 10kV 架空或电缆线路的主干
档距 span length 两相邻杆塔导线悬挂点间的水平距离。 2.1.15 大档距 large distance 架空配电线路由于档距已超出正常范围,引起杆塔结构型式、导线型号均需要特殊设计, 且该档距中发生故障时,修复特别困难的耐张段(如线路跨越通航大河流、湖泊、山谷等)。 对于一般架空配电线路常规杆塔型式为水泥杆时,大档距一般指裸导线线路档距大于 100m,或绝缘导线线路档距大于 80m 的档距。 2.1.16 平均运行张力 everyday tension 年平均气温情况下,弧垂最低点的导线或地线张力。 2.1.17 杆塔 support;structure (of an overhead line) 通过绝缘子悬挂导线的装置。 2.1.18 基础 foundation 埋设在地下的一种结构,与杆塔底部连接,稳定承受所作用的荷载。 2.1.19 配电自动化 distribution automation 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综合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及通信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 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2.1.20 馈线终端 feeder terminal unit 安装在配电网架空线路杆塔等处的配电终端。 2.1.21 配电自动化终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of distribution automation 安装在配电网的各类远方监测、控制单元的总称,完成数据采集、控制、通信等功能。

GB 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九、焊完后的整杆弯曲度不应超过电杆全长的2/1000,超过时应割断重新焊接。
十、当采用气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圈的宽度不应小于140mm;
2.加热时间宜短,并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焊接后,当钢圈与水泥粘接处附近水泥产生宽度大于0.05mm纵向裂缝时,应予补修;
3.电石产生的乙炔气体,应经过滤。
第4.0.3条电杆的钢圈焊接后应将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渣及氧化层除净,进行防腐处理。
一、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二、线夹转动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
三、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第2.0.8条绝缘子及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二、两杆坑深度宜一致。
第3.0.4条电杆基坑底采用底盘时,底盘的圆槽面应与电杆中心线垂直,找正后应填土夯实至底盘表面。底盘安装允许偏差,应使电杆组立后满足电杆允许偏差规定。
第3.0.5条电杆基础采用卡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将其下部土壤分层回填夯实。
二、安装位置、方向、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深度允许偏差为±50mm。当设计无要求时,上平面距地面不应小于500mm。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3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发展规划,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结构。

1.0.4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1.0.5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路径2.0.1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应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架空电力线路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表2.0.3架空电力线路与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注: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3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与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4、应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不良地质地区、原始森林区以及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

5、不宜跨越房屋。

2.0.4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5m。

35kV和66kV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林区主要树种的生长高度。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10kV 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Erection and acceptance regulations for overhead distribution lines with insulated conduc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架空绝缘配电线路器材检验、施工技术要求、工程验收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额定电压6,10kV中压和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低压架空绝缘配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GB396—84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 GB772—97 高压电瓷瓷件技术条件 GB1200—75 镀锌钢绞线GB2694—81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GB4623—84 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GB12527—90 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14049—92 额定电压 10kV、35kV 架空绝缘电缆 DL/T464.1,5—92 额定电压 1kV 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线金具和绝缘部件3 器材检验3.1 一般要求3.1.1 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器材,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3.1.2 器材须有出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

3.1.3 器材须进行下列检查,且符合: a外观检查无损坏或变形; b型号、规格正确; c技术文件齐全。

3.1.4 发现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做试验: a超过规定保管期限; b损伤或变形; c 对产品质量有怀疑。

3.2 架空绝缘线或称架空绝缘电缆3.2.1 中压架空绝缘线必须符合 GB14049 的规定。

3.2.2 低压架空绝缘线必须符合 GB12527 的规定。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394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封面作者:Pan 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10KV & under electric substation)GB 50053-1994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选择、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数,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5 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 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 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吡连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 条装有可燃性油寝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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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3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发展规划,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结构。

1.0.4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1.0.5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路径2.0.1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应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架空电力线路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表2.0.3架空电力线路与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注: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3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与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4、应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不良地质地区、原始森林区以及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

5、不宜跨越房屋。

2.0.4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5m。

35kV和66kV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林区主要树种的生长高度。

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

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m或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处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的规定,在不影响线路施工运行情况下,可不砍伐通道。

2.0.5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绿化灌木林时,不宜砍伐通道。

2.0.6耐张段的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1、35kV和66kV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5km;2、10kV及以下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km。

3气象条件3.0.1架空电力线路设计的气温应根据当地10~20年气象记录中的统计什确定。

最高气温宜采用+40℃。

在最高气温工况、最低气温工况和年平均气温工况下,应按无风、无冰计算。

3.0.2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采用的年平均气温,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当地区的年平均气温在3~17℃之间时,年平均气温应取与此数邻近的5的倍数值;2、当地区的年平均气温小于3℃或大于17℃时,应将年平均气温减少3~5℃后,,取与此数邻近的5的倍数值。

3.0.3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采用的导线或地线的覆冰厚度,在调查的基础上可取5mm、10mm、15mm或20mm。

冰的密度应按0.9g/cm3计;覆冰时的气温应采用-5℃。

覆冰时的风速宜采用10m/s。

3.0.4安装工况的风速应采用10m/s,且无冰,气温可按下列规定采用:1、最低气温-40℃的地区,应采用-15℃;2、最低气温-20℃的地区,应采用-10℃;3、最低气温-10℃的地区,应采用-5℃;4、最低气温-5℃及以上的地区,应采用0℃。

3.0.5雷电过电压工况的气温可采用15℃,风速可采用10m/s;检验导线与地线之间的距离时,风速应采用0m/s,且无冰。

3.0.6内过电压工况的气温可采用年平均气温,风速可采用最大设计风速的50%,但不宜低于15m/s,且无冰。

3.0.7在最大风速工况下应按无冰计算,气温可按下列规定采用;1、最低气温为-10℃及以下的地区,应采用-5℃;2、最低气温为-5℃及以上的地区,应采用+10℃。

3.0.8带电作业工况的风速可采用10m/s,气温可采用15℃,且无冰。

3.0.9长期荷载工况的风速应采用5m/s,气温应采用年平均气温,且无冰。

最大设计风速应采用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的离地10m高,统计所得的15年一遇10min平均最大风速;当无可靠资料时,最大设计风速不应低于25m/s。

山区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当无可靠资料时,最大设计风速可按附近平地风速增加10%,且不应低于25m/s。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市区或森林等地区,如两侧屏蔽物的平均高度大于杆塔高度的2/3,其最大设计风速宜比当地最大设计风速减小20%。

4导线、地线、绝缘子和金具一般规定4.1.1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可采用钢芯铝绞线或铝绞线。

地线可采用镀锌钢绞线。

4.1.2市区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遇下列情况可采用绝缘铝绞线:1、线路走廊狭窄,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地段;2、高层建筑邻近地段;3、繁华街道或人口密集地区;4、游览区和绿化区;5、空气严重污秽地段;6、建筑施工现场。

4.1.3导线的型号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设计、计划任务书和工程的技术条件综合确定。

4.1.4地线的型号应根据防雷设计和工程技术条件的要求确定。

架线设计4.2.1导线的张力弧垂计算,在各种气象条件下应采用最大使用张力和平均运行张力作为控制条件。

地线的张力弧重计算可采用最大使用张力、平均运行张力和导线与地线间的距离作为控制条件。

注:平均运行张力为年平均气温工况的导线或地线的张力。

4.2.2导线与地线在档距中央的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S≥0.012L+1(4.2.2)式中S——导线与地线在档距中央的距离(m);L——档距(m)。

4.2.3导线或地线的最大使用张力,不应大于绞线瞬时破坏张力的40%。

4.2.4导线或地线的平均运行张力上限及防震措施,应符合表的要求。

表4.2.4导线或地线平均运行张力上限及防震措施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或地线的初伸长率应通过试验确定,导线或地线的初伸长对弧垂的影响,可采用降温法补偿。

当无试验资料时,初伸长率和降低的温度可采用表4.2.5所列数值。

表4.2.5导线或地线的初伸长率和降低的温度注:截面铝钢比小的钢芯铝绞应采用表中的下限数值;截面铝钢比大的钢芯铝绞线应采用表中的上限数值。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和导线初伸长对弧垂的影响,可采用减少弧垂法补偿。

弧垂减小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铝绞线或绝缘铝绞线采用20%;2、钢芯铝绞线采用12%。

绝缘子和金具4.3.1绝缘子的金具的机械强度应按下式验算:KF〈F u(4.3.1)式中K——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可按表4.3.2采用;F——设计荷载(kN);F u——悬式绝缘子的机电破坏荷载或针式绝缘子、瓷横担绝缘子的受弯破坏荷载或蝶式绝缘子、金具的破坏荷载(kN)。

4.3.2绝缘子和金具的安装设计可采用安全系数设计法。

绝缘子及金具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4.3.2绝缘子及金具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5绝缘配合、防雷和接地5.0.1架空电力线路环境污秽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污秽等级可根据审定的污秽分区图并结合运行经验、污湿特征、瓷外绝缘表面污秽物的性质及其等值附盐密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绝缘子的型式的数量,应根据瓷绝缘的单位泄漏距离确定。

瓷绝缘的单位泄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悬式绝缘子。

悬垂绝缘子串的绝缘子数量,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空气清洁地区,宜采用表5.0.2所列数值。

表5.0.2悬垂绝缘子串数量(个)耐张绝缘子串的绝缘子数量,应比悬垂绝缘子串的同型绝缘子多一个。

全高超过40m的有地线的杆塔,高度每增加10m,应增加一个绝缘子。

和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直线杆塔,宜采用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绝缘子;耐张杆塔宜采用悬式绝缘子串或蝶式绝缘子和悬式绝缘子组成的绝缘子串。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直线杆塔宜采用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绝缘子;耐张杆塔宜采用蝶式绝缘子。

5.0.5海拔高度为1000~3500m的地区,绝缘子串的绝缘子数量,应按下式确定:n h≥n[1+(H-1)](5.0.5)式中n h——海拔高度为1000~3500m地区的绝缘子数量(个);n——海拔高度为1000m以下地区的绝缘子数量(个);H——海拔高度(km)。

5.0.6通过污秽地区的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防污绝缘子、有机复合绝缘子或采用其他防污措施。

海拔高度为1000m以下的地区,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拉线、脚钉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5.0.7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拉线、脚钉的最小间隙(m)5.0.8海拔高度为1000m及以上的地区,海拔高度每增高100m,内过电压和运行电压的最小间隙应按本规范表所列数值增加1%。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导线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5.0.9的规定。

采用绝缘导线的线路,其最小间隙可结合地区运行经验确定。

表5.0.9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导线之间的最小间隙(m)3~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引下线与3kV以下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杆塔构件、拉线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的规定。

采用绝缘导线的线路,其最小间隙可结合地区运行经验确定。

表导线与杆塔构件、拉线之间的最小间隙(m)带电作业杆塔的最小间隙应符合下列要求:1、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的最小间隙,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的地区,应符合表的规定;2、对操作人员需要停留工作的部位,应增加~0.5m。

表带电作业杆塔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的最小间隙(m)架空电力线路,可采用下列过电压保护方式:1、66kV线路,年平均雷暴日数为30d以上的地区,宜沿全线架设地线。

2、35kV线路,进出线段宜架设地线。

3、在多雷区,3~10kV混凝土杆线路可架设地线,或在三角排列的中线上装设避雷器;当采用铁横时,宜提高绝缘子等级;绝缘导线铁横担的线路,可不提高绝缘子等级。

杆塔上地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宜采用20°~30°。

山区单根地线的杆塔可采用25°。

杆塔上两根地线间的距离,不应超过导线与地线垂直距离的5倍。

有地线的杆塔应接地。

当雷季,当地面干燥时,每基杆塔工频接地电阻,不宜超过表所列数值。

小接地电流系统,无地线的杆塔,在居民区宜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

表杆塔的最大工频接地电阻钢筋混凝土杆铁横担和钢筋混凝土横担线路的地线支架、导线横担与绝缘子固定部分之间,宜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与接地引下线相连。

部分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杆的非预应力钢筋可兼作接地引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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