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方与实际履行方不一致,如何把握合同相对性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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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与实际履⾏⽅不⼀致,如何把握合同相对
性的界限
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及当事⼈意思⾃治的原则,根据合同签订主体及合同的履⾏等基本事实,准确认定合同当事⼈。
这是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般原则。
在合同实际履⾏⽅未参与签订合同,却实质履⾏了合同主要条款的特殊情形下,可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为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视为当事⼈之间以实际履⾏⾏为做出了意思表⽰,可以认定是以《中华⼈民共和国》第⼗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的合同。
此外,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合同实际履⾏⽅是可以成为合同当事⼈的。
认定合同实际履⾏⽅为合同当事⼈,⾄少需要满⾜以下条件:1、合同实际履⾏⽅全程参与了合同的实质履⾏。
在买卖合案件中,合同实际履⾏⽅不仅接受了合同卖⽅交付的货物,⽽且履⾏了作为合同买⽅的付款义务,且将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名义⼊账、抵扣税⾦,合同实际履⾏⽅参与合同实质履⾏的⾏为能够构成完整证据链。
2、原合同签订⽅出了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未参与任何合同的实质履⾏,甚⾄有的当事⼈在明显不具备履约能⼒的情形下,仍积极主张由⼰⽅承担法律责任。
3、现有证据⽆法直接认定合同实际履⾏⽅和原合同签订⽅之间存在法律上代理关系,或者其他的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