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特别规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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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讲解四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四、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修改后的《会计法》增加了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并且做为单独的一章。
这一章共三条,规定了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和记录;二是明确了哪些是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
这一章的规定,加大了对公司、企业会计行为执法的力度。
使其会计人员有法可依,依法行事,明确责任。
为什么要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单独作出规定?这是因为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有较大的区别,一是公司、企业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进行虚假会计核算的动机比其他单位强;二是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比其他组织的会计核算复杂,因而需要更多和更明确的规定;三是公司、企业会计的法律要求不同于其他单位,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对公司、企业的会计行为有更多的特别规定;四是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管是我国会计工作管理的重点,公司、企业的会计行为影响到国家、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资金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从目前的情况看,会计秩序混乱的问题在公司、企业更为突出。
(一)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
1.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
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是会计核算的前提,一项经济业务一经确认,就应纳入会计核算的内容中。
而按规定未经确认的经济事项,则不应进行会计核算。
这里就有一个确认标准的问题,这一确认标准与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有关系,但与税务、合同法等法规的确认标准有着很大的差别。
经济合同法承认协议、合同的法律效力,但会计核算不一定进行反映,如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这一经济事项已经发生,但会计核算不要求立即反映,必须按照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标准来认定,而这一认定标准,从理论上讲有两种,一是收付实现制。
即当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现金收到时,确认收入;二是权责发生制。
即收入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1)商品或劳务已经提供给顾客;(2)现金或者可以保证转换成现金的资产已经收到。
再比如,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付工资、应付税金、应付债券、产品成本、费用、利润等的确认标准。
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
2.经济业务事项的计量
经济业务事项的计量是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记录的基础,没有准确的计量,就没有会计记录的准确、真实、完整。
不同企业之间或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会计核算的结果也就缺乏可比性。
收入的计量,通常情况下收入的计量是预测从客户那里收到的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来计量收入,也就是说,收入等于所收到的资产价值的现金是多少。
但是由于收入的情况较为复杂,所以计量收入,就要考虑各种情况。
如
是现销,还是赊销?是否给予客户商品折让或折扣?商品发生退货如何处理?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和标准。
3.经济业务的记录
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面、完整、真实、客观地记录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首先,应从原始凭证做起。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第一步,没有原始凭证,就无从谈起会计记录。
不能客观地记录原始凭证,就可能造成后续会计工作“假账真算”和“真账假算”,少记、漏记经济业务,给违法乱纪造成可乘之机;其次,应做好记账凭证的记录工作。
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重要一步,也是审计部门查账的重要会计资料;第三,做好账簿登记工作是会计记录的最终一环。
登记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登记,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次顺序登记,不得隔页、缺号、跳行。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二)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的界定
《会计法》作为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指导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会计人员依法记录、反映经济业务,最终使经济活动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是打击不法行为的有利武器。
但是,从1980年发布《会计法》以来,至今尚无一人因违反《会计法》而受到制裁。
无人违法当然是值得高兴的事,但另一方面,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和人却不在少数。
这是因为,《会计法》的条文中对什么是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不明确,如何制裁没有界定,这也是以往《会计法》的不足之处。
在实际工作中,不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执行的企业和个人不在少数,在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经常与企业会计人员的意见不一致,分歧很大。
这其中有很多分歧是对会计制度的运用有关。
哪些是违反了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哪些不构成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往的法规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次修改的《会计法》明确了哪些行为是违反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其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都有明确规定,如折旧的计提标准和方法;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和方法;应付债券的折价和溢价的摊销和方法等。
其二,虚列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以收入调节企业的经营成果,是一些企业最经常采用的违反会计核算制度的手法。
个别企业领导为了粉饰经营成果,提高收入,不是积极开拓市场,扩大产品的销售,而是在账本上做文章,将一些尚未实现的合同收入,甚至协议收入,都做为当期的收入纳入账内核算。
有的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列收入。
还有一些企业领导,为了小集团或者个人私利,隐瞒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不纳入账内反映,逃避税收,甚至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
还有一些企业,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调节不同会计期间的利润。
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其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一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不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随意性很大。
如由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因素发生改变,
出于不同的目的和个人的利益等原因,利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改变企业的财务成果。
对待摊费用的摊销和方法、利息费用的计提与摊销等进行调节,当期多摊待摊费用,少计利息等方法,少列成本。
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达到调节经营成果的目的。
其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有的企业领导为了个人荣辱,或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如在计算利润时,将应计入利润的营业收入不包括在内,或将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不计算在内,而将费用等却计算在内;或对采用长期投资核算的权益法和成本法的范围随意改变,以此调节利润,甚至编造虚假的利润。
其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如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随意改变会计报表项目的内容,将一些应当分列项目反映的内容,合并成一个项目,使报表反映不清晰;或者改变其列示方法,把应作为资产备抵项目反映的内容,而在负债或权益项目反映等。
这些也都是违反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