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防火管理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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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设备
第三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根据使用场所、建筑物性质、消防安全等级等情况,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与设备。

第四条消防设施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试验。

第五条消防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设有消防设备专职人员,负责消防设施与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设立消防组织,明确消防责任人,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消防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能够熟悉并执行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消防责任人应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重要消防安全信息。

第四章火灾风险评估与防控
第十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建立火灾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消防队伍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发出警报和求救信号。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提高灭火和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五章灭火与疏散逃生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建立灭火器材库房,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障灭火能力。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配备疏散指示标志和紧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六章灭火和救援力量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和合作,定期开展联合演练,提高灭火和救援能力。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急救设备,保障在火灾事故中的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灭火和救援技能。

第七章违反者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破坏消防设施、抢救灭火器材,或者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由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配备消防安全监控设备,及时掌握火灾和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如实记录消防设施使用情况、灭火演练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防火管理规定(二)
一、严禁在站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站。

二、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人手续,在站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三、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四、严禁穿带铁钉带鞋进入油气区。

五、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严禁未经批准等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罐区。

七、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八、严禁在油罐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十、严禁损坏站内各类消防、防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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