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佳顺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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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佳顺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1.10
•【字号】津价房地[2001]16号
•【施行日期】2001.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佳顺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津价房地[2001]16号)
天津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佳顺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公司在红桥区果酒厂后承建的佳顺里10000建筑平方米住房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1900元销售。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并填写《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登记表》于10日内报市物价局备案。

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二00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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