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综合保险条款使用指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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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港口码头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永安财险备案【2010】主11号

永安港口码头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永安财险备案【2010】主11号

永安港口码头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人保(备案)[2009]N709号-码头综合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709号-码头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码头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保险条款包括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机械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六部分。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投保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码头机械设备保险,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第三部分营业中断保险的前提条件。

第一部分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以及保险合同成立以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经济利益的以下各项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一)码头,包括码头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二)楼房,包括办公楼、候工楼、控制塔等房屋构筑物整体结构和楼房内的自动设备、装置、设施、办公设备、家具、装修及各种室内外附属物;(三)仓库,包括货物仓库、集装箱货运站(CFS)、流动机械库、永久性堆场、临时性堆场的构筑物整体结构和附属装修及各种设施;(四)配套设施,包括配变电供水设施、加油站、墙、栅、道路、大门及被保险人管理或控制的公共区域。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在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一)码头机械;(二)装卸、作业设备;(三)码头作业委托人所委托的作业货物。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论是否已列入保险合同中,均不作为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首饰、古董、艺术品、现金、支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二)便携式通讯装置、照相摄影器材;(三)文件、账册、档案、图纸;(四)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和海啸。

码头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2010年02

码头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2010年02

码头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2008-02-14 18:37:11为满足不同客户的保险保障需求,针对码头综合保险条款开发了七个附加险条款,其中第一至三附加险条款同时适用于主险条款的第一部分--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第二部分--码头机械设备保险,第四附加险条款仅适用于主险条款的第一部分--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第五、六附加险条款仅适用于主险条款的第二部分--码头机械设备保险,第七附加险条款仅适用于主险条款的第五部分--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

一、码头综合保险附加清理残骸费用险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设备保险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和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相应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二、码头综合保险附加专业费用险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设备保险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和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员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发生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的规定为准,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相应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三、码头综合保险附加特别费用险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设备保险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和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后,被保险人为恢复受损的保险财产而发生的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

其中,快运费指被保险人为尽快恢复保险损失而选用快捷的、超过正常运输价格的交通运输方式发生的运输费用,但不包括使用空中运输方式发生的空运费。

港口财产综合险条款

港口财产综合险条款

样本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港口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样本(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火灾、爆炸;(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综合保险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综合保险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综合保险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3 保险费用第二条保险期限2.1 保险开始日期2.2 保险结束日期第三条保险货物3.1 货物品名3.2 货物数量3.3 货物价值第四条保险责任4.1 运输途中损失4.2 运输途中损坏4.3 运输途中延迟第五条保险免赔额5.1 免赔额比例5.2 免赔额计算第六条保险理赔6.1 理赔流程6.2 理赔材料6.3 理赔金额支付第七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变更条件7.2 解除条件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转让8.1 转让条件8.2 转让流程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条保险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0.1 生效条件10.2 终止条件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1.1 保险公司权利11.2 保险公司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2.1 投保人权利12.2 投保人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3.1 保险代理人权利13.2 保险代理人义务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修订14.2 合同的附件14.3 合同的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因海上运输导致的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迟。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船舶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2)火灾、爆炸、雷电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损失;(3)盗窃、抢劫、 hijacking 等人为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4)运输工具故障、延迟等导致的货物延迟。

1.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货物价值确定,具体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金额为准。

1.3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货物价值、保险金额、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具体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金额为准。

第二条保险期限2.1 保险开始日期保险开始日期为货物离开装货港的当天。

2.2 保险结束日期保险结束日期为货物到达卸货港的当天。

码头综合保险条款概要

码头综合保险条款概要

附件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码头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保险条款包括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机械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六部分。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投保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码头机械设备保险,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第三部分营业中断保险的前提条件。

第一部分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以及保险合同成立以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经济利益的以下各项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一)码头,包括码头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二)楼房,包括办公楼、候工楼、控制塔等房屋构筑物整体结构和楼房内的自动设备、装置、设施、办公设备、家具、装修及各种室内外附属物;(三)仓库,包括货物仓库、集装箱货运站(CFS)、流动机械库、永久性堆场、临时性堆场的构筑物整体结构和附属装修及各种设施;(四)配套设施,包括配变电供水设施、加油站、墙、栅、道路、大门及被保险人管理或控制的公共区域。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在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一)码头机械;(二)装卸、作业设备;(三)码头作业委托人所委托的作业货物。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论是否已列入保险合同中,均不作为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首饰、古董、艺术品、现金、支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二)便携式通讯装置、照相摄影器材;(三)文件、账册、档案、图纸;(四)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和海啸。

码头责任保险条款

码头责任保险条款

码头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码头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下述情况均可视为同一被保险人:(1)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相关公司;(2)被保险人拥有或拥有利益的公司。

责任范围第三条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在其经营过程中依法或依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 对客户货物的责任1. 保险责任因被保险人的过失责任造成下列货物的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1)货物;(2)客户的财产,包括船舶及其他运送工具等。

2. 除外责任(1)根据被保险人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被保险人在无过失与疏忽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2)因客户申报的价值超出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3)属于预定违约金的损失。

3. 贵重货物(1)本条款还对因下列贵重物品的损失所引起的责任予以承保: •金锭•宝石/钻石/贵重金属•现金/债券•贵重艺术品•纯种马•电脑/手握式电子产品/手机(及相关的电子部件)(2)赔偿限额:以每一次事故及每一保险年度的总额计算——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

二、延误责任1. 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疏忽造成的货物错误,遗漏及错误投递,未及时交付货物而使客户带来经济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2)在处置货物或客户的设备、船舶或运送工具方面的延误所应负的责任。

2. 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依据与客户所签合同而承担的额外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为此而产生的营运损失。

3. 故意的或鲁莽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是故意的或鲁莽的,可减少赔偿额或拒绝赔偿。

4. 赔偿限额以每一次事故及每一保险年度的总额计算——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

三. 对第三者的责任1.保险责任(1)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所承担的责任;(2)对第三者的死亡、受伤所承担的责任;(3)被保险人的客户对其的第三者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由下列情况的合约而产生的:•被保险人的客户所租用的设备或销售该设备的合约•被保险人及其承包商或合作人签订的合约(4)如果被保险人的责任是由被保险人与承包商或合作人所签订的合约所产生的,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合作人对其自身财产的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被保险人所应负的赔偿责任;(5)同一被保险人之间一方造成另一方财产的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或人员的死亡、受伤时,届时另一方应被视作为第三者。

码头责任保险条款

码头责任保险条款

码头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码头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下述情况均可视为同一被保险人:(1)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相关公司;(2)被保险人拥有或拥有利益的公司。

责任范围第三条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在其经营过程中依法或依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 对客户货物的责任1. 保险责任因被保险人的过失责任造成下列货物的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1)货物;(2)客户的财产,包括船舶及其他运送工具等。

2. 除外责任(1)根据被保险人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被保险人在无过失与疏忽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2)因客户申报的价值超出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3)属于预定违约金的损失。

3. 贵重货物(1)本条款还对因下列贵重物品的损失所引起的责任予以承保: •金锭•宝石/钻石/贵重金属•现金/债券•贵重艺术品•纯种马•电脑/手握式电子产品/手机(及相关的电子部件)(2)赔偿限额:以每一次事故及每一保险年度的总额计算——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

二、延误责任1. 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疏忽造成的货物错误,遗漏及错误投递,未及时交付货物而使客户带来经济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2)在处置货物或客户的设备、船舶或运送工具方面的延误所应负的责任。

2. 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依据与客户所签合同而承担的额外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为此而产生的营运损失。

3. 故意的或鲁莽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是故意的或鲁莽的,可减少赔偿额或拒绝赔偿。

4. 赔偿限额以每一次事故及每一保险年度的总额计算——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

三. 对第三者的责任1.保险责任(1)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所承担的责任;(2)对第三者的死亡、受伤所承担的责任;(3)被保险人的客户对其的第三者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由下列情况的合约而产生的:•被保险人的客户所租用的设备或销售该设备的合约•被保险人及其承包商或合作人签订的合约(4)如果被保险人的责任是由被保险人与承包商或合作人所签订的合约所产生的,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合作人对其自身财产的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被保险人所应负的赔偿责任;(5)同一被保险人之间一方造成另一方财产的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或人员的死亡、受伤时,届时另一方应被视作为第三者。

集装箱码头企业投保码头综合保险

集装箱码头企业投保码头综合保险

集装箱码头企业投保码头综合保险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灾害专家分析,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地球上异常气候频繁出现,自然灾害的内涵已从地震,滑坡,海啸,飓风,干旱,洪水以及火山喷发等独立事件外延到地球变暖,气候带迁移,冰川融消,海面上升等全球性灾难事件.同时,随着现代企业各种新科学,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应用,各种机电,电气用品日益增多,火灾,爆炸,交通等意外事故大大增加.所有这些,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很多不可预测的风险.企业参加财产综合保险,就是通过支付少量可列入成本的保险费来转嫁大量不可预测的风险,确保一旦遭遇灾害事故并造成企业财产及有关利益的损失,可以及时得到保险补偿,迅速恢复生产,保障企业财产和相关方的切身经济利益.集装箱码头公司是国民经济生产流通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单位,具有资产总值高,单位资产价值大,流动作业强,露天作业多等特点.沿海码头,受季节性台风,飓风以及八级以上的大风等气象灾害影Ⅱ向非常大,码头财产可能遭遇的损失不可估量,因此,集装箱码头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意义非同一般.2003年l2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码头综合保险条款》.这是一款专门为码头企业量身打造的保险产品,有利于保障码头运营和航运发展的各方利益,对码头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据悉该产品在厦门港首推,取得了良好效果.下面,就集装箱码头公司作为投保人投保码头综合保险,谈一谈其投保计划.20集装箱化2006.5烟台港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郑兵舸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甘国涛1码头综合保险条款简介码头综合保险条款包括6部分: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机械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下面重点介绍其中的几个部分:1.1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保险标的为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或保险期内合法增加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有合法经济利益的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这包括码头主体及附属构筑物,楼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附属物,仓库,货运站(包括CFS场地),流动机械库,堆场及各种附属设施,各种供电供水等配套设施等.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内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条款中的自然灾害包括人力不可抗的,具有破坏力的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但不包括地震和海啸);条款中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碰撞,飞行物体或其他空中物体坠落.另有部分责任免除条款,主要说明人为或是保险标的自身内在缺陷等内因而非外因引起被保险人标的的损失.1.2码头机械设备保险保险标的为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或保险期内合法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经济利益的码头专用机械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这包括岸边装卸机械,堆场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拆装箱机械和其他码头专用机械设备(但不包括领有或按照有关规定应领有公共交通牌照的机动车辆及作为作业货物的机械设备).保险责任为:因意外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以及下列原因造成机械,电子故障而导致被保险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1)人员因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或过失:(2)离心力造成的断裂;(3)超负荷,超电压,碰线,漏电,短路,感应及其他电气原因.1.3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码头区域范围内,从事码头作业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以下损失:(1)作业货物的物质损失:(2)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所有或控制的作业船舶船体,船具的损失或灭失;(3)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除作业货物,船舶之外的其他第三者财产的损失.上述损失由相关利益方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申请,依据国家法律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集装箱码头公司投保码头综合保险计划2.1集装箱码头公司的出险点集装箱码头公司所属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的出险点,一般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自然灾害造成码头设施主体变形,塌陷,码头机械设备的倾覆,弯曲,折断,碰撞等机械性损坏,房屋建筑物及设施的倒塌,毁坏,渗漏等,办公设备的毁损;(2)因雷击,电气原因造成电器设备及配件的短路,烧毁或以上原因引发明火导致的火灾:(3)码头作业过程中,由于工人,操作人员,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和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流动机械与固定机械,其他流动机械,集装箱箱体,作业货物, 作业船舶的碰撞,刮檫,挤压导致机械本身,箱体,货物以及船体的全部或部分损坏,损毁或灭失:(4)码头作业过程中,造成码头方以外的第三者人员的伤亡或除上文1.3(3)约定的其他第三者财产的损失,除非有证据表明后果是由第三者自身原因造成的.2.2固定资产的投保操作计划根据以上出险点,集装箱码头固定资产的投保可按以下计划进行操作:(1)码头主体,护舷,集装箱堆场,CFS场地,机械楼,仓库,机械库,闸口大门,办公楼以及其基础性配套设施,可投保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2)装卸桥,场桥,正面吊,叉车,场地作业用集卡牵引车和半挂车,调度用信息设备等,投保码头机械设备保险;(3)针对作业造成的船舶,集装箱箱体,作业货物和其他第三者潜在风险,应投保码头营运人责任险;(4)对不属于房屋建筑物,装卸机械的修理修配机械和设备,库存原材料,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家具以及装修等内容,可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2.3投保以上险种的说明(1)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是码头综合保险的基础险种.投保此险种是投保码头综合保险其他险种的基础.此险种涉及集装箱码头的基础,虽然保额大, 但保险费率比较低,故保费较低.投保此险种的不足之处是每次的免赔额较高.(2)码头机械设备保险是码头综合保险中最为重要的险种.这是因为码头机械作业频繁,作业机械流动性高,尤其是船舶密度大,交叉作业多,天气或气象环境差,操作人员疲劳等原因等情况出现时,出险的几率加大.但每次出险所造成的绝对损失一般不是很高,免赔额较低.此种险的投保也是必须的.(3)码头营运人责任险是针对非企业财产的第三者所投保的责任险,主要目的是规避作业过程中因被保险人责任对第三者造成的风险.严格地说此险种不应算作企业财产险的范畴,但由于和作业机械关系大, 所以纳入码头综合保险的范围内.这有利于集装箱码头公司灵活地处理第三者的损失.其缺点是保费按照作业箱量计算,保费额较高.(4)集装箱码头非直接作业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库存原材料,配件,办公家具,低值易耗品,房屋装饰装修等由于总价较低,一般作为码头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纳入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范围内.前面所说因其免赔额高,所以对其单独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虽属重复投保,但无免赔额,可以以较小的保费支出来规避较大的风险损失.3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3.1集卡牵引车和半挂车的保险范围投保计划中,把集卡牵引车和半挂车纳入装卸机械设备投保的码头机械设备保险,但实际操作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会有分歧.保险人可能会认为该设2006.5集装箱化21备属运输车辆,应投保车辆险而非企业财产险,被保险人会认为这些设备属场地内搬运机械,功能等同于散货作业码头的拖车和挂盘,没有公路运输营运资格且不可上路行驶,不应该等同于一般的运输车辆.另外, 从保费成本和交通事故的认定手续繁琐等角度考虑, 被保险人不可能把其列为一般的运输车辆而投保车辆险.这一点需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进行商讨并用书面特别约定解决.3.2信息系统资产的投保现代化集装箱码头的港口作业生产离不开强大的信息系统平台和控制系统的支持,信息系统包括的软, 硬件也构成集装箱码头公司不可或缺的资产.信息系统的主体包括小型机,磁盘阵列等,单体价值大;同时, 还有一部分信息系统的设备是安装在流动机械上随流动机械作业时移动的,把它们作为码头主要生产设备纳入码头机械设备保险范畴,这样做虽然多支付部分保费,但可以有效地减低企业作业风险.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依附于信息设备上的软件和数据,虽然不属于有形资产,但因信息设备硬件或传输设备出现问题,或遭外部攻击可能会导致软件的损坏或数据的丢失,有可能造成企业瘫痪或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此项风险如何规避,其财产保险的投保还是一个盲区,需要共同探讨,研究.3.3关于责任免除条款的理解和运用保险人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对每个险种都约定了责任免除条款.在上述投保的几个险种中归纳有: (1)保险标的因自身原因,自然因素,渐变原因引起的自身的损失;(2)与被保险人有关联的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3)按法律或合同应由第三方负责的损失;(4)易损易耗品的损失;(5)设计错误,超设备能力运转所带来的损失;(6)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还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精神赔偿,惩罚性赔款及其他非作业原因造成的第三者伤害不在保险人赔付范围之内. 责任免除条款设立的原因,可以这样分析:码头综合保险是以码头财产为基础而设定的,那么从理论上讲,一切与码头基础设施,机械设备,辅助设施等实物资产和码头装卸作业过程这两个方面均不相关的损失,都不应包括在保险人赔付的范围内.设立责任免除条款与被保险人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的初衷是相悖的, 22集装箱化2006.5但在操作中又是必须的,以此来明晰一些模糊的界定. 所以,被保险人应认真分析和研究这些责任免除条款, 才能在操作中灵活地加以运用,尽最大可能降低自身风险.这里必须注意的是,以不违法为前提,起码主观意图上不以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为目的.3.4特殊情况下保险标的出险后事故处理的理解上述投保计划的保险标的中,被保险人的码头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和仓库堆场等属不可移动的资产, 在集装箱码头作业或堆场区域内无法移动,如果出现保险责任内的损失,保险人自然应按照条款进行赔付,而如果是流动机械,搬运车辆或其他可移动机械设备在集装箱码头区域之外进行作业或移动过程中时出险,又该如何处理呢?可以认为,机械设备跨区进行作业或出租到其他区域作业以及移动是码头公司的经营和生产所必需的,如果在这个时段出险,应区别对待,即:(1)只要在港区内作业或移动时出险,符合保险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该负责赔付;(2)机械设备出租到港口所属的其他单位进行作业时出险,符合保险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该负责赔付;(3)机械设备出租到非港口所属的其他单位进行作业时出险,保险人不负责赔付;(4)机械设备在移动过程中经过非港区范围所属路段时出险的,保险人不负责赔付.这样区别对待的理由是:集装箱码头作业作为港口装卸业务之一,作业区域是相对固定的,也就是说, 一个港口的集装箱装卸业务不一定长时间固定在一个区域内进行,或因个别装卸业务,港口其他作业区需要借用或租用集装箱专用设备,就存在跨区作业和移动的可能,集装箱码头公司作为港口集团的一部分,必须服从港口整体利益,由此而产生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该进行合理的处理.而出租给港口外其他单位(即在港口区域外作业)或是在港口区域外进行移动而产生的保险责任,已经超出了码头综合保险所涉及的区域和作业过程,即便是码头公司所属财产,假设其在此时段内出险,也是因与集装箱码头主业无关的商业行为或其他行为造成的.这时被保险人没有权利向保险人进行索赔,保险人也没有义务进行赔付.如遇此类特殊情况,被保险人应在事前加以考虑,会同保险人进行协商,增加临时保险条款,寻求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规避.3.5码头公司对保费支出的承受能力和保险公司的收益预期企业投保(或称购买)财产险,意图在于支付一定数量的成本来规避企业来自外界和自身的风险.企业支付保费成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成为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赔付的数额如果低于被保险人付出的保费,则保险公司为受益方;相反,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为受益方.不平衡的焦点就在于双方对被保险人所属资产未来风险的不可预见性.提出这个问题是想说明,企业都是以赢利为目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成本付出的承受力不是无限的,保险人对于保险收益也是有预期的,双方在一种什么样的条款和费率上达成共识,需要进行沟通和协商(例如每隔2~3年双方共同测算,码头综合保险的保费总收入减去保险公司2O%综合费用率的费用,再减去总赔款数后来衡量保险公司是否盈亏,根据盈亏情况调整未来年度的保险费率),码头综合保险的具体条款和费率也不应依保险公司的一方意志进行,否则作为保险人将失去这块市场.人保公司的码头综合保险由于推出时间较短,条款上所涉及的保险责任许多还没有在实践中得到验证,尤其是它所包括的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我们没有接触或是与工伤保险等部分重叠,同时考虑被保险人作为企业的成本承受能力,没有对这两个险种进行深入探讨并列入计划,人保公司作为企业也会针对码头公司的发展不断推出和完善码头业的保险条款,同时,由于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其他的财产保险公司将来可能也会推出类似的针对码头公司的保险条款,这就需要投保的企业和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努力,在条款的制订和保险事故的处理上兼顾两方面的利益.造就双赢的结果.@(收稿日期:2006-03-17)更是俱乐部服务理念的延续和提升.俱乐部的发展目标是成为华东地区注册会员最多,服务项目最全,服务网络最完善的综合性卡车俱乐部.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俱乐部将积极发展有一定资质的合作单位加盟,力争用3-5年的时间,建立覆盖全国的救援网络和综合服务网络,提高物流行业装备管理水平,为适应物流行业高速发展提供基础服务.俱乐部的服务是集约化的.俱乐部不仅可以提供各种品牌汽车的性能价格比介绍,组织集约化购车,享受更优惠的购车价格:还提供专业的销售工程师根据会员的业务结构制定适合的车辆配置方案;提供专业的保险人员为会员车辆提供全方位的保险及出险后的一条龙理赔服务,在以后的卡车使用中免费为会员提供秘书服务,如期或免费为会员代办车辆年检,车船税缴纳.汽车需要三分修七分养,不同的保养使用汽车寿命相差一半,俱乐部为会员的卡车每月(10000km)进行必须的菜单式保养,并为每辆会员车辆建立健康维修养护档案:为会员车辆免费提供汽车路面救援,给卡车运营增加一份保障;为会员车辆不能及时修复的提供周转备用车辆:为会员物流公司乘用车辆提供轿车人性化会员服务.上海的物流业目前主要集中在宝山区和浦东新区,这里也是重卡销售企业的必争之地.无论是物流企业还是卡车销售企业,谁能先入,也就意味着谁能为主.成立于2001年l0月的上海新陕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陕汽重卡的专营公司.目前的两个销售,服务中心占地l万m,两个维修车间超过3500m,两个备件仓库超过l400m,该公司着力为运输公司打造,实施高质量的装备方案,降低运输经营中商用车的使用成本,提高运输户的运营效率,为用户创造更大价值;公司成立六年来,销售并服务过的各种车辆超过8000余辆.2006.5集装箱化23。

平安(备案)[2009]N23号-平安码头综合保险条款资料

平安(备案)[2009]N23号-平安码头综合保险条款资料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码头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包括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机械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六部分。

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机械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投保人投保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码头机械设备保险,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第三部分营业中断保险的前提条件。

第一部分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以及保险合同成立以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经济利益的以下各项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一)码头,包括码头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二)楼房,包括办公楼、候工楼、控制塔等房屋构筑物整体结构和楼房内的自动设备、装置、设施、办公设备、家具、装修及各种室内外附属物;(三)仓库,包括货物仓库、集装箱货运站(CFS)、流动机械库、永久性堆场、临时性堆场的构筑物整体结构和附属装修及各种设施;(四)配套设施,包括配变电供水设施、加油站、墙、栅、道路、大门及被保险人管理或控制的公共区域。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在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一)码头机械;(二)装卸、作业设备;(三)码头作业委托人所委托的作业货物。

第五条以下财产不论是否已列入保险合同中,均不作为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首饰、古董、艺术品、现金、支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二)便携式通讯装置、照相摄影器材;(三)文件、账册、档案、图纸;(四)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码头综合保险条款概要

码头综合保险条款概要

附件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码头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保险条款包括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机械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六部分。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投保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码头机械设备保险,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第三部分营业中断保险的前提条件。

第一部分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以及保险合同成立以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经济利益的以下各项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一)码头,包括码头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二)楼房,包括办公楼、候工楼、控制塔等房屋构筑物整体结构和楼房内的自动设备、装置、设施、办公设备、家具、装修及各种室内外附属物;(三)仓库,包括货物仓库、集装箱货运站(CFS)、流动机械库、永久性堆场、临时性堆场的构筑物整体结构和附属装修及各种设施;(四)配套设施,包括配变电供水设施、加油站、墙、栅、道路、大门及被保险人管理或控制的公共区域。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在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一)码头机械;(二)装卸、作业设备;(三)码头作业委托人所委托的作业货物。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论是否已列入保险合同中,均不作为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首饰、古董、艺术品、现金、支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二)便携式通讯装置、照相摄影器材;(三)文件、账册、档案、图纸;(四)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和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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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不保财产
虽然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保险标的采用了列明方式,但是为了避免引起歧义,还是特别强调了哪些财产是本部分的不保财产。除了现金、金银、珠宝等有价证券和贵重金属等普通财产保险不保财产外,码头机械、装卸、作业设备以及码头作业委托人所委托的作业货物均属于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不保财产。其中,码头机械和装卸、作业设备是码头综合保险第二部分码头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标的,而码头作业委托人所委托的作业货物的损失中依法应由码头营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则属于条款第五部分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虽然条款中约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但是保险金额的大小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保险人不能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为了避免出现投保人因对保险不了解而发生不足额投保,导致被保险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的现象,业务人员应向投保人解释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与计算赔偿金额的关系,尤其解释清楚投保金额不足的后果,鼓励投保人足额投保,以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五、码头机械设备的保险责任
与传统的机器损坏保险采用列明式的保险责任不同,码头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采用了一切险方式,即除了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外的其他一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且,为了突出码头机械设备特有的风险保障,条款中还特别明确列明了操作人员疏忽或过失以及电气原因等责任,便于投保人了解。
四、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为了条款的简洁,本条款将具有共同点的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和码头机械设备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约定放在通用条款部分一起约定,而没有分别在每一部分中详细列明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如何约定。
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分别是否为码头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而有所不同。由于港口的地理位置、港口水深以及码头用途不同,码头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建造价值是不同的,没有同类市场价格可以参考,而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要重新修建而无法从市场上购买或订购,所以将其保险价值确定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重建价值。除码头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以外的其他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保险价值为其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在确定实际价值时,如果是按照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就需要注意应将该财产的原值扣除计提的累计折旧后计算其帐面价值,如果该企业还针对该财产提取了跌价准备,在计算该资产的帐面价值时还应扣除该部分跌价准备。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利润的数据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的年度利润表获得,其中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均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的会计相关帐簿获得。
(二)码头企业投保营业中断保险的前提是必须在我公司投保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码头机械设备保险。与一般企业投保营业中断保险必须要同时投保财产损失保险相同,码头企业想投保码头综合保险里的营业中断保险,必须要投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码头机械设备保险。这主要是因为,在损失发生时,如果有有效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后就可以尽快地利用保险赔款以恢复生产和经营,我公司自己承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后,可以掌握理赔的主动权,通过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等加快受损财产的修复速度,避免无限期地拖延被保险人营业中断的时间,从而减少因营业中断而造成的损失。
在营业中断保险部分,条款对毛利润等几个概念进行了约定。这样做主要是因为这些概念在条款中的含义与其在其他领域中的含义不太一样,或者为了明确界定保险合同双方的责任。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毛利润概念。本条款所称的毛利润与一般财务会计所称的毛利润不是相同的概念。所以,在开展业务时,应提醒投保人注意二者的区别,按照条款约定的毛利润概念计算确定保险金额,以便投保人能够足额投保。由于码头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以及为简化操作,码头综合保险将营业中断保险部分的毛利润约定为企业营业利润与约定的维持费用之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营业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
二、码头综合保险的责任范围
码头综合保险包括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机械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五部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与码头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保险责任也不同。这主要是因为码头企业的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与机械设备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不同,存在较大差异。为给码头企业提供比较全面而专业的保险保障,将码头企业的这两大部分财产区分开来,分别设计成两部分,给予更专业的保险保障。在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中,应特别提醒投保人将这两部分财产加以区分,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中分别予以列明。对于可能引起混淆的,可以用定义或说明性文字给予进一步的约定。
六、码头机械设备的保险价值
由于码头机械设备无论是从市场购买还是从专业厂商订购获得,均有其市场价格或购买的价格,将码头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价值定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重置价值,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重建价值或实际价值,既方便了操作,又避免在发生赔款时因为折旧的计算问题与被保险人发生矛盾。七、毛利润来自相关概念的理解附件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码头综合保险条款使用指南
承 保 指 南
一、码头综合保险的承保对象
码头综合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从事码头营运业务的企业或单位。随着国家港口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政府在港口码头建设领域继续实行开放政策,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港口码头的经营,允许民间资本投资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企业。这样,越来越多的码头营运企业就会更加重视码头营运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包括其财产的损失风险及其营运责任的赔偿风险,并积极通过适当的方式转嫁自己的风险以获得稳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码头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广,而且码头营运企业的风险也比较大,所以在承保操作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对投保企业的风险调查和了解,特别是对于要求投保营业中断保险和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必须是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有效、管理水平高、行业信誉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系统的码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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