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专科学校光伏发电电站建设房屋屋顶租赁合同(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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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光伏发电电站建设房屋屋顶租赁



年月日
房屋屋顶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承租方,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1.出租屋顶楼号:。

2.出租屋顶的建筑面积:。

3.出租房屋的交付以现状为准。

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给乙方。

4.甲乙双方约定该租赁房屋屋顶用途为: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建设。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25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整转为租赁押金。

合同期满或终止,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经甲方验收房屋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将出租房屋交给甲方,甲方将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还乙方。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租金标准:乙方须交纳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年/平方米(小写元/年/平方米)。

2.缴纳时间:由乙方按年度缴纳给甲方。

乙方在每年的月日前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3.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除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因素外,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房屋屋顶或设备设施要维修、无水无电、断水断电、渗水漏水、下水道堵塞等)拖欠、拒交或缓交租金,更不能以其它任何形式(如房屋屋顶及附属设施维修等费用)来抵扣租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装修的约定
1.乙方不得损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2.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3.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自动终止或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

对于乙方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及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办法为:归甲方所有并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若有甲方不需要的物品、装饰装修物等部分,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要求将物品、装饰装修物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标的物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

第五条租赁期内房屋维修、管理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出租房产的监督管理和使用检查。

2.负责出租房产的交付和验收。

3.负责执行承租人对房产及设施等损坏行为的约定处
理。

4.负责出租房产范围内的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门前三包”等监督管理工作。

乙方责任:
1.房产交接后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维修皆有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造成房产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产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造成不可恢复原状或不能维修好的,乙方应予赔偿。

3.乙方于退租前,必须交清房租及水费、电费、电话费、宽带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4.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房产的安全、消防、保卫、门前卫生等工作,严格遵守计划生育和社会综合治理的规定,并自行负责有关该资产治安、消防等的办证事宜和有关费用。

如有违反,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否则因施工造成的各类损害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6.禁止乙方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活
动,损害公共利益;禁止乙方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
8.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周围卫生环境有管理的义务,做好门前“三包”的工作。

9.乙方在承租期内,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等所有的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在装修期间不得扰民,所有装修材料不得堆放在公共场地内,装修期间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绿化。

否则,由乙方负责将公共设施及绿化修复好,所有修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该合同标的建筑物内没有设定给、排水设施,如乙方自行接装给、排水,出现任何问题及纠纷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者,需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实欠租金金额的5倍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3.乙方违反合同,在房屋屋顶承租期间造成出租房屋屋顶及设施、设备毁损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4.乙方逾期支付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屋顶的水费、电费、
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用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支付上述费用。

5.租赁期满时,乙方须如期交还房屋屋顶,逾期交还则按原租金标准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日计算),直到房屋屋顶实际交还为止。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乙方所承租的资产,并且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不退还:(1)乙方将承租的房屋屋顶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2)乙方不交付或者不足额交付租金达3个月;
(3)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指能源、通讯和物业等费用)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
(4)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屋顶用途、房屋屋顶结构或损坏房屋屋顶,经甲方通知,在限定时间内未进行纠正并修复的;
(5)乙方在租赁房屋屋顶进行违法活动;
(6)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

(7)经营范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的(如经营水泥等高污染的项目及噪音扰民的加工制造业的)。

第八条特别告知
1.乙方必须在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屋顶交给甲方,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屋顶时应当保持房屋屋顶及
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房屋屋顶的附属设施、设备应按房屋屋顶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的要求交还给甲方(见附件),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屋顶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

经甲方催告乙方后仍然不予搬出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置,相关损失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在签订本同前,认可上述房屋屋顶及其周边现状,同时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双方签订合同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使用承租房屋屋顶进行经营的,不影响本同的效力。

3.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4.如遇拆迁,且拆迁公告公布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乙方应尽快搬迁,否则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5倍以上的房屋屋顶使用费(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乙方不享受针对该房屋屋顶的任何拆迁补偿和安置。

5.乙方在租赁期间,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无违约行为,则租赁期满后,在下一轮公开拍租中,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乙方利用租赁资产从事违法活动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除按本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禁止乙方参加下一轮公开拍租。

第九条免责条款
1.房屋屋顶及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由于城市规划、城市公益建设、拆迁、改造、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或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屋顶,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联系方式
为双方便于联系工作、方便配合,乙方告知甲方的通讯地址为。

乙方若需变更,须于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签字确认。

否则甲方仍按原地址向乙方寄送相关文件,不论是否送达或者退还均视为已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要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
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合同使用须知:合同附件及竞谈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

本合同以下无正文。

全称:
开户行:
帐号: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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