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
法硕联考法制史重点归纳
法硕联考法制史重点归纳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2)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3)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4)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1)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2)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3)明清沿用刺配刑;(4)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1)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2)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5.大理寺及其沿革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1)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2)隋朝设三复奏;(3)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4)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1)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2)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3)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4)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5)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继续阅读。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修订稿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一、从纵向看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1.夏商周时期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
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
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
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
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
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
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
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
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
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
法律硕士法制史经典考点整理
法律硕士法制史经典考点整理一、《魏律》—(《曹魏律》、《新律》)1、“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2、将“具律”改学刑名,置律首3、18篇体例二、《晋律》—(《泰始律》、《张杜律》)首立“准五报以制罪”的制度三、“官当”首在《北魏律》和《陈律》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拆抵途罪的一种特权制度四、《北齐律》1、《名例律》开始于此2、规定“重罪十条”3、最早确立12篇体例五、《开皇律》1、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2、封建制五型法定化3、区分公罪与私罪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5、确立“十恶”罪谋反—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谋大逆—图谋毁环寺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谋判—背判朝廷,投弃外国的犯罪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不道—杀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玉玺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不义—杀本属府主、判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成父、祖妾的犯罪不睦—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成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六、历代立法思想夏、商—王权神授、天讨与天罚西周—“明德慎罚”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主刑”、“法布于众”汉朝—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2、汉武帝“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产生唐朝—1、“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宋代—1、强化中央集权;2、重典治“贼盗”;元朝—1、“附会汉法”2、“分而治之”明朝—1、“刑乱国用重典”2、“明刑弻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七、中央审判机关隋唐:大理寺—审判刑部—复审御史台—监察明清:刑部—主审大理寺—复审都察院—监察另:1、《大明律》形成分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2、秋审复审后四种情况(1)情实(2)缓决(3)可矜(4)留养承祀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法律硕士笔记重点详解之法制史
法律硕士笔记重点详解之法制史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三、近现代法制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朝的建立,其主要依据在于: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这是国家产生依据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这主要是:A氏族起源色彩B集权统治C与道德结合D刑事法规发达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一)王权神授(二)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一)“以德配天”:“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要敬天、敬宗、保民。
(二)“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三)“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四)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的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无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政治保守派从社会混乱不堪的现实出发,提出了新形势下的“礼治”路线,主张“为国以礼”,“以礼明是非”。
政治革新派则极力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和“事断于法”坚决要求打破宗法的等级秩序与维护这种秩序的法律制度,试图创造新型的法制来取代奴隶社会的礼制。
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在夏、商两代,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夏王、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以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
法制史13个重点的归纳总结法制史的归纳总结法制史是研究人类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发展历程的一门学科。
它以时间顺序为主线,对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发展进行研究。
在法制史的研究中,有13个重点可以归纳总结,它们分别是:母权制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民法制社会、刑法制社会、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行政法制的发展、商法制度的形成、劳动法制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措施、现代法制的建立、国际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法制的转型与创新。
首先,母权制社会是人类最初的法律制度形态。
在母权制社会,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以血缘关系为主要依据,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拥有重要地位,社会秩序以宗法制为核心。
接下来是奴隶制社会。
在这个社会制度下,奴隶是一种重要的生产关系。
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以主奴关系为基础,奴隶缺乏法律地位和权利。
封建制社会是中世纪欧洲的主要社会制度,它的法律制度以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封建等级关系为核心。
宗法法律制度逐渐被土地法和封建私法所取代。
随着城市的兴起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制社会逐渐形成。
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平等和自由为原则,契约关系逐渐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式。
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法、家庭法和合同法。
刑法制社会是在民法制社会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这个时期,刑法出现了司法的特点,法律关系以追究犯罪责任为主要内容。
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阶段,国家逐渐成为法律制定的主体和执行者,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由国家来负责。
行政法制的发展是现代法制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行为和行政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发展与国家机关的出现和发展紧密相关。
商法制度的形成是现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
劳动法制的发展是工人阶级权益保护的结果。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时和工资等劳动条件,它的出现与工业化和雇佣劳动的普遍应用有关。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各个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法硕考研法制史专题总结
法硕考研法制史专题总结一、立法指导思想1.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宗法制度2.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3.秦●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4.汉●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5.唐●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6.辽●因俗而治: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7.金●因地因族制宜,多制并存8.元●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异制9.明●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重典治民)●明刑弼教10.清●详译明律,参以国制11.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2.南京临时政府●三权分立、民主共和、防止袁世凯独裁13.北洋政府 (北京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14.南京国民政府●三民主义:权能分治、五权宪法、建国三时期、训政保姆论●坚持“党治”: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即中央政治委员会(后改称国防最高委员会)二、主要法律形式1.夏、商●禹刑、汤刑、誓、诰、命2.西周●亲亲与尊尊、五礼、失礼则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战国●商鞅改法为律4.秦●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课、程5.汉●律、令、科、比6.魏晋●律学7.东魏●麟趾格8.西魏●大统式9.唐●律、令、格、式10.宋●编敕、编例(条例、断例、指挥)、条法事类11.元●条格、断例12.明●大诰、条例13.清●则例14.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基本法典、相关法规、判例解释例三、重要立法1.西周●吕刑2.春秋●郑国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被庐之法》《仆区法》《茆门法》3.战国●《法经》《分户令》4.秦●《云梦秦简》5.汉●约法三章、《九章律》、汉律六十篇6.三国●《曹魏律》7.两晋●《晋律》8.南北朝●《北魏律》《北齐律》9.隋●《开皇律》《大业律》10.唐●《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11.宋●《宋刑统》12.辽●《新定条例》(《重熙条例》)、《咸雍条例》13.西夏●《贞观玉镜统》《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亥年新法》14.金●《皇统制》《泰和律令敕条格式》15.元●《大札撒》《条画五章》《至元新格》《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元典章》《经世大典》16.明●《大明律》《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会典》《教民榜文》17.清●《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大清会典》18.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礼法之争●《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0.北洋政府(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暂行新刑律》21.南京国民政府●《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中华民国民法》22.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23.抗日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24.人民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四、罪名1.夏●不孝、昏、墨、贼2.商●乱政、疑众、三风十愆3.西周●贼、藏、盗、奸●违抗王命●寇攘奸宄●五过之疵●杀人越货●不孝不友4.秦●谋反、盗贼犯罪和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盗徙封●不直、纵囚、失刑5.汉●危害中央集权制:阿党附益、左官、非正、出界、逾制(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不如法、事国人过员●危害君主专制: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左道,矫制●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危害国家政权:蔽匿盗贼、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惩治思想言论犯罪:诽谤妖言、非所宜言、腹诽罪6.北齐●重罪十条7.隋●十恶8.唐●十恶、六杀、六赃、保辜9.元●强奸幼女罪10.明●奸党罪11.清●文字狱(比照谋大逆)12.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破坏交通电讯罪●《大清新刑律》:将谋反罪改为内乱罪、新增有关国交、外患、电讯、交通、卫生等罪名13.抗日民主政权●汉奸罪、破坏坚壁财物罪、贪污罪五、刑罚1.夏、商●旧五刑:墨、劓、荆、宫、大辟(炮烙、醢、脯)●其他: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2.西周●九刑:墨、劓、荆、宫、大辟、流、赎、鞭、扑3.秦●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刑●作刑:城旦、春,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财产刑:赀刑、赎刑●耻辱刑:髡、耐●适用于官吏轻微犯罪的其他刑:废,谇,免及收,迁4.汉●文景帝废肉刑●死刑、肉刑、笞刑、徒刑、徙边、禁锢、赎刑、罚金,女徒顾山5.三国●曹魏: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6.两晋●西晋:死、徒、笞、罚金、赎7.南北朝●北魏: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废除宫刑●北周:杖、鞭、徒、流、死——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8.隋唐●死、流、徒、杖、笞9.宋●折杖法、刺配、凌迟10.元●笞、杖、徒、流、死(凌迟、斩)●刺字、劓刑、黥刑、醢刑、剥皮11.明●充军刑、廷杖刑12.清●充军、发遣、剌字、枷号●死刑:斩绞立决、斩绞监侯,凌迟、枭首、戮尸13.清末●《大清现行刑律》: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删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大清新刑律》: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没收14.人民民主政权●创设管制刑、增加无期徒刑六、刑罚适用原则1.夏、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2.西周●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三刺之法●宽严适中●因地、因时制宜(刑罚世轻世重)●上下比罪●同罪异罚3.战国●商鞅变法:连坐法4.秦●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端与不端(区分故意与过失)●盗窃按赃值定罪●共同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自首减轻处罚●诬告反坐●连坐原则5.汉●上请●亲亲得相首匿●“恤刑”6.三国●曹魏:八议7.两晋●西晋:准五服以制罪8.南北朝●北魏:官当、存留养亲9.隋●议、减、赎、当10.唐●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私有别)●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合并论罪从重●自首减免刑罚●类推原则●老幼废疾减刑●累犯加重●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化外人有犯●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11.宋●《重法地法》(《窝藏重法》、《盜贼重法》)12.元●蒙汉异法、同罪异罚13.明●断罪无正条●涉外案件属地法主义●轻其所轻、重其所重14.清●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15.抗日民主政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平等保障人权●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16.人民民主政权●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惩办战争罪犯●镇压地主恶霸与肃清政治土匪●取缔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七、民事立法1.西周●质剂与傅别●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2.唐●民事行为能力:丁年●所有权:加功所有●契约:出举与负债、牵掣、役身折酬●婚姻:义绝、和离●家庭●继承3.宋●不动产买卖契约: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典卖契约:质卷、解贴●财产继承:立继、命继4.元●财产法律制度:阑遗物、契约关系、损害赔偿(烧埋银)●婚姻制度:收继婚●继承制度5.明●财产所有权:无主物、遗失物、埋藏物●婚姻:义绝●家庭:教令权、主婚权●继承6.清●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民事主体:废除匠籍制度、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部分贱籍豁免为良、奴婢可以开户为民●债权:区别典、卖两种契约、典当回赎权年限、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继承:昭穆相当、独子兼祧八、经济立法1.秦●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2.汉●专卖制度:盐、铁、酒●抑商政策:告缗令●对外贸易立法:丝绸之路、禁“金戈铁马”3.唐●均田制:口分田、永业田●赋役制度:租庸调法、两税法●专卖制度:榷盐法、茶税法、榷酤制度●对外贸易制度:市舶制度4.明●赋役制度:一条鞭法●海外贸易制度:海禁、朝贡5.清●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盐、茶、矾九、行政立法1.汉●皇帝制度●中央:三公九卿●尚书台●地方:郡、县(东汉末期:州、郡、县)●荐举和考试:察举、征召、辟举、任子、太学补官●考核:上计●致仕●监察:刺史、司隶校尉、三独坐、六条问事、御史九条2.唐●三省六部制●科举制●考课:四善二十七最●致仕●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一台三院3.宋●中央:二府(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地方:路、府(州)、县●科举:糊名(弥封)、誊录、回避●官制:官、职、差遣●考课:“四善三最”,磨勘制、历纸制●台谏:御史台、谏院4.元●中央:中书省、枢密院、宣政院●地方:行省、路、府(州)、县●科举制:经义取士制度●监察制度:御史台(中台)、行御史台(行台)、《风宪宏纲》5.明●中央:废除丞相制度、内阁大学士●地方:省、府(直隶州)、县●科举●都察院6.清末●咨议局与资政院●修订法律馆●宪政编查馆十、司法机构1.夏●圜土、夏台、钧台2.商●圜土、囹圄、羑里3.西周●主审判:司寇4.秦●主审判:廷尉●主监察:御史大夫5.汉●主审判:廷尉●主监察:御史大夫6.魏晋●主审判:廷尉(曹魏:律博士)7.南北朝●主审判:大理寺(北齐)8.唐●主审判:大理寺●主复核:刑部●主监察:御史台9.宋●主审判:大理寺●主复核:刑部●主监察:御史台●审刑院、制勘院、推勘院10.元●主审判:大宗正府、宣政院、刑部●主监察:御史台11.明●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大理寺●主监察:都察院●厂卫●申明亭12.清●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大理寺●主监察:都察院●内务府、宗人府、理藩院13.清末●司法行政:改刑部为法部●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14.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司法部●审判:临时中央审判所15.北洋政府(北京政府)●审判:大理院●行政诉讼:平政院●审检分立16.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务(后曾改归行政院统辖)●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权●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官吏惩戒委员会:掌管文官和法官的惩戒●特种刑事法庭17.工农民主政权●审判:临时最高法庭18.抗日民主政权●审判:高等法院●审检合一制十一、诉讼审判制度1.夏商●神权政治:天罚与神判2.西周●狱(断狱)、讼(听讼)●钧金和束矢●五听3.秦●告发、纠举●公室告与非公室告●讯狱与治狱●爱书与封守●读鞫与乞鞫4.汉●告诉与举劾●鞫狱、辞服、读鞫、乞鞫●录囚●春秋决狱●秋冬行刑5.三国两晋南北朝●西晋: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测罚(南梁)与测立(南陈)6.唐●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辞牒)●回避制度:换推制●诉讼审判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7.宋●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8.元●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开始出现诉讼代理●"约会"制度9.明●严厉制裁诬告行为●严禁越诉●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会审:三司会审、九卿会审(圆审)、朝审、大审、热审10.清●限制告诉权●刑事审判程序●回避制度●秋审制度: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幕友、胥吏11.清末●四级三审制●初步规定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12.南京国民政府●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试行律师制度13.北洋政府(北京政府)●四级三审制●县知事兼领司法审判权●利用军法审判干预司法14.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四级三审制,1932年《法院组织法》改为三级三审制●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15.工农民主政权●四级二审制16.抗日民主政权●两审终审制,抗战后期一般都改为三级三审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17.人民民主政权●大区、省(行署)、县三级审判体制●人民法庭。
法硕考研知识点基础大汇总
法硕考研知识点基础大汇总一、法理学1.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2.法的定义及法的特征3.法的分类及其特点4.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5.法的解释和法的适用6.法律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7.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特点8.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实质9.公正正义的概念及其实现途径二、法律史1.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2.古代法律史在中国的发展及主要阶段3.古代法律的演变过程及其特点4.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其影响5.近代法律史在中国的发展及主要阶段6.近代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转型7.世界法律史的发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三、宪法学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2.宪法的概念和主要特征3.宪法的分类及其特点5.宪法的解释和适用6.宪法的修正和宪法的保卫7.宪法的权威和宪法的效力8.宪法的保障机制和宪法的实施四、行政法学1.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2.行政法的发展和演变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4.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和特征5.行政权力的性质和行使限制6.行政裁量权和裁量标准7.行政过程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保障8.行政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五、刑法学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2.刑法的发展和演变3.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4.刑法的分类及其特点5.刑罚的种类和主要特点6.刑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刑事故意7.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和客体8.刑事责任和刑事程序的保障六、民法学1.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2.民法的发展和演变3.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4.民事权利的产生和行使5.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和效力6.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7.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和客体8.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民事程序的保障七、商法学1.商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2.商法的发展和演变3.商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4.商事主体的构成和权能5.商法法人和商业公司的概念及其特点6.商法权利的产生和行使7.商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8.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和商事争议的解决八、经济法学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2.经济法的发展和演变3.经济法概念和基本原则4.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和市场经济规则5.经济法主体的构成和经济自由的保护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和调整7.经济组织的构建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8.经济法理念和经济法律责任的规制以上是法硕考研的基础知识点的大致概括,这些知识点包括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分支学科的基本原理。
法硕法制史终极背诵版
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立法朝代立法成果思想1、禹刑。
夏商天罚神判2、汤刑。
3、“誓”、“诰”、“命”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吉;凶;军;宾;嘉;②“亲亲、尊尊”为精神;③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④社会调控手段之一西周2011-以德综-35,配天,2012-明德综-32,慎罚2012- 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注意:“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综-60不适用刑罚。
4. 宗法制度:“封邦建国”。
分封制。
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礼崩乐春秋1. 公布②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坏”转战国成文法“严③邓析书“竹刑”酷法治”①特点: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2.李悝《法经》②内容:盗、贼、网、捕、杂、具 6 篇2010-综③历史地位: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启后”-43注意:六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3. 商鞅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励告奸,诬告反坐;③分户变法令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法4、法家布于众。
“缘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
廷行事。
是云梦秦秦代法而简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治”件判决的依据。
“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 60两汉“约2008-法省综-44,刑”到2009-“德综-42,主刑2009-辅、礼综-61,刑并2012-用”综-61 篇。
律、令、科、比“缇萦”上书,导致文帝废肉刑:a.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b. 劓刑改为笞 300;c. 斩左趾改为笞 500;d.斩右趾改为死刑。
景帝:劓刑笞 300 改为笞 200;斩左趾笞 500 改为笞 300,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且文景帝废肉刑行刑不得换人。
注意:“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法律硕士背诵口诀(法制史篇)
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口诀(中国法制史篇)第一章立法概况1.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家道中落)家——家长制——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的统治方式道——道德——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中——宗——宗法氏族——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落——落后——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2. 战国时立法指导思想(一刑轻法)一——一断于法;刑——刑无等级;轻——轻罪重刑;法——法布于众3. 秦、汉、唐的法律形式1) 秦:请找[泻]立停大师请——秦;找——诏——诏令;立——律;停——廷——廷行事;大——答——法律答问;式——封诊式2) 汉:李宁、科比,悍!李——律;宁——令;科;比;悍——汉3) 唐:律,令,格,式,典4.《吕刑》内容(吕宽赎罐) 吕——《吕刑》宽——宽严适中,在定罪量刑上“中正、中罚、中道” 赎——规定赎刑罐——贯——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5.九刑(宫妃议大漠,留仆赎鞭)宫——宫刑;妃——非刑(刖);议——劓刑;大——大辟;漠——墨刑;留——流;仆——扑;赎;鞭;6. 成文法的公布及论战郑子书——郑国、子产、“铸刑书” 赵晋鼎——晋国、赵鞅、“铸刑鼎” 宋刑器——宋国、“刑器” 楚仆茆——楚国、“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邓竹刑——邓析、“竹刑” 论战——子产VS叔向;赵鞅VS孔子7. 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疯子观战否?)疯子——封建制度——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观——观念——标志着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战——战国——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否——否定——是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8. 《法经》的内容(盗贼砸网拒捕)盗——盗法;贼——贼法;砸——杂法;网——网法;拒——具法;捕——捕法9.“六禁”(金银洗洗成交) 金——金禁;银——淫——淫禁;洗——徒——徒禁; 洗——嬉——嬉禁;成——城——城禁;交——狡——狡禁10.《法经》的特点(战地重法)战——战胜——是封建制法战胜奴隶制法的标志地——地主——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重——重刑——体现法家严刑峻法的重刑精神法——法治——体现“法治”精神11.汉律六十篇(超越九镑)超——朝——《朝律》,6篇越——《越宫律》,27篇九——《九章律》,9篇镑——傍——《傍章律》,18篇12.《曹魏律》主要内容(八篇刑具)八——“八议”正式入律篇——篇目——增加了篇目刑——刑罚——改革了刑罚具——具律——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13.《晋律》主要内容(静态法25法内准)静——晋——《晋律》态——泰——《泰始律》25——25篇法——法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内——内容——调整内容、结构,使之更加“刑宽、禁简” 准——规定了“准五服以治罪”制度14.《北魏律》主要内容(北官25鞭)北——《北魏律》;官——“官当”首次入律; 25——25篇鞭——鞭刑——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制度15.《北齐律》主要内容(北冥12重法)北——《北齐律》冥——名——名例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并成“名例律”,作为总则12——12篇重——重罪——规定了“重罪十条” 法——法条明审、科条简要的特点16.《麟趾格》、《大统式》(东临[碣石],大[话]西[游])东临——东、麟——东魏、《麟趾格》大西——《大统式》、西魏17.《开皇律》主要成就(五八四十篇,赎官12网)五——五刑——封建五刑法定化八——八议——明确规定了“八议”制度四——私罪——区分公罪与私罪十——十恶——确立“十恶”罪篇——篇章体例定型化赎——赎刑——赎刑制度化官——官当——“官当”列为定制12——12篇网——刑网简要,疏而不失18.《大业律》(18大爷除十恶) 18——18篇大爷——大业——《大业律》除十恶——删除“十恶”条款19.《武德律》、《贞观律》(五一增订12篇) 五一——武、一——《武德律》,唐朝第一部法律增订——贞、定——贞观律、定刑——《贞观律》标志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12——12篇20.《唐六典》内容(政治、礼教、刑事)政——政职;治——治职;礼——礼职;教——教职;刑——刑职;事——事职21.唐律的特点(理科用语)理——礼——礼法合一科——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用刑持平语——语言精炼明确22.条法事类(调笑,请您蠢笑)调笑——条、孝——条法事类,孝宗时开始汇编请您——庆、宁——《庆元条法事类》,宁宗时期蠢笑——淳、孝——《淳熙条法事类》,孝宗时期23.编敕(太监太太太大)太监——太祖、建——太祖时期,《建隆新敕》太太——太宗、《太平兴国编敕》太大——太宗、《大中洋符编敕》24.六部(工兵李虎行礼) 工——工部;兵——兵部;李——吏——吏部;虎——户——户部;行——刑——刑部;礼——礼部25.明会典(碗真大) 碗——万——《万历会典》;真——正——《正德会典》;大——《大明会典》26.《大清会典》(康佳钱用光) 康——《康熙会典》佳——嘉——《嘉庆会典》钱——乾——《乾隆会典》用——雍——《雍正会典》光——光——《光绪会典》27.《天朝田亩制度》主要内容(贫农征婚) 贫——平——平等——提倡男女平等农——农业经济制度:“天下田天下人同耕” 征——政——政权组织建设:君主专制主义政权组织体系婚——婚姻制度:反封建性第二章.宪政制度1.《临时约法》主要内容(才子踢国民) 才——财产——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子——指——指导思想——以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踢——体——体制——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国——国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民——民主自由——体现了民主自由的原则2.南京国民政府宪法性文件(训曰:勿现!) 训——《训政纲领》曰——约——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勿——五——《五五宪草》现——宪法——《中华民国宪法》3.《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内容(曰:观裸衣舞) 曰——约——《中经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观——官——官僚资本——以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裸——罗——罗列一系列人民“权利”与“自由” 衣——一——一党专政——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舞——五——五院制——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特点及意义(根钢果香,资旧经积) 1) 根钢——根、纲——根本大法,伟大纲领果香——果、向——胜利成果,斗争方向资旧——资产阶级约法,旧中国反动政府宪法经积——经验,积极性2) 内容特点(外国公证)外——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不平等条约国——国家性质: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证——政——政治制度:工农兵代表大会5.《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民团抗经文) 民——民主——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团——团结——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抗——抗战——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经——经济——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文——文化——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第三章行政立法1.官员考核依据(严判书生) 严——言——言辩;判——文理;书——楷法;生——身——体貌2. 2.“四善”(勤公得胜) 勤——恪勤匪懈;公——公平可称;得——德——德义有闻;胜——慎——清慎明著第四章刑事立法1. 奴隶制五刑(宫妃议大漠)宫——宫刑;妃——非刑(刖);议——劓——劓刑;大——大辟;漠——墨——墨刑2. 最早废除宫刑(西宫[辞])西魏,废宫刑3. 最早规定官当(城北[官])城——陈——《陈律》;北——《北魏律》;4. 五刑的等级及量刑标准(无耻脏徒,上下推算;三流加役斩绞死)无耻赃徒——5、笞、杖、徒——笞刑、杖刑、徒刑各分5等,实行上下推算量刑原则三流加役——3、流、加役流——流刑分3等,另设有加役流斩绞死——死刑分为斩和绞两种5. 折杖法的适用(笞杖臀,徒流脊,流一加三)笞杖臀——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流脊——徒刑、流刑折为脊杖流一——流刑、1年——流刑折为脊杖后于本地配役1年加三——加役流、3年——加役流折为脊杖后于本地配役3年6. 凌迟刑的历史沿革(五代凌迟,仁增宁定明入律,明清13、22,现行废除)五代——最早出现于五代时期仁增——北宋仁宗时期增施凌迟刑宁定——南宋宁宗时凌迟被定为法定刑明入律——凌迟刑在明朝正式入律明清13、22——适用凌迟的罪名明朝为13条,清朝为22条现行废除——《大清现行刑律》予以废除7. 元朝死刑分为2种(原始战领)原——元——元朝;始——死——死刑;战——斩;领——凌——凌迟8. 太平天国的刑种及死刑种类(家长死,五盏灯) 1) 刑种:家——枷——枷刑;长——杖——杖刑;死——死刑; 2) 死刑:五——五马分尸;盏——斩首;灯——点天灯9. 西周时期的刑法原则(老姑嘴宽)老——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姑——故——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嘴——罪——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宽——宽严适中原则10.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盗铃故累,自宫勿说) 盗——盗窃按赃值定罪铃——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故——故意——区分故意与过失累——累犯——累犯加重原则自——自首——自首减刑原则宫——共——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勿——诬——诬告反坐原则说——唆——教唆犯罪加重处罚原则11.元朝及三国刑罚适用原则(恤上亲,准罢官) 1) 汉:恤——恤刑原则;上——上请原则;亲——亲亲得相首匿原则2) 三国:准——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罢——八——八议制度;官——官当原则12.服制(斩齐大小缌麻)斩——斩衰;齐——齐衰;大——大功;小——小功;缌麻13.唐朝定罪量刑主要原则(共同数特工,老花子更累)共——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同——“同居相为隐”原则数——数罪并罚原则特——特权原则工——公——区分公罪与私罪老——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花——化——化外人的处罚原则子——自——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更——更犯加重原则累——累犯加重原则14.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法原则([抗日]真吓人)真——镇——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区分首要与胁从吓——威吓——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人——人权——保障人权原则15.“五过”内容(官反内祸来OR宦官来内火)官——惟官;反——惟反;内——惟内;祸——货——惟货;来——惟来16.“七杀”内容(五斗细谷谋过节) 五——误——误杀;斗——斗杀;细——戏——戏杀;谷——故——故杀;谋——谋杀;过——过失杀人;节——劫——劫杀17.太平天国时主要罪名(反叛破醋坛)反——反革通妖罪;叛——叛变通妖罪;破——破坏军纪罪;醋——触——触犯天条罪;坛——贪——贪污、盗窃罪18.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主要罪名(战争浪费)战争——战争罪;浪费——浪费罪19.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主要罪名(盗匪汉奸,破边破坚)盗匪——盗匪罪;汉奸——汉奸罪;破边——破坏边区罪;破坚——破坏坚壁财物罪20.解放区政权主要罪名([解放区]反战)反——反革命罪;战——战争罪21.《大清现行刑律》内容(改编新罪名)改——改律名为刑律编——编篡——取消六律总目新——刑——废除一些刑罚手段将主体刑罚定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罪——罪名——增加一些新罪名名——民——纯民事性条款不再判刑22.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刘干杯无子)刘——留——关于“留存养亲”制度干——关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废存问题杯——卑——关于卑亲属是否可对尊亲属行使正当防卫的问题无——关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奸”的问题子——关于“子孙违反教令”的问题23.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及意义(思维内偏,知识进化) 1) 特点思——思想——始终贯穿着“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的立法指导思想维——维护——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而被迫进行的内——内容——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近代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编——编篡——在法典编篡形式上,改变“诸法合体”的形式2) 意义知——资——资本主义——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教育制度近代化识——知识——有利于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进——近代化——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化——华——中华法系——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第五章民事立法1. 西周契约制度(左权[的]肠子)左权——左券、债权——债权人持左券肠子——长、质——较长的契券称为“质”2. 宋朝典卖契约的实质要件(原先输过)原——原主离业;先——先问亲邻;输——输钱印契;过——过割赋税3. 西周婚姻基本原则(同一父)同——同姓不婚;一——一夫一妻制;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4. “六礼”(蔡文姬真轻盈) 蔡——采——纳采;文——问——问名;姬——吉——纳吉; 真——征——纳征;轻——请——请期;盈——迎——亲迎5. 唐朝婚姻制度(先主解聘书) 先——限——对婚姻缔结有限制,如同姓不婚等主——主婚权——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解——解除——以“七出”“三不去”“义绝”为解除要件,另有“合离” 聘书——聘财、婚书——以聘财、婚书为婚姻成立的要件6. 元朝婚姻制度(寡妇婚书管媒妁) 寡妇——严禁寡妇带产改嫁婚书——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必须订立婚书管媒妁——元朝开始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7. 《中华民国民法》内容及特点(私修国际婚姻) 私——私有财产——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封建地主土地经营权修——修订——对旧民律草案进行较多修订并有明显发展国——国家本位——采取“国家本位”为主的立法原则际——继承——维护具有封建色彩的继承制度婚姻——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第六章司法制度1.大理寺沿革北齐水塘[有]神鸡——北齐、隋唐、审判机关——北齐设置;隋唐沿用作为审判机关畜牲神宗[哼]元曲——初、慎、神宗、元、取——宋初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时恢复审判职能;元朝取消大理寺明清[官员来]查看——明、清、查看(即复核)——明朝、清朝大理寺为复核机关清末北洋最高级——清末、北洋时期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2.监察机关沿革秦汉打中东——秦汉、大、中、东——秦汉:御史大夫;东汉:御史中丞三男御明都——三南、御、明、都——三国两晋南北朝:御史台;明朝:都察院3.地方司法机关(送点明星[给]袁术) 送点——宋、典——宋朝:提典刑狱司明星——明、刑——明朝:提刑按察司袁术——元、肃——元朝:肃政廉访司4.“五听”制度(瓷器木耳色) 瓷——辞——辞听;器——气——气听;木——目——目听;耳——耳听;色——色听5.审判制度(举灶汉断粥,请咨询) 举灶汉——鞫、诏、汉——汉朝:鞫狱、诏狱断粥——断、周——周朝:断狱请咨询——秦、治、讯——秦朝:治狱、讯狱6.汉朝诉讼和审判制度(汉高举复录春秋[伟大旗帜]) 高举——告、举——起诉分为“告诉”“举劾” 复录——“复录” 春秋——“春秋决狱”7.明朝厂卫干预司法制度(东城西县无内行) 东城——东、成——东厂成立于明成祖时期西县——西、宪——西厂成立于明宪宗时期无内行——武、内行厂——内行厂成立于武宗时期8.明朝会审制度(九翻超重,大会大囚) 九翻——九卿会审:翻案囚犯超重——朝、重——朝审:重案囚犯及死罪案件大会——会审官录:大案重囚大囚——大审:囚徒9.清朝会审(秋潮热) 秋——秋审;潮——朝——朝审;热——热审10.秋审分四种情况处理(情缓可留) 情——情实;缓——缓决;可——可矜;留——留养承祀11.领事裁判权的确立(领五虎,观烟台,上公堂) 领五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虎门条约》观烟台——观审制度形成于《中英烟台条约》之后上公堂——会审公堂规定于《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中12.南京国民政府民事审判程序的内容和特点([南国民事],三条不繁) 三——**三审制条——调——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不——不干涉原则繁——程序规定极其繁琐光阴荏苒,而流年从来也不曾缺少错乱和犹疑。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阻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进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那么和标本,关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阻碍。
(二) 立法概况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布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适应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爱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那么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进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那么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那么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爱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爱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差不多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点: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形。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适应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罚〔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法硕联考法制史核心笔记
立法指导思想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二、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罚、法布于众三、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罚四、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汉武帝之前:黄老学说与约法省刑、汉武帝之后:德主刑辅五、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六、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七、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尚德缓刑法律形式一、秦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和廷行事二、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三、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四、宋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编敕、编例、条法式类重要知识点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吕刑》中有记载2.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3.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4.李悝《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5.《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具法6.《法经》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7.《法经》最早规定了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8.《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9.《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入律,又称《魏新律》10.《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近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具律置于律首11.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12.《晋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又称《泰始律》《张杜律》13.《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14.《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15.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16.北魏政权首创杖刑17.西魏编纂的《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以“式”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18.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19.《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20.《北齐律》首次以“名例律”命名法典总则21.《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22.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23.《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24.《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和私罪25.《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26.科举制度始创于隋朝27.《永徽律疏》(《唐律疏仪》)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28.《唐律疏仪》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9.《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30.《大中刑律统类》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纂方式31.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32.《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33.宋朝首创刺配刑34.宋朝首创充军刑35.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36.《元典章》首创附载“五服图”先例37.元朝首次明确规定“嫁娶礼书(婚书)”制度38.元朝首次以刑部作为中国古代的中央主审机关39.明朝《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正式入律40.明朝《大明律》首创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方式41.明朝《大明律》首创附“六脏图”先例42.明朝《大明律》首创奸党律43.《明大诰》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空前普及的法规44.《大明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创立律例合编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45.明朝首次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名称46.《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成文法典47.《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48.《康熙会典》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49.《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50.《十九信条》是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第二部宪法文件5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5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53.《大清现行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意义的刑法典54.《大清新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55.《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5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57.《钦定大清商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法58.《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是清末修律过程中制定的最完备的商法5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60.《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采取三权分立政府组织原则的宪法性文件61.《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62.《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63.《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6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65.《井冈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据地政权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66.《中国土地法大纲》是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的最为完备的土地法规67.管制刑最早出现于解放战争时期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一、西周时期的婚姻与继承制度1.婚姻原则:西周时期的婚姻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性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法律硕士法制史必备复习笔记二.doc
一、夏、商立法概况在夏、商两代,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夏王、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以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夏朝的法律除大量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以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二)“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商王朝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
除此以外,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二、两周立法概况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色,除传统的“誓”“诰”“命”等王命以外,不公开的刑书和“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宗族习惯法等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一)周公制礼:相传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西周时期的“礼”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
1.礼的概念。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内容。
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吉,凶,军,宾,嘉。
吉礼是祭祀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3.周礼的性质和作用。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三)吕刑:西周穆王时,令司寇吕侯作“吕刑”,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四)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的刑书。
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重点总结
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重点整理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二、立法概况禹刑;汤刑。
三、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四、司法制度天罚与神判;监狱。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刑》;九刑;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宗法制度。
.二、刑事立法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契约:质剂,傅别;婚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嫡长子继承。
四、司法制度大司寇;狱,讼;五听。
第三节春秋法律制度一、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于鼎”;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二、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战国法律制度一、立法指导思想;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二、《法经》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节秦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延行事。
二、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
三、经济立法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行政立法皇帝制度;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审判制度。
第三节汉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主要立法:“约法三章”、《九章律》、“汉律六十篇”.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刑事立法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经济立法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22年法硕法制史简答题
22年法硕法制史简答题
【实用版】
目录
1.22 年法硕法制史简答题概述
2.法制史的考试重点
3.复习法制史的建议和策略
正文
一、22 年法硕法制史简答题概述
对于许多法硕考生而言,法制史是一门既重要又具有挑战性的科目。
在 22 年的法硕考试中,法制史的简答题部分将会是考察的重点之一。
因此,对于考生而言,掌握法制史的知识点并且能够熟练运用这些知识点来解答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制史的考试重点
法制史的考试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古代法制史:包括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法制发展历程。
2.中国近代法制史:主要涉及鸦片战争后至辛亥革命期间的法制变革。
3.中国现代法制史:包括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发展。
4.外国法制史:包括古代希腊、罗马法制,中世纪欧洲法制,近现代各国法制等。
三、复习法制史的建议和策略
1.建立知识框架:法制史的内容繁杂,因此建议考生在复习时,先梳理出整个法制史的知识框架,然后再逐步填充细节内容。
2.重点突出:在复习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每个时期的法制特点和重要事件,以便在考试时能够快速找到答案。
3.练习做题:通过做题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及时进行修正。
4.结合实际:法制史的学习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学习,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提高自己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的来说,对于 22 年的法硕法制史简答题,考生需要对法制史的所有知识点有一个全面的掌握,并且能够灵活运用这些知识点来解答问题。
中国法制史考研知识点归纳
中国法制史考研知识点归纳一、背景和概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经历了不同朝代的变迁和演进。
在中国法制史的考研中,有一些核心知识点需要重点关注。
二、夏商周时期的法制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重要时期。
在夏朝,已经形成了以宗法制为基础的法制体系。
商朝的法制相对较松散,官制不完善,而周朝则实行了更加完善的封建制度和官制。
三、秦汉法制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的重要转折点。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了一系列变革,其中包括对法律的统一和规范。
秦代法律严苛,施行严刑峻法,但也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基础。
四、唐代法制唐代是中国法制发展的繁荣时期,也是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的时期。
唐朝建立了完善的官员选拔制度和参政议政制度,对审判制度进行了改革并建立起科举制度。
五、明清法制明代法制的特点是兼容并蓄,既保留了古代法制的一些特点,又融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和制度,如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清代的法制则相对保守,仍然延续了明代的一些制度,但也有所调整和变革。
六、近代法制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挑战和变革。
从晚清时期的洋务运动开始,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在辛亥革命后建立起了新的法制框架。
但在20世纪的政治动荡中,法制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干扰和阻碍。
七、现代法制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也面临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适应新的社会需求,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八、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与启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变迁,还对我们理解和应对当今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如守法、公平正义、权责分明等法治原则。
九、结语中国法制史是一个广阔而深奥的研究领域,通过对其知识点的归纳,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其核心和重点内容。
希望此篇文章对你在中国法制史考研中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你能够在学习中深入探索,进一步了解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脉络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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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一、从纵向看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1.夏商周时期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
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
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
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
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
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
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
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
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
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
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制度的确立,都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内容。
5.隋唐时期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时期。
唐朝的主要立法《唐律疏议》总则和分则各篇的基本内容、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唐朝的司法机关及诉讼制度等,都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内容。
6.宋元明清时期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
在此期间,中国古代封建在唐律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基础上,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央集权、皇权专制的进一步强化,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为强化专制独裁制度服务、法律镇压职能进一步加强的特点。
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包括宋朝的立法和编敕活动、北宋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宋朝司法机关的变化、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的结构体例、明代法律"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明朝司法机构的变化及特务统治、清朝主要立法、清朝法律的民族统治特色、清朝对明律的继承与发展、清朝的会审制度等诸多内容。
7.清末时期清末时期是指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清朝灭亡这一特殊历史时期。
这一时期的学习重点包括清末预备立宪及宪法文件、清末对部门法的修订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后果,等等。
8.民国时期自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宣布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至1949年国民党统治集团退出大陆,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民国时期。
南京临时政府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政活动与宪法文件、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制度等,是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
9.革命根据地时期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政活动与宪法文件、土地立法、劳动立法、婚姻立法、刑事法律、司法诉讼制度及"马锡五审判方式"等,都是复习的重点。
二、从横向看中国法制史复习的重点从横向上看,中国历史上每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可以分为法律思想、立法活动及成果、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司法体制及主要诉讼制度等几个方面。
1.关于各朝的法律思想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发展轨迹和渊源关系。
夏商时期,"天讨"、"天罚"的神权法理论占主导地位。
西周初年,周统治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进一步丰富了早期的政治法律理论。
春秋战国之际,儒法两家提出了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理论。
而在战国大部分时期及秦朝,法学家派的理论在政治实践中一直占据着支配地位。
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儒着学派成功地独霸中国的政治思想舞台,以"德主刑辅"为中心的儒家思想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律理论,唐明清各朝均未脱离儒家学说的框架。
因此,只要把握好上述几条基本线索,并结合唐朝、明朝、清朝的特点,就可以基本掌握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
2.关于各朝的立法活动及成果应该说,各个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一个主要线索,也是复习和考试的主要内容。
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春秋时期的"铸刑书"、"铸刑鼎"及"竹刑",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律,汉朝的"约法三章"与《九章律》,《魏律》、《晋律》、《北齐律》,唐朝诸律及《唐六典》,《宋刑统》及宋朝编敕,《大明律》及《明大诰》,《大清律集解附例》与《大清律例》,清末修律诸项成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法文件,国民党政权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革命根据地的各项宪政、刑事、土地、劳动、婚姻及诉讼立法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
3.关于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中国古代的主体部分,所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复习、考试的重点。
一般而言,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主要包括刑事立法、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等几个方面。
4.关于各个时期的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在各类法制史教材中,有关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占有相当的篇幅。
民事制度中,除所有权、契约、债等基本内容外,婚姻制度较为重要。
经济法律规范,秦朝、宋朝及明朝的内容较有代表性。
行政法律制度则以西周、秦、唐、清朝的内容为重点。
5.关于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司法诉讼制度也是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重要内容。
一般说来,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主要涉及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等问题。
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特别是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相互关系以及发展演变,有代表性的控诉、审判、拷讯、判决、执行、复核、会审制度等,都应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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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马志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学研究中心主任,法硕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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