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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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答辩状
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文
欢迎来到,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一:宋xx,女,1xxx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 市xx路xx号;
答辩人二:何xx,男,1x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 市xx路xx号;
答辩人三:何xx,女,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女,1x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xx、蒋xx、高xx诉宋xx、何xx、何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
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x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
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xx、蒋xx、高xx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我代表我和我的子女恳请各位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分给我们母子三人适当的遗产,帮助我们维系基本的生活。

此致
xx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xxx年十月二日
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王某,男,1xx3年1x月2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某家属院。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共有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讼,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王甲的父子关系、王甲与其祖父母的的关系、祖父母与其曾祖父母的关系以及上述已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

只有这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原告主体适格。

因为即使我们认可上列一系列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涉及的就是身份关系,因此对于身份关系法律追究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自认。

第一次开庭时对方未提交上述证据,若今天庭审对方仍不能提交,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主张被告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居委会的房产拆迁补偿份额。

而要求份额的理由是基于继承权。

我们知道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原告主张争议的房屋系其曾祖父母所有。

而被告的祖父母系1xxx年前均已死亡,原告的父亲也在1xxx年死亡,也就是说原告的.转继承最早应在1xxx年,而距离现在主张权利已2x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x年。

原告提交1xxx年x月1x日最高院对广东省高院的案例,以此认为争议的房屋是遗产,未过时效。

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

其次案例与本案有明显的区别。

案例中被继承人1xx4年死亡,1xxx年批复就下了,可以推断案例中的继承人是在1xx4或者1xxx年起诉,不存在时效问题。

而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2x年后,原告才主张,显然已过诉讼时效。

三、原告所诉争的财产已不在被继承人名下,不应作为遗产。

物权法定,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应物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享有。

被告1xx4年x月基于继承取得了位于某居委会x组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襄房有权字第樊东某号。

因此被告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原告并非该房的所有权人、也非共有权有,应法不应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

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原告当时基于遗嘱继承已取得了房屋产权。

原告现无权主张权利。

四、本案不属析产纠纷。

原告提交1xxx年1x月1x日对江苏省高有人民法院的批复最高院的批复,以此认定该案应按析产案件处理。

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

其次本案与该批复中的案件有很明显不同的区别。

案例中的房产登记一直没有变,而本案争议的房屋已于1xx4年登记在了被告名下。

所以本案不应按析产办理。

五、法不溯及既往,被告在继承法实施前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不能用后法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xxx年4月通过,1xxx年
1x月1日开始实施,而被告已于继承法通过之前的1xx4年x月就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

不能用
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也就是原告用后法来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早在六十年代之前城市的土地和房屋都是私人所有的,七十年代之后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就下达了关于城镇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的通告,通告确定城镇私有房屋基地收归国有,但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

自1xxx年开始被告一直交纳土地使用费。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1xx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被告仍继续交纳土地使用费(详见土地交纳本),因此即使房屋坐落的土地即使原系被告祖父母所有,但已被收归国有,被告是通过交纳土使用费而取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不可能将自己交费取得的财产与他人分割。

因此被告取得房屋产权是基于遗嘱继承、交纳土地使用费等综合取得。

他人无权分割被告交费取得的财产。

六、原告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

原告要求直接继承在被告名下的房产,程序不合法。

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不是遗嘱继承所得,应当先进行确权或走行政程序撤销被告的产权证(并且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

在被告的产权被撤销后,原告方能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原告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法院追加居委会,被告认为居委会也无权分割被告的财产。

在被告按遗嘱继承遗产后,就按奶奶的遗愿照顾王乙至xxxx年以后。

房屋倒塌后王乙才享受国家政策被政府接走,但是在王乙被居委会监护期间,被告仍然经常看望王乙,并且在房屋拆迁时被告又与居委会达成协议,给付了王祥林x万元。

所以对于居委会除上述针对原告的理由外,外加一条,已与被告达成协议,故也无权再进行分割。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xx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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