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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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碰撞、融合与重构摘要:法律体系承载并折射出与之相符的法律文化和社会价值,因此,对法律现象-9法律文化的关系进行认知是研究法律价值法治秩序的一种进路。这种认知能在虚实之间展开对法律本身的审视-9反思,并展示出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的碰撞、融合与重构。中国法律文化中蕴含“天道”“情理”等伦理观念,而西方法律文化受宗教传统影响,其中包含法律与生命、伦理、宗教之关系的追问。中西方法律文化在伦理与宗教之维上的分野以及二者在证成法律的正当性上的殊途同归,为研究法律文化对法治秩序建构的意义提供了一个良好视角。中国的法治秩序建构既要关注西方法律文化的根源问题,又要关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内核;要立足中国国情,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律;法律文化;法治
法律在当代生活中不可或缺已成为公认的事实。但对于孤独的个体而言,“我”是否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就不得而知了,何况“法律是什么”还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法律似乎只有关乎个体生存才能证实其真切存在,这也就意味着法学研究必须超越冰冷的条文而体察温存的法理。人们体察温存法理的场域,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文化。在这一场域中,法律与生死、伦理、救赎之间的关系得以完整地展示,由此可以发现,中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所对应的乃是伦理与宗教的分野,二者在型构人们生活的意义上殊途同归。本文探讨西学东渐背景下西方法理学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探索新时期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
一、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透视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等儒家思想在具体的法律文化中体现为“天道”和“人道”的观念。“天道”是自然、神明、道德以及和谐、仁政等诸多观念的集合体,“人道”则体现为“应天、顺天、法天”,合乎“人道”的法律同时符合“天道”。由于仁政等观念体现了道德层面的要求,所以法律条文乃至法律体系符合道德观念和道德体系,正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体现。质言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伦理化”了的法律文化。在这种法律文化的熏陶下,人们仅依据社会价值观进行内心确认,认为如果有人做了坏事,则其即使未受到法律制裁,也会被众人唾弃,会遭受上天给予的诸如一命偿一命、父债子还等报应。这种道德审判经常出现在古往今来的社会生活中,并一度成为文学(影
视)作品的主题。坏人的下场可以说是道德审判的结果,或者说是未经审判的强制执行。这种神明(广义道德)的社会约束力显示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这种特色在古代法律文本中可以得到验证。如《唐律疏义》中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之语,德礼一政教一刑罚的逻辑顺序揭示出在古代中国,道德是刑罚的根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碰撞、融合与重构本依据。法律在传统社会的实施中呈现出一种“广场化”的色彩,表现为某种泛伦理的司法过程。司法者在日常生活中,在田间地头,通过现身说法和道德说教,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来阐述是是非非,使当事人明白利弊,从而不仅实施法律,也维护了道德秩序,彰显了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自董仲舒鼓唱“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伊始,中国传统法律就深受儒家思想的浸润与控制。汉朝“以礼入法”并推行春秋决狱制,使“礼”成了重要的法制指导思想。直至清末变法,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伦理化”法律制度结构才开始松动。但即便如此,伦理也并未彻底退出中国法律思想的舞台,礼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之深注定了其与中国法律的分离是一个漫长、艰难甚或无法实现的过程。
法律伦理化突出表现在帝王施政中。《资治通鉴》开篇就言“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天子的职责是“礼”,那么“礼”到底是什么?有论者认为“礼”是“张扬和保护等级制度、特权制度的应有尽有的综合性社会行为规范,刑法和刑罚是它的强大后盾”,天子利用“礼”所达到的礼治是“在刑法和刑罚的强制力量维护下的人们备礼品、送礼物、行礼仪、懂礼节、讲礼貌、尚礼让、守礼法、遵礼制、崇礼学的生活状态”。简言之,“礼”是一种道德意识形态化的治国思想。帝王通过礼制划定不同的社会等级,封建伦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天下之人得自守其位而永不逾越。如此,帝王便处于世俗社会的顶层,享有至上特权;同时,帝王以天之名管理位于其下的各级人等,让他们各守其位。维持着这种伦理秩序,社会也就处在一种动静相间的平衡之中。
古人在产生了难以自我解决的冤情时,就会求助于上天这个全能且正义的力量。帝王既然是身处礼制顶层的天之代表,“告御状”自然而然就成了人们蒙受不公正待遇时的最后一根且最有力的稻草,这就是传统社会中最高层次的国家救济渠道。有论者曾经概括古代“告御状”的陈情特色:历代都把“告御状”规定为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但一般禁止直接向中央衙门“告御状”,而是要求逐级陈
情;一般要经过一定的接待官员或衙门的审查甄别程序后,由官员向皇帝陈诉或递交状子;一般情况下皇帝并不亲自坐堂问理或书面审理,而是由受理机关的臣僚们先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皇帝斟酌决定。这一套制度从夏朝沿袭到晚清,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青天”和“天道”的终极理念。通过这套制度建立的国家统治秩序中,君为臣纲,国法为帝王所用;国法之下是家法,父为子纲,家法为家长所用。古代族长与家长在一族一家内享有很高的地位,甚至可以代国家行使惩罚犯罪之权。“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 在中国古代社会,这种父权家长制所体现的“三纲五常”思想对人们影响很深,具有强大的道德震撼力和法律刚性约束力。
按照苏力的说法,儒家的“三纲五常”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教化,其“不仅仅是一种‘文化’,而是传统中国的政治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更是‘为万世开太平’的必须”。因此可以说,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伦理性的,其核心是主张法律的正当性在于符合道德,最终也就是符合纲常;君权和父权共同支撑起传统法律制度,并使其顺利运作。伦理化色彩浓厚的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主,这也就意味着强制性与专制色彩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基调;至于刑法以外的法律关系,如有关家族内部事务、地方日常事务以及民商事活动等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则交由道德去完成。这些都与西方法律文化形成了鲜明对比。
二、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表达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从早期(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宗教与法律混合,到宗教与法律分离(罗马帝国时期),再到宗教凌驾于法律之上(教会法时期),直至宗教改革,“政教分离原则在绝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得以确立。这一措施永远结束了教会和教会法曾经在11—13世纪时期作为国中之国、法上之法的‘光荣’历史”,“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等结束了宗教裁判所的罪恶和教会法的‘光荣’历史,但这并不意味着也终止了基督教及其教会法对西方法的继续影响”。在现代西方国家,人们不再将宗教与法律相提并论,但法律文本中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仍多与宗教教义相一致,如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等“摩西十诫”里的诫命同时为法所认可。
宗教与法律的交融在西方古已有之。“苏格拉底之死”既可以说是宗教意义上的救赎,也可以说是对法律至上(正义)的坚守。自然法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