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司法保护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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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 国 , 梁 洋
( 江 西省鹰 潭市人 民检察院 , 江西 鹰潭 3 3 5 0 0 1 )
【 摘
要】 涉众型 金 融犯 罪作 为危 害 经济秩 序 和影 响 社会 稳 定的 重要 因素 , 目前 已成为 我 国司 法部 门、 法 学 何保 护 涉众型 金 融犯 罪 案件 中受 害人 的合 法权 益 , 实现 法律 效果 和 社会 效果 的有 机 统一 , 已然成 为 了我 国现 阶段 社 会 治理 的 重 大课 题之 一 。 应 完善我 国司 法机 关对 涉 众型金 融犯 罪案件 中受 害人 的现 有保 护措 施 , 并在 借 鉴 国外相 关先 进 经验 的基 础 上 , 探 索构 建检 察机 关通过 灵 活运 用公 诉 权对 受 害人 的特 殊保 护机 制 。
从上 述定义和分类即可看 出,受害人对涉众 型金 融
承 诺相交 织、 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 犯罪分 子 组织庞大 、 分工精细 , 这种专业化 、 职业化的运作 模 式较 易形成案 发后 的“ 攻 守同盟” , 打击难度大 。 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涉众型金融犯罪对其受害人所产 生的负面 影响,其主要体现在这种犯罪给受害人造 成 了巨大经济损 失的同时,还会对其家庭关系和人
们之 间原本和谐 的社会关系蒙上一层 阴影 。
如上所述 , 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 , 要实现对 受害人 的保护 ,确实是我 国现 阶段亟需解 决但又相 当棘手 的重大司法 问题 。笔者认为 ,可 以尝试 从借
鉴相关 的域外司法实践经验入手 ,结合我国涉众 型
金融犯罪治理 的现状 , 提 出能够适应中国国情、 解 决
【 关 键 词】 涉众 型金 融 犯 罪 ; 受 害人 ; 司法保 护 ; 检察 机 关 【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5 . 2 【 文 献标 识 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1 6 7 3 —2 3 9 1 ( 2 O 1 5 ) O 8 —0 1 2 1 -0 3
在我 国金融业经 历巨大变革 ,逐步 实现业 务 电
主要 有两种 : 一种是核心 的涉众型金融犯罪 , 即犯 罪 客 体或犯罪对象指 向的是不特 定多数人的财产 ,如 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 、 集资诈骗罪 ; 另一种 是外 围的 涉众 型金融犯罪 , 其具有较强 的经 营性质 , 但 不直 接 反映不特 定多数人的财产权可能受侵害 , 如组织 、 领 导传销活动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期货合约罪等 。
本文之所 以将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 中的受害人 司法保护 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一方面是基于对 涉众 型金 融犯罪现实特征 的分析 ,这些特征主要包 括: 案件 总量整体呈爬坡式增长 ,出现犯罪地域广 、 共 同犯罪人 员多、 调查取证难 的发展趋势 ; 涉案金额 数额庞 大、 波及面广 , 但挽 回损失 的概率相对较低 , 很难 实现案 结事了, 对社会稳定构成潜在 的威胁 ; 案 发领域通常 与民生紧密相关 , 如 以养 殖、 种植 、 合作 造林等为名 目的“ 联营入股返利” , 以投 资展位、 铺位 、
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 目的“ 购后 返租” 等; 受害
人成分复杂 , 涉及不 同的社会层面 , 涵盖 了下 岗职工
和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 以及学历较高 的“ 白领” 人士
子化 、 管理信 息化、 办公 自动化 的同时, 金 融犯罪 也 逐 步从传 统的货 币、 结算、 信贷 、 信用证等业务拓展 到诸 多新兴的业务形式上 , 如将 资本运作 、 私募股 权 等模 式移植到犯罪活动 中,以保本付息为诱饵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 。n 这些犯罪被统 称为涉众型金 融犯 罪, 但 其并非我 国刑法上 的分类概念 , 而是对具有涉
中国问题 的具体措施 ,从而实现对涉 众型金 融犯罪
的有 效 治 理 。
・ l 21 ・
胡金 国 , 梁
洋: 涉众型金 融犯 罪案件 中受 害人 司法保护 问题探 析
二、 经 验 借 鉴 ( 一) 美 国的 暂 缓 起 诉 协 议 的 概 述
界定上 。这是 因为, D P A s 实际_ 卜 把公司员工、 退休 人 员、 股东 、 债权人 、 消 费者和社会公众均视为有关
金 融犯 罪 的受 害 人 ,这 也是 DP As 产 生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在 我 国 ,涉 众 型 金 融 犯 罪 的受 害 人 事 实 _ 卜 绝 非
暂缓起 诉协议 ( 以下简称为 “ D P As ” ) , 是金 融危
机之后美国检察机关在惩治金融犯罪领 域中的一种
新兴手段, 目前 得 到 了较 为 广 泛 的 应 用 。 因 为 对 公
众 性因素的金融犯罪 的总体描述 。其所包括 的罪 名
等各式群 体, 具有人数众多不特定、 诉求 多元化 、 受
害 时间和空 间较为分散等突出特征 ; o 巳 罪手段极具
欺骗性和 隐蔽性 , “ 伪专业” 色彩浓厚 , 在现实 中表现
为“ 合法外衣” 与违法犯罪相衬托 、 真实项 目与虚假
2 0 1 5年 8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r na l o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f Po l i c e
Aug . 2 01 5 No . 8 S e r . No. 1 6 7
第8 期 总第 1 6 7 期
涉 众型金 融犯 罪案件 中受害人 司法保 护 问题探析
际关系造 成一定的伤 害。例如 ,若受害人在未征得
犯罪 的确定有着非常重要 的意义 。
一
家人 同意情况下所做 的“ 投资” 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 势 必会影 响到其 与家人之 间的关系 ,严重者可导致
家庭破裂 : 由其他受害人引荐加入的受害人的“ 投资”
一
、
研 究 意 义
旦受损 , 极可能将责任归于其引荐者 , 这也会给他
( 江 西省鹰 潭市人 民检察院 , 江西 鹰潭 3 3 5 0 0 1 )
【 摘
要】 涉众型 金 融犯 罪作 为危 害 经济秩 序 和影 响 社会 稳 定的 重要 因素 , 目前 已成为 我 国司 法部 门、 法 学 何保 护 涉众型 金 融犯 罪 案件 中受 害人 的合 法权 益 , 实现 法律 效果 和 社会 效果 的有 机 统一 , 已然成 为 了我 国现 阶段 社 会 治理 的 重 大课 题之 一 。 应 完善我 国司 法机 关对 涉 众型金 融犯 罪案件 中受 害人 的现 有保 护措 施 , 并在 借 鉴 国外相 关先 进 经验 的基 础 上 , 探 索构 建检 察机 关通过 灵 活运 用公 诉 权对 受 害人 的特 殊保 护机 制 。
从上 述定义和分类即可看 出,受害人对涉众 型金 融
承 诺相交 织、 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 犯罪分 子 组织庞大 、 分工精细 , 这种专业化 、 职业化的运作 模 式较 易形成案 发后 的“ 攻 守同盟” , 打击难度大 。 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涉众型金融犯罪对其受害人所产 生的负面 影响,其主要体现在这种犯罪给受害人造 成 了巨大经济损 失的同时,还会对其家庭关系和人
们之 间原本和谐 的社会关系蒙上一层 阴影 。
如上所述 , 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 , 要实现对 受害人 的保护 ,确实是我 国现 阶段亟需解 决但又相 当棘手 的重大司法 问题 。笔者认为 ,可 以尝试 从借
鉴相关 的域外司法实践经验入手 ,结合我国涉众 型
金融犯罪治理 的现状 , 提 出能够适应中国国情、 解 决
【 关 键 词】 涉众 型金 融 犯 罪 ; 受 害人 ; 司法保 护 ; 检察 机 关 【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5 . 2 【 文 献标 识 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1 6 7 3 —2 3 9 1 ( 2 O 1 5 ) O 8 —0 1 2 1 -0 3
在我 国金融业经 历巨大变革 ,逐步 实现业 务 电
主要 有两种 : 一种是核心 的涉众型金融犯罪 , 即犯 罪 客 体或犯罪对象指 向的是不特 定多数人的财产 ,如 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 、 集资诈骗罪 ; 另一种 是外 围的 涉众 型金融犯罪 , 其具有较强 的经 营性质 , 但 不直 接 反映不特 定多数人的财产权可能受侵害 , 如组织 、 领 导传销活动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期货合约罪等 。
本文之所 以将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 中的受害人 司法保护 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一方面是基于对 涉众 型金 融犯罪现实特征 的分析 ,这些特征主要包 括: 案件 总量整体呈爬坡式增长 ,出现犯罪地域广 、 共 同犯罪人 员多、 调查取证难 的发展趋势 ; 涉案金额 数额庞 大、 波及面广 , 但挽 回损失 的概率相对较低 , 很难 实现案 结事了, 对社会稳定构成潜在 的威胁 ; 案 发领域通常 与民生紧密相关 , 如 以养 殖、 种植 、 合作 造林等为名 目的“ 联营入股返利” , 以投 资展位、 铺位 、
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 目的“ 购后 返租” 等; 受害
人成分复杂 , 涉及不 同的社会层面 , 涵盖 了下 岗职工
和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 以及学历较高 的“ 白领” 人士
子化 、 管理信 息化、 办公 自动化 的同时, 金 融犯罪 也 逐 步从传 统的货 币、 结算、 信贷 、 信用证等业务拓展 到诸 多新兴的业务形式上 , 如将 资本运作 、 私募股 权 等模 式移植到犯罪活动 中,以保本付息为诱饵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 。n 这些犯罪被统 称为涉众型金 融犯 罪, 但 其并非我 国刑法上 的分类概念 , 而是对具有涉
中国问题 的具体措施 ,从而实现对涉 众型金 融犯罪
的有 效 治 理 。
・ l 21 ・
胡金 国 , 梁
洋: 涉众型金 融犯 罪案件 中受 害人 司法保护 问题探 析
二、 经 验 借 鉴 ( 一) 美 国的 暂 缓 起 诉 协 议 的 概 述
界定上 。这是 因为, D P A s 实际_ 卜 把公司员工、 退休 人 员、 股东 、 债权人 、 消 费者和社会公众均视为有关
金 融犯 罪 的受 害 人 ,这 也是 DP As 产 生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在 我 国 ,涉 众 型 金 融 犯 罪 的受 害 人 事 实 _ 卜 绝 非
暂缓起 诉协议 ( 以下简称为 “ D P As ” ) , 是金 融危
机之后美国检察机关在惩治金融犯罪领 域中的一种
新兴手段, 目前 得 到 了较 为 广 泛 的 应 用 。 因 为 对 公
众 性因素的金融犯罪 的总体描述 。其所包括 的罪 名
等各式群 体, 具有人数众多不特定、 诉求 多元化 、 受
害 时间和空 间较为分散等突出特征 ; o 巳 罪手段极具
欺骗性和 隐蔽性 , “ 伪专业” 色彩浓厚 , 在现实 中表现
为“ 合法外衣” 与违法犯罪相衬托 、 真实项 目与虚假
2 0 1 5年 8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r na l o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f Po l i c e
Aug . 2 01 5 No . 8 S e r . No. 1 6 7
第8 期 总第 1 6 7 期
涉 众型金 融犯 罪案件 中受害人 司法保 护 问题探析
际关系造 成一定的伤 害。例如 ,若受害人在未征得
犯罪 的确定有着非常重要 的意义 。
一
家人 同意情况下所做 的“ 投资” 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 势 必会影 响到其 与家人之 间的关系 ,严重者可导致
家庭破裂 : 由其他受害人引荐加入的受害人的“ 投资”
一
、
研 究 意 义
旦受损 , 极可能将责任归于其引荐者 , 这也会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