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系(部)级教学工作评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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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系(部)级教学工作评估方案
根据湘公专[2003]49号文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校系两级教学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管理体系,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决定从2004年开始对我校系、部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1、通过系级教学工作评估,调动全体教学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及各系部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
2、通过系级教学工作评估,以评估指标要求为建设目标,使各级教学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3、通过系级教学工作评估,使学校领导和校教学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得到反馈信息,从而更好地对教学管理起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干部素质的提高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
4、通过系级教学工作评估,进一步完善我校的各项评估体系,形成教、学、管为一体的评估机制,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
二、评估组织机构及职能
1、学校成立校评估委员会,校评估委员会的职能是负责对全校各教学系(部)的教学管理水平进行分析、考核和测评。
2、系(部)成立评估小组,由系部主任负责,系部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和有关成员参加,其职能是负责组织本系(部)的教学管理水平评估自评和材料准备等工作。
三、评估原则
1、评估与加强教学管理相结合,以评促建的原则。
各教学单位对照评估指标的各项要求,加强本单位教学管理,使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化。
2、终结性评估和形成性评估相结合,以评促改的原则。
既对各系部教学管理现有水平评估,又对各系部教学管理的发展过程、条件进行评估,使评估更具有客观性和完整性。
四、评估对象、步骤、办法、时间及要求
(一)评估对象:各教学系(部)
(二)时间: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在年终考核前进行。
(三)评估工作程序
1、各教学系(部)自我评估
各教学系(部)评估组先进行准备工作,按照系(部)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各项指标要求准备好材料,并认真制作《自评报告》,评估组要对照指标要求进行自评工作。
此阶段的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材料上报校评估委员会。
2、校评估委员会对系(部)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评估。
评审方式如下:
⑴评委审阅各上报材料;
⑵各教学系(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情况向评委进行汇报,并当场回答评委所提出的每个问题;
⑶评委到系(部)进行实地考查并结合自评材料、汇报情况和有关材料评定出相应等级。
五、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及量化方法
根据各系(部)教学管理的共同特性及其规律,以方向性、科学性、独立性、简易性、可测性等为原则,以计划管理、教学质量测评、教学运行管理、教研室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与教改、教育实践管理等为内容。
建立相应的系(部)教学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分别对各系(部)短期的日常教学工作和长期性的教学基本建设及教学管理进行评价。
量化方法:根据实际条件按评估指标量化评分,将各指标得分相加即得本单位所得评分。
满分为100分。
六、奖惩
系级教学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各系部及系部负责人年终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对教学管理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优先评定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评估一般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改进的地方和努力方向,原则上单位和个人不得评先评优。
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全校,年终不得评先评优,并影响系部负责人晋职晋级。
本方案从二OO四年起开始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注:评估时各系部需提供的材料,除自评材料(自评结果及依据)外,还须提供系部每学期及全年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教师教学进度计划、工作日历、专业课程建设规划及建设情况、教研活动记录本、日常教学检查登记表、教学经验总结、教学大纲、教材、教师教研科研成果(包括课题、论文、专著、教材、调查报告等)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供评委评审、检查。
材料不全或多处弄虚作假,视为评估不合格。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二OO四年十月
附件:
系(部)级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系(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系(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系(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系(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系(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系(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系(部)教学管理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系(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系(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系(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