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教育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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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占 77% , 而占总 人口数 60% 以上 的农 村和 经济 不发 达 地区的 人口只获得 23% 的教育 投资。如果 说合理 的差别 , 也是应该在于对一些经济 欠发达 地区、 边远 地区及 那些 获 得教育投资较少的地区 给予一 定的 分数上 的优 惠。然而 , 事实却 并非如此。尽管我国现行的高考制度确认了分数 面 前人人 平等地原则 ,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 , 录取学生时采取 的 是分省 定额、 划线录取的办法 , 各地的录取名额并不是按 照 考生的数量进行平均分配 的 , 而是按 照各个 省市 来划定 不 同的分数线。因而同一份试 卷在 不同的 省市 地区 , 其录 取 分数线出现了相当大的差异 , 这种情况 , 加剧了教育资 源的 不平等的利用。 最后 , 根据地域区别划定分数线的规定与我国现在的有 关的立法规定有冲突。根据我国 宪法 第 33 条第 2 款、 第 46 条的有关规定 :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且有受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根据我国 教育法 第 9条、 第 36 条的有关规定, 我 国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 , 有 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且其在入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 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我国的 高等教育法 的第 9 条也有相应 的规定, 以上的这些条款都或是直接或是间接地确定了公民享 有平等的接受受教育的权利 , 而根据地域区别划定分数线的规 定与这些规定和精神是相违背的。 三、 实现教育平等权的主要途径 面对因为高考分数的地区差异造成的人们的受教 育权 的不平等问题 , 本人认为 ,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 努力 实现受教育的平等。 其一 , 要继续不断的 加大 对教育 的投 入 , 与此同 时 , 要 将这些 教育资源适当地向农村以及一些经济不够发达 的地 区倾斜 , 力争逐步缩小城市和农村之间 , 发达地区和经 济不 发达地区在教育资源享有上的差距。 其二 , 加强受教育权方面的立法 , 奠定公民平等受 教育 权的基础。公民平等受教育 权的 保障 , 首先 在于 国家具 有 相应完备的、 可操作的法律法规 , 立法机关应当以立法 的形 式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我们必须加强教育法 规纵 向和横向结构体系的建 设 , 逐 步形 成内容 全面、 分 布平衡、 结构合理、 形式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 其三 , 加强受教育平 等权方 面的 行政诉 讼及 民事诉 讼 等司法保障措施。对公民受 教育 的权利 , 国 家不 仅要在 发 生侵权时给予有力的保障 , 而 且要采 取积极 地措 施给予 有 效的救济。目前 , 我国已 经基本 上建 立了受 教育 权法律 救 济制度。然而 , 还并不完善。今后 , 要根据受教育权的 立法 和实际的需要 , 加强受教育权权利权益司法救济 , 加大 对公 民和学生受教育权的司法 保护 , 通过 行政诉 讼和 民事诉 讼 等途径来更好的保护受教育权的平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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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 而受教育的平等权 , 是我国宪法所 规定的平 等权 的一个重要的方 面 。然而 , 在高考录取工作中 , 采取的却是分省 定额 、 划线 录取的办 法 。 严重 的侵犯了 考生平 等 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 因此 , 本文试从受教育权的内涵 、 我国高考录取政策的不合理性以及实现教育 平等权的 主要 途径等几个方面 来进行阐述 。 关键词 : 受教育权 ; 平等权 ; 合理差别 中图分类号 : D 923. 4 一、 受教育权及平等权的基本内涵 所谓受教育权 , 是指公 民依法 享有 的要求 国家 积极提 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 , 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 性、 才智 和身心能力 , 以 获得 平等 地生 存 和发 展机 会 的基 本权 利。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 , 受教育权的最根本的属性是 学习权 , 其根本的目的是通 过学习 来完善其 个人 能力 , 发展 其自身 素质 , 从而让其能够获得 在社会 上与其 他人平 等地 生存和 发展的机会。受教育 权首先 是一种 人人 享有的 平等 权利。 受教育权的首要价 值正是 平等 , 而平等 又是教 育追 求的理 想目标。 在我国 ,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 宪法及其 他法律均给予 了规定。 依据 我国 宪法 第 四十 六条 的规 定我国公民均有接受教育 , 通过获得教育来完善、 提高自己 的权利。当然 , 同时 , 国家和社会也有义 务来提供相应的资 源配置来满足人们 的需求。另 外 , 由于 受到了 经济 发展水 平的制约 , 在有限的教育资源中 , 目前只 能保障一部分的人 享有高等教育权 , 因此 , 就需 要对受 教育 权加以 一些 限制 , 即只有满足一定条件 的人 , 才能享受高等教育权。 然而 , 这 一限制条件 , 就有可能造 成人们 的受教 育权无 法平 等地实 现。 有关于权利平等 原则 , 我国有 学者 从辨析 权利 的角度 提出了平等的总原则 : 每个人因 其基本 贡献 ( 缔结社 会 ) 完 全平等而对基本权 利的享 有应完全 平等 ; 每个 人因 其具体 贡献不平等而对非基本权利的 享有应比例平等。这一平等 原则指出了权利平 等的两 个方面 , 也就 是基本 权利 的完全 平等和非基本权利 的比例 平等。基 本权 利是为 宪法 认可、 肯定与保障的人权体系的基本 的、 核心的人权 , 基本权利必 须绝对平等。非基本 权利是 人生存 和发 展的更 高的 权利。 如果说基本权利是使人成为人 的权利 , 那么 , 非基本权利则 是使人成为有价值的人的权利 。而另一 位学者对公正的平 等进行了深入研究 , 特别 强调直 接影响 人的未 来发 展结果 的机会的平等。该学 者指出 , 机会 平等 既是社 会公 正的一 文献标识码 : A 项重要理念和准则 , 也是公正的具体内容和规则。 所谓机 会平等 , 是指社会成员 在解决 如何拥 有作为 一种 资源的 机 会问题时应遵循 这样 的原 则 , 即 : 平 等 地应 当予 以 平等 对 待 , 不平等的应 当予 以不 平等 的对 待。 机会 平等 又有 两 个层面的含义 , 一是共 享机会 即从总 体上来 说每 个社会 成 员都应有大致相同的基本 发展机 会 , 而是差 别机 会即社 会 成员之间的发展机会不可 能是完 全相等 的 , 应有 着程度 不 同的差别。 二、 高考区别地区录取的现状及违法性 高等教育权利的比例平 等原 则是指 国家、 政 府在分 配 高等教育资源的时候 , 按照个 体所能 具备的 学习 能力和 可 能做出的贡献对个体可以获得的受教育权进行分配。 人们 所能够 享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源及权利虽然是在形 式上 是不平等的 , 但每个人 所享有 的权利 的大小 的比 例与他 们 自己所做出的贡献是实质上平等的 , 正是因为这 样 , 该 原则 就是公平的。 然而 , 据调查 , 2002 年以前 , 我国 实行 统一高 考、 根据 不同地域划分 不同分数线 的招 生政策 , 并对北 京、 上 海等 经济发达地区给予优惠待 遇 , 使这些 地方的 录取 分数线 大 大低于全 国其他地 区。在 2005 年 6 月 北京师 范大学主 办 的 教育公平与和谐社会 研讨会上 , 来 自武汉 的全国人 大 代表洪可柱列举了下列 调查数 据 : 近 20 年来 , 清 华、 北大 在鄂每校每年招生人数不 足百人 , 在 北京两 校每 年各招 生 不低于 500 人 , 两校湖北录取总数仅为北京的五 分之一 ; 而 湖北总 人口是 7500 万 , 北京为 1500 万 , 是北京 的 5 倍。 此 外 , 诸如武汉大学、 复旦大学等重点高校在拟定自己的 招生 名额的时候 , 也通常都 是向学 校的 所在地 进行 倾斜 , 然而 , 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是 , 这些 著名高 校又往 往都 是建立 在 经济发达地区。这样一来 , 这些 全国 著名高 校将 招生名 额 过多的分配给自己当地的学生 , 实际上导致了外 地学生 , 特 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 教育资 源匮乏 地区的 学生 的接受 教 育的权利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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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 2010 06 19
第 8期
姚忠全
论受教育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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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区别地区录 取的规定 有违 平等权、 受 教育 权内涵 和精神 : 首先 , 就根据地域区别 划定分 数线 作为享 受高 等教育 资源的限定条件而 言 , 这 一条件 是不 公平、 不统 一、 难以为 人所接受的。这一规定与受教育权作为 一种社会权利的基 本理念相违背。受教育权体系中的一个 基本的权利即入学 机会权。其指的是接受教育的人有通过 学习来获得生存和 发展的可能 , 它 是接 受任 何教 育的 一 种可 能性 , 是作 为公 民 , 接受教育的一种资格。我国 教育 法 第三十 六条明确 具体的指出 : 受教育者在入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依 法享有 平等权利 。然而 , 根据 现今高 考区别 地区录 取的规 定 , 其 原本是为了保护人 们在起 点上拥有 相对 公平的 受教 育权 , 然而却因为 各地 的分 数线 的不 同而 导致 了实 际 上的 不公 平 , 在大家还没有开始竞争的时候 , 就人 为地为不同地域的 公民划出了不同的 起点 , 就如上 调查 的一样 , 在 经济 发达、 教育水平较高的地区分数线偏 低 , 而经济欠发达、 教育水平 较低的地区分数线较 高。这样 , 对于经济欠发达 , 教育水平 较低的地区的学生 而言 , 他们的 受教育 权明显 没有 得到有 力的保护。 其次 , 根据地域区分划 定分数 线并 不属于 平等 权上所 谓合理的差别。合理的差别指的是为了 纠正过于追求形式 上的平等 , 而有可能导致的最终结果事实上的不平 等 , 根据 客观的事实而采取的一些合理 的差别 , 以使其达到 事实、 实 质上的平等 , 从而在实 质上提 供平等 发展 的条件。 依据我 国 宪法 和法律的规定 , 国家权力 在设定 公民的 权利义务 时 , 可以进行合理差别的设定的 主要有 以下几 个方面 : ( 1) 根据履行特定 的国 家职 务而 对公 民 行使 某些 权利 , 如 宪 法 第 74 条规定的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代表的 身份保 障权。 ( 2) 根据人的 生理 自然差 异的 存在 而采 取的 合理 差别 , 如 对未成年人、 妇女及老人的特 殊保护。 ( 3) 根 据民族、 性别 等原因造成的人们 事实上 存在的差 别 , 如妇女 权益 保障法 对妇女的各方面的权 利进行的规 定。 ( 4) 根据特 定职业需 要对任职资格所采 取的合 理限制 , 如对 有专业 技术 资格限 制的人所进行的专业 技术方面的 限制。 ( 5) 根据 实际负担 能力情况进行的合理区别对待 , 如 , 税法 对个人所得税的起 征点的规定。然而 , 教育部依据地域而划定分数线 , 实质的 结果是对不同地域 的公民 给予了不 同的 待遇 , 但很 难找到 这一差别的合理之处 , 相反 , 尤其是对于 一些国家重点的部 属院校而言 , 国家以全国 的税收 而对 其进行 补助、 扶 持, 而 全国各地的税负是 统一的 , 教育 部进行 这种依 据地 域上的 不同而划定不同的分数线很难 说是合理的。根据中国社会 科学院 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 研究 课题组 的有关 调查 , 在 2002 年全社会的 各项 教育 投资 是 5 800多 亿元 , 其 中用 在占总人口不到 40% 的 城市 和经 济发 达地 区人 口上 的投
机会平等又有两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受教育权的最根本的属性是学习权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共享机会即从总体上来说每个社会成其根本的目的是通过学习来完善其个人能力发展其自身员都应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而是差别机会即社会素质从而让其能够获得在社会上与其他人平等地生存和成员之间的发展机会不可能是完全相等的应有着程度不发展的机会
第 30卷第 8 期 2 0 1 0年 8月
咸 宁 学 院 学 报 Journal of X iann ing U n iversity
Vo.l 30 , No. 8 Aug. 2010
文章编号: 1006- 5342( 2010) 08- 0074- 02
论受教育的平等权
姚忠全
(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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