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学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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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一、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水平总体估价
1、外商投资企业对税收的总体贡献。
90年代以来,以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为主的涉外税收逐年上升,2001年,全国涉外税收总额达2883亿元人民币,占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比重,由1992年的4.25%上升到2000年的17.5%,2004年已高达19.64%。
2、外资企业的增值税贡献。
2000年,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应交增值税占整个工业应交增值税总额的20.05%。
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比重较高的行业中,外商投资企业应交增值税的数额已经较大,占全行业应交增值税额的较高份额。
无论就工业整体而言,还是就多数工业行业而言,外商投资企业对增值税的贡献比重,略低于其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比重,但差距并不明显。
以全部工业为例,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增加值占全行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5.98%,外商投资企业应交增值税占全行业应交增值税的比重为23.05%。
杨之刚等人就内外资企业的税赋水平做过一项比较研究,这项研究包括21个行业中100家企业连续4年的数据。
据这项研究,内外资企业的增值税和间接税负担差距不大,就增值税而言,内资企业的税负要略高一点。
总体上看,并不存在有力的证据,表明内资企业增值税或间接税负担明显高于外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贡献。
所得税减免是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最重要的优惠政策之一。
研究显示,在所研究的7大类行业中,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都要高于外资企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平均是外资企业的4.96倍,差距很大。
研究者
还发现,这种差距在逐年扩大,1996年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比外资企业高
8.65%,1997年高17.17%,1998年高18.75%,而1999年则高达31.71%。
统计数据显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的比重,从1992年的不足1%,上升到2004年的24.58%。
不过,与同年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占全部工业利润29%的情况相比,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份额仍然明显低于其利润所占的份额,表明外商投资企业仍然享有明显的所得税优惠。
二、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济学分析
为克服双重征税给国际投资者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国际上普遍采取外国税收抵免法和税收饶让制两种措施来避免双重征税。
抵免制是指纳税人对居住国纳税人的国外收入,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应扣减已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
按照这一制度,如果资本输入国的所得税率或减征后的税率低于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纳税后,还必须按两国税率的差额向资本输出国纳税;如系免税,则必须按资本输出国的税率如数交纳。
其结果是资本输出国将应得的收入拱手让给了资本输出国,而投资者并未从税收优惠中得到实惠。
税收饶让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收入来源国政府的要求,将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
这等于是资本输出国减少了税收,资本输出国一般并不接受这种制度,除非附加另外条款。
目前,中国已同100多个国家实行了税收饶让制度,一个企业在中国缴税后,就不必再向所在国缴税。
因此,中国税收优惠政策还是给了外企一定的利润空间。
通过分析看出,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税率优惠的结果,不但使中国政府减少了税收收入,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将本该中国政府征收的税收,拱手让给资本输出国。
投资者享受不到优惠利益,中国政府损失了税收,中国内资企业也面对与外资企业间不同税率的不公平竞争,这都是严重损害效率的行为。
因此,吸引外资主要受各种综合因素如投资环境、法律制度等的影响,税收优惠的作用十分有限。
中外公司所得税并轨,不仅是公平的需要,也是效率的需要。
三、完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
1、中国加入WTO,对内外企应实行公平待遇。
外资企业在所得税上享受超国民待遇,这是很不公平的。
除税率外,税基也不同,对内企特别是私营企业尤其不公平,而且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法,给征管也带来困难。
2、有利于减轻升值的压力。
两税合并可以减少资本流入和外币供给,是释放人民币升值压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外企所得税税率的提高,势必会影响那些“假外资”进入中国的速度。
有研究表明“,假外资”占到实际FDI的约三分之一。
两税合并后“,假外资”必然会减少,外资对内资的“挤出效应”减弱,有利于还FDI本来面目,缩小中国经济的内外失衡,减轻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3、有利于优化外资结构。
普华永道税务专家认为,两税并轨对外企的影响主要来自于心理压力,实际纳税影响不大。
靠减免税、低税率吸引外资的政策是片面的,外资更看重的是中国的投资环境、市场潜力、政治稳定。
一般来说,小的外企比较看重税收优惠,而大的跨国公司则比较看重投资环境。
看重我国潜在大市场的外企不会
因小失大,因两税并轨而不来华投资,这对外企来说在利益上是受损的,在战略上是失策的。
4、有利于缓解能源、原材料紧张的局面。
外资特别是假外资的大量涌入,虽然促进了中国出口贸易高速增长,但中国得到的福祉很少,仅挣一点加工费。
这些FDI 实际加大了国内能源供应负担和环境运营成本,造成了中国的能源、原材料日趋紧张。
而两税合并,对真正外资特别是跨国大财团影响甚微,而对纯粹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假外资”,则是致命打击。
“假外资”的减少,有利于缓解能源、原材料日趋紧张的局面。
四、调整外企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
1、应安排一个适当的过渡期。
两税并轨过程应给予外企一个过渡期,产业不同过渡期长短也宜不同,如劳动密集型产业,过渡期可2年,高新技术产业可5年,这样能很好地促进外企产业结构的升级,减少税制变化对外资的冲击。
两税合并新税法出台后,新成立的企业将适用于新法,而之前的老外企享受一定年限的税收优惠,即过渡期,待过渡期满税收优惠全部到期后,所有外企适用新法。
因此,中国政府将充分考虑外企的利益,外企不必对此过虑。
2、两税合并改革方向主要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即取消、简化各种所得税方面优惠,从而扩大税基,在此基础上按照产业和地区给予优惠,实行一个中性的、不存在歧视的所得税制。
据透露,按照协调方案,将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基本工资实行税前据实扣除;提高折旧率和广告费的列支;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允许不超过应付所得税10%的捐赠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统一税收优惠,形成以产
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对高新技术企业统一实行15%税率。
西部地区继续实行15%的所得税区域优惠;统一税率,范围在25%--28%之间。
另外,现在外企享受的税收优惠,两税合并后可以继续享受,优惠到期后再按新法执行。
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取消,只是将过去对外资的普惠制改为特惠制。
3、将反避税行动制度化。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8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近50万家,但一半以上都是“亏损”状态。
5月23日,国家统计局数据再次呈现外企中国生存“怪现状”:2005年1至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6%;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075
亿元,不升反降3.5%;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一方面是财务数据长期“红灯”高悬。
据分析,有2/3属于非正常亏损,保守估计,每年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达300亿元。
2004年10月4日,历时一年多的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简称APA)正式出台。
APA规则的实施允许企业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缴纳关联企业间交易的所得税,即允许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就相关应纳所得税或是销售利润率区间进行商谈论证,并按此纳税。
作为国际通行的纳税方式,预约定价使得政府部门的征税风险与审查成本可能减轻,跨国公司也可以减低被稽查后双重征税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