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尹德序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案件(青即市监行处字〔2021〕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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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尹德序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案件(青即市监行处字
〔2021〕1040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青即市监行处字〔2021〕104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1383886140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138388614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42838861436000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14184900000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141849130000
【处罚日期】2021.12.23
【处罚机关】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即墨市
【处罚对象】尹德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8 15:03:17
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行处字〔2021〕1040号
案件
关于****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尹德序
名称
当事尹德序工商注册号
人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92370282MA3EQP4F3X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作出
处罚
的机
关名
称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
决定
日期
2021-12-23 00:00:00处罚幅度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小商品城二区162号的雯华袜业商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经营场所门口南侧货架上摆有“金彼岸"牌女袜和“金典鑫安然"牌女袜待售,在消费者可见范围内未见任何形式的明码标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价目表。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一十四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二)裁量标准2.【从轻】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处罚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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