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督办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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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督办试行办法
正文:
----------------------------------------------------------------------------------------------------------------------------------------------------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督办试行办法
(2006年2月9日3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务实、简明、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听取评议被任命干部述职报告等后形成的、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而要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限期办理或答复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审议意见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调查研究,形成的提交会议的书面发言材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审议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的供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的调研报告或初审报告;经分组会议召集人认可的列席人员的发言或书面材料。
第四条会议审议情况由分组会议召集人向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作出汇报。
议题涉及的相关委员会,应根据委员会初审报告、调研报告,结合会议审议情况,向主任会议提出需要交办的事项,由主任会议原则确定。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由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会议审议时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起草审议意见初稿。
起草审议意见,应坚持一题(议题)一卡(审议意见交办卡)的原则,力求真实简练。
会议提出的原则性、指导性、务虚性的意见和具体性意见,应分别进行整理。
第六条审议意见初稿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填写《审议意见交办卡》,由常委会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审议意见交办卡》应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并注明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时限和有关要求。
原则性、指导性、务虚性的意见可以不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但须以附件形式交办。
会议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由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具体交办事项。
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以附件形式全文转交办理。
第七条审议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办公厅具体办理,相关工作委员会积极配合。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在接到《审议意见交办卡》后的45天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由相关委员会对办理情况提出审查意见,经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交办公厅存档备查。
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办理,根据《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的规定执行。
有特定办理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作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计划,经分管副秘书长报秘书长同意,可适当推迟办结时间。
第十条办理情况报告应写明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他有关问题,并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承办单位在提交办理情况时,应将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复印件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随时听取审议意见办理的进展情况,或组织进行调查、视察或检查。
对审议意见办理不力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提请质询案,也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二条全年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由办公厅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一府两院”办理工作情况,应纳入述职评议的一项内容。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办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试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