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公司法”第十六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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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自考“公司法”第十六章笔记
第十六章:公司集团一、知识点:1、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1)联合性。

(2)内在的有机联系。

(3)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

(4)非独立法人。

2、公司集团的分类:从法律学角度,按照公司集团成员发生联系发式不同,可分:股权式和契约式。

国外法学界,将公司集团分为:纯粹控股型、混合控股型、家族型3、公司集团的组织机构分四个层次:(1)核心层。

(2)紧密层。

(3)半紧密层。

(4)松散层。

4、母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征:(1)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有限责任。

(2)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

(3)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源于股权和契约。

5、转移定价的具体形式:(1)购销业务中的转移定价。

(2)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转移定价。

(3)租赁业务中的转移定价。

(4)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的转移定价。

(5)办理费支付中的转移定价。

6、对子公司利益的庇护,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1)赋予董事诚信义务。

(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7、公司集团区别于集团公司的根本所在:公司集团为非独立法人。

8、公司集团内部成长的主要方式:设立子公司。

9、控制股东补偿制度的核心问题:补偿标准。

二、记忆:不重要(一)世界各国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有以下内容:1、信息披露制度。

2、独立董事颁发意见制度。

3、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和股东表决权排降制度。

4、控制股东补偿制度与补偿制度。

5、转移定价的法律制度。

(二)简述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庇护:现代各国公司决策一般奉行“本钱多数决”原则,但这毕竟是以牺牲少数股东意志为代价,因此需要对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加以庇护。

对少数股东庇护的途径:1、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

2、当母公司的行为对少数股东构成不公平损害行为,或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持异议时,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需以经过评估的公正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份。

3、赋予少数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股东代表诉讼权。

(三)简述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庇护:1、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持股数为限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但有些情况下,母公司会滥用有限责任原则,损害子公司债权人利益。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否认子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则,即如果子公司成为母公司代理人,或母公司对子公司有不妥行为、过度控制,以及母子公司间存在资产和事务的过度混合时,法院倾向于认定母子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母公司因此必需对子公司债务负责。

2、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的劣后清偿。

当子公司破产时,不允许控股股东以公司债权人身份,就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主张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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