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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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5.20
•【文号】
•【施行日期】1999.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
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各航运公司:
我国第一批国际航行船舶(客船、高速客船和500总吨及其以上油轮、液化汽船、散货船、化学品船和高速货船)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经过近三年多的努力,已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增第IX章的要求,于1998年7月1日前如期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决定,现将我国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其以上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所有500总吨及其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国际航行货船(油轮、液化汽船、散货船、化学品船和高速货船以外的货船,以下称“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应在2002年7月1日前完成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安全管理证书”。

二、营运“其他货船”的公司应在2000年7月1日前完成上述准备工作
并取得公约要求的“符合证明”,该符合证明的副本及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在2000年7月1日前配备到“其他货船”上,否则不得离境;营运上款所述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的公司应在2002年7月1日前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符合证明”。

三、上述要求不适用于由政府批准仅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及其公司。

各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到时间的紧迫性,立即行动起来,确保按期并争取提前完成各项工作,以便在上述规定时间前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审核。

若有不清楚事宜,可与当地港务监督部门联系,也可与我局安全管理处直接联系(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码:100736;电话:(010)65292897;传真:(010)652928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9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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