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跟踪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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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跟踪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06
•【字号】松政办发[2008]25号
•【施行日期】2008.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
跟踪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08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跟踪督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六日2008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跟踪督查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二、考核内容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松政发〔2008〕2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落实2008年全市民生工作任务的通知》(松政发〔2008〕4号)确定的192项重点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一)考核方式。

采取阶段性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2008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考核,对2008年全市民生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考核。

年终对192项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计分标准。

基本分100分。

用100除以每个单位承担的工作项目数得出的结果作为赋予该单位每项工作的分值。

1.在季度考核中,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按照时间进度进展缓慢并且没有充分理由的,按该项目赋分的25%减分。

2.在半年考核中,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没有达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并且没有充分理由的,按该项目赋分的50%减分。

3.在年终考核中,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没有完成并且没有充分理由的,按该项目赋分的100%减分。

4.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按市政府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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