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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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担保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推动经济发展、维持正常的经济运转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贷款担保机构是为债务人提供信用增级的一种机构,其实质是一种提供的是信用,经营的是风险的机构,它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服务,解决了其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又为债权人提供安全保障,使债权人的资产质量得到了有效的保证。

换句话说,正是由于担保机构向债权人提供了安全保证使得债务人能够得到需要的资金,获得发展和获取丰厚利润的机会。

而对担保机构而言,它既是要面对债务人不能或不愿还款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又无法享受债务人得到资金后可能获取的高回报,这就是担保机构权力和义务的高度不一致性。

以获取极少的收入,来承担着巨大的风险。

一、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同时也是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缺乏法律规范
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尚无统一的适应担保行业发展的市场资质要求。

《担保法》作为担保业务的专门法律,但其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显然不够。

而且《担保法》仅规范了担保行为,而对近年来纷纷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无明确规定,致使信用担保机构缺少法律保护与制约。

因此,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

虽然国务院于2004年6月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了“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系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实施,但这项许可的范围和力度还远难满足担保行业发展的整体需求。

即“一体两翼四层”体系中,仅明确了省及中央设立担保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但对绝大多数的地、市、县级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还无法可依,难以对担保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划和调整。

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文件中仅对担保机构的收费标准、担保责任总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做了相关规定,但对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难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2、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拓展空间较为狭窄
很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以后没有正常开展担保业务,这不是某个地区的问题,而是整个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造成这个问题的原
因,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而这一类企业融资本来难度就很大,由此可见信用担保机构可拓展的业务空间是有限的;二是采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三是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单笔担保额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10%的限制,目前全国信用担保机构的户均注册资金比较偏低尤其是甘肃地区一般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和3000万元之间,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部分资本规模较小的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空间。

四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单一,仅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风险极大,尤其在不发达地区显得尤为重要。

3、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权利义务不对等
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即要求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则要求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在税赋的承担上,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也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但是,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一年期人民币100万的收益只是2万元左右,而承担的风险却是100%。

4、信用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能力不足
对银行而言,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最大的担心是其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不足,这也是主要的合作风险。

信用担保机构对资金的倍数放大作用便意味着对风险的放大,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带来履行担保责任能力下降的风险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外担保规模的扩张。

在一些发达的国家,担保机构的资金放大倍率可达到几十倍(如日本接近60倍),但面对我国的中小企业这样的放大倍率就不行,必将造成很大担保风险,银行肯定要在担保规模上设限;二是对企业的风险判断能力。

信用担保机构所担保的客户群体素质是其经营成败的关键,但客观地说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不会比银行强,而且对中小企业同样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银行不会盲目由于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而放松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因为资信较差的借款人给信用担保机构造成的经营风险最终会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三,担保机构的担保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担保机构代偿的风险。

在发生担保代偿情形下,如果担保机构代偿流出现金较多且无法及时收回,或者因为代偿金额巨大而超出了担保机构正常的现金支付能力,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满足代偿需要的风险,这种流动性风险的发生,直接关系到担保机构的生存,其产生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

从而给银行带来信贷风险。

基于上述三点考虑,银行目前与担保
机构合作还是比较审慎,合作条件普遍也较高。

5、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实力弱,资金来源单一
从各个地区情况看,个别地区存在着发展过快甚至过滥现象:一是担保资金规模过小,缺乏规模效应;二是放大倍率偏低,银行认同度不高,担保效应难以发挥;三是业务空置率较高,个别地区近七成未开展正常业务。

另外,大部分信用担保机构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设有民营担保机构。

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担保的需要。

而且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注入,规模又小,缺乏资金补偿机制。

现在许多地区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保规模较小,没有补偿机制。

6、信用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抗风险能力不强
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一是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业务人员缺乏金融、行业、财务、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整体素质不高,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较差;缺乏一定水准的专业队伍,尤其是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

而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是依靠专业技术、专家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的。

目前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匮乏,严重制约着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

有些信用担保机构由于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和识别、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已出现因代偿过多,无法履行保证责任,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等严重后果。

二是担保资本金不实,有些信用担保机构注册后即转移资本,构成虚假出资;三是热忠于大项目和高赢利、高风险的投资业务,或运作担保贷款,骗取银行资金,不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产缺乏流动性和安全性;四是高比例收取保证金,并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增加企业负担;五是担保高风险准备金不提或提取不足,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六是行政干预和人情担保依然存在。

以上不规范行为极大地增加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给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7、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与损失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再担保业务长期空白,使担保体系整体功能难以发挥
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与损失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省级、国家级再担保机构仍然缺位,再担保业务尚未开展,妨碍了担保体系在增信、分险、监控与整合等方面重要作用的发挥。

贷款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
如何控制担保机构的风险和解决其权利义务不对称,是我国担保机构面临的实际问题,其实质是如何解决既是要在担保业务中能够紧紧围绕政府的产业导向,为经济发展发挥作用,又要充分认识并解决担保机构所面临的种种风险。

下面就对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如何控制,以及我们在多年的担保工作中的一些认识,与大家共同探讨。

二、担保机构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
对专业性贷款担保机构来说,无论是政策性的担保,还是商业性的担保,实施风险管理都显得非常重要,这是由于担保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

担保业务提供的是信用,经营的是风险,加之风险与收入不相匹配,合理控制风险,减少和避免风险损失是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担保机构风险管理的实施,应主要侧重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风险的内部控制,即建立起自我约束和控制机制,通过营运资金的合理分布和完善内部的各项制度,分散和转移风险,从而达到在保持合理赢利的前提下,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使担保机构自身的信用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是建立担保授信风险控制机制,即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项目审查和对在保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等方式,达到对借款人信用风险控制的目的。

担保机构建立自我约束和控制机制是为了保证其内部按规定的经营目标和工作程序,对各个部门、人员及其业务的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制约,以减少和控制潜力在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种自我约束和控制制度就其控制范围来说,可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

内部管理控制即经营业务控制,一般是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率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内部会计控制是为了保护财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加强内部的监督而采取的控制措施。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原则
内部控制主要是确定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实行分级分口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内容为:
1、确定各部门、各类人员的职权和责任
这一工作要符合以下的要求:
(1)一项具体职权和具体责任不能同时属于几个部门和几个人员,避免重复劳动和相互推诿;
(2)具体业务工作要贯彻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配合,避免判断的片面性和营私舞弊;
(3)不相容的职务必须分管,这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

2、确定各项业务的控制程序
控制的程序包括制定各种标准和依据这些标准去衡量工作成果,纠正那些偏离标准的现象。

办理任何业务都必须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这些程序和手续是否科学合理,不仅关系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
合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而且直接关系到担保机构的安全。

担保机构能否正常运作,最重要的是按流程按规定办事,千万要避免企业中存在的“长官意志”和“个人独断专行”。

主要内容有:
(1)建立合理、实用的工作流程;
(2)日常工作严格按工作流程,各环节分工合作,共同做出决策;(3)在程序办理中要特别注意避免出现大的变通,否则会给今后的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内容
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主要内容是:
1、政策控制:担保机构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必须自觉的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各项规定的要求。

2、计划控制:计划是实行控制的依据,控制是根据计划而采取的措施。

在经营活动中,担保机构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已制定的各项计划,并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

3、保费率的控制:担保业务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担保费收入,担保费率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在担保项目可行的前提下,担保收费要达到充分反映担保业务风险程度的水平。

根据不同的项目,保费收取应有所不同,但在现阶段要完全做到这一点还有困难。

4、比例控制:为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良性循环,担保机构对资金的运用要进行必要比例控制。

这些比例主要有各种准备金比率、资本充足比率、资本结构比率和单个项目担保限额等等。

(三)内部控制的具体方法
1、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使担保业务有章可循
(1)制定项目受理规章,保证申请人的资格。

(2)严格项目评审制度。

制定项目评审办法,对项目评审的依据、项目评审的组织、项目评审的程序和办法、项目评审报告的编写和总结进行规定,消除项目评审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3)实行项目评审、项目担保、保后检查的分离。

实行担保业务审、保、查的分离,目的是避免项目经办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4)对担保决策的作出进行适当授权。

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资产状况、担保规模等情况,规定一般担保人员、担保部门负责人、担保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保项目的审批权限,防止越权审批项目的情况发生。

(5)尽量能够根据项目的风险情况确定保费率。

担保费率的确定,应考虑以下一些因素:项目风险情况、经营成本、预期收益率。

在项目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保费率。

(6)限定单个担保项目的最高金额和期限。

限定担保项目的金额
和期限,可以把担保业务的风险限定在较容易控制的范围内。

(7)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指以资产及相关负债制约资产总量及其资产结构,从而保持营运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一种管理机制。

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担保机构注意把握担保的规模和总的风险情况,便于根据资产负债情况对担保额度的控制。

2、提足各种准备金
为保证担保业务的正常进行,应建立各种准备金并在实际工作中足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括企业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短期责任准备和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

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机构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以代偿额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求偿权的实现有多种形式,但并不能保证担保机构求偿权的完全实现。

为了保证担保机构资产的流动性,确保担保机构的偿付能力,需要在担保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以弥补求偿权的损失。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文件中: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

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

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不论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还是担保赔偿准备金都要按规定提取,并专户存入。

3、确保足够的流动资金
为保证代偿对流动资金的需要,担保机构不应进行高风险、难变现的投资,确保代偿时有足够的流动资金。

4、控制贷款担保业务规模
担保机构要将其在保额控制在其资本额的一定倍数以内。

三、贷款担保机构开展担保工作的风险控制
按照科学的工作流程、严谨的工作作风降低风险
1、严格选择担保对象
担保对象选择指标体系的确立应是跟随担保业务实践不断修正的结果,要选择一批法人代表还款意愿强、企业内控机制健全、项目行业稳定、生产经营良好、有一定实力的优良客户。

2、规范工作流程
通过业务流程的设置来控制担保风险,主要是指在担保作业过程中,制定并严格执行作业程序,对项目受理、处理、评审、决策、后期管理等环节适当分隔,减少错误判断和决策所引致的风险。

3、保持适度的担保数额
数量控制是指对担保机构担保总余额的控制和对于单一担保对象的担保余额的控制。

担保总余额的设定主要考虑银行可接受的担保放大倍数。

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担保体系指导性意见中规定不大于5-10倍。

根据目前各地情况放大倍数在5倍比较适宜。

对单一担保对象的担保余额的控制注册资金10%,目的是防止将担保风险集中在单一的担保对象上。

4、谨慎选择安全的反担保措施
实际上,可供选择周全可靠的保证措施总是稀缺的,否则企业可直接获得银行的贷款。

经验表明,担保机构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判断应是第一位的,不可能有周全的保证措施来替代企业的偿债能力,降低担保风险。

担保一旦进行,担保风险更主要取决于担保机构难以控制的企业偿债意欲和偿债能力。

因此,选择保证措施的原则应在于,强化企业的偿债意欲或当企业丧失偿债能力后,可追计代偿损失。

一般而言,保证措施的落实总是在担保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执行,通常须依赖法律来强制执行。

《担保法》于1995年6月通过,同年10月开始施行,是调整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关系和权利义务的专门法律,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业务的实践表明,通常选择前三种方式作为保证措施。

但通常我们也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反担保:
(1)、股东个人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申请担保的企业一般都难以提供可靠的反担保单位,民营中小企
业尤其如此。

对于大量的民营企业而言,采用股东个人连带责任反担保的方式,对强化担保企业的还款意欲起着很大作用。

虽然股东的现有个人资产通常都不足于清偿债务,但担保法并未将清偿能力列作保证人资格的要件,由企业股东的担保能对其造成较大压力,迫使企业谨慎经营,按期偿债,更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担保企业逃避债务的风险。

(2)、抵押和质押方式的采用
主要目的在于担保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采用抵押或质押物来弥补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

现时,银行基本上都不接受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抵押,因而为担保机构留下了一定的选择空间。

至于质押方式,由于涉及权属的转移,物权质押容易影响被保企业的正常运营,权利质押在操作方面存在相当的困难,我们可因人而异,因地制宜。

可以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3)、法人无限责任和个人连带责任的担保
个人连带责任反担保方式的操作困难主要有:个人承诺连带责任反担保时,现有个人财产能否如实申报、对未申报财产如何追索;但对法人无限责任的担保主要是限制法人的主观意识的恶意喷张和有
意逃避债务的风险。

第三者个人连带责任的担保(主要是指对小额贷款由国家公务员或具有稳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反担保)在实战中是很有效力的。

(4)、反担保措施要有不断的创新
A、股权、股票的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相继各省、市都出台了相关办法。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

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
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关于股票质押方式早在2000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就联发了(2000)40号文件,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因此我们可以充分有效的运用。

B、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的质押
近几年来国家、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著作权质押登记办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办法》这也是我们创新探索的一个方面。

与一般信贷风险相比,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存在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处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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