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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乌中刑一初字第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乌中刑一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如江,男,经名尤努斯,1962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略。

2019年4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雪,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美丽,女,又名顾雪花,经名阿依舍,1973年7月7日出生,回族,文盲,无业,暂住本市米东区稻香南路1564号门面房。

2019年4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看守所。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刑诉字2019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如江、顾美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雁、杨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马如江为贩卖毒品前往宁夏银川市联系事宜。

同年4月2日,马如江将他人运至本市的毒品交给被告人其妻子顾美丽,由其藏匿于米东区稻香南路1564号家中,并安排顾美丽将购买毒品的买家约至家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室内的天线宝宝玩具内缴获外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圆柱状物30块及电子秤等物。

经鉴定,从送检的净重160克白色粉末状物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份。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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