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婚姻法关于抚养权问题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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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婚姻法简要比较
一、离婚条件和程序
美国法律规定,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
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1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
而一般的周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周、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为6周、伊利诺伊州为90天等。
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起诉离婚的原告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碍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
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与中国法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
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望问题,一般均需要调解。
二、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一点,与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
但是,与美国法律不同的是,遗产继承和赠予中国法律首先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该遗产取得和赠予取得明确为当事人一方所有。
三、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
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支付抚养费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在中国,法院不反对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甚至不会认为父母一方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无效性。
与中国法院的做法不同,美国法律不允许父母在离婚时,自行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否则,法院会认定该约定可能侵犯子女的权益而无效。
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要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经济来源;2、父母的经济条件;3、离婚前子女的生活水平;4、子女的抚养及教育所需的资金;5、没有监护权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
美国法律规定支持抚养费与收入有一定比例。
比如,采用百分比抚养费模式,这种模式下,只对有抚养义务人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进行确定,不考虑监护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再比如,经济收入分享模式,这是以父母双方收入之和,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总体数额,且确定了父或母支付数额的模式。
四、美国关于监护权的规定
美国各州法律规定不一,总体而言,子女监护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单独监护,即由父或母其中一方行使;二是分配监护,即父母双方都取得子女的监护权,但子女在一年中的某段时间或一月中的某段时间随父或母居住;三是共同监护,即父母共同进行身体上和法律上的监护;四是分离监护,即对不同的子女进行分离,分别归父或母监护。
1971年《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2条的规定,法庭应使有关监护权的决定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庭要考虑所有有关事实,包括:(1)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在监护问题上的共同愿望;(2)子女在监护人选问题上愿望;(3)子女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其兄弟姐妹及其他对其最大利益有影响的人互相之间的作用和关系;(4)子女对家庭、学校和居住区的适应;以及(5)所有有关监护关系者身心健康状况。
美国的这一规定与我国的“对子女成长最为
有利”原则较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