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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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4.05.25
•【文号】司发通[2004]86号
•【施行日期】2004.05.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考试
正文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04]86号2004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5)品行良好。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条件的具体掌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掌握,严禁擅自对报名条件进行变通和解释,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办理报名手续。
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应当以报名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
报名人员在
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不予报名。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报名。
各地在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有疑义,不能判别证书真伪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作出承诺。
2.对于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通和解释。
各地在报名工作中,对报名的学历条件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
历,不得报名。
3.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
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法学门类专业中的法学类专业目录掌握。
即在1998年以前入学的,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六种专业;1998年专业目录调整以后入学的,其专业范围仅限为法学专业。
4.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各地在报名过程中,对报名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可不做要求。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0日。
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
//)进行网上预报名。
为方便报名人员,提高报名工作效率,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采用网上预报名方式。
2.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
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四)报名地点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
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
对于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学习(进修)等原因造成的报名人员户籍暂未确定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问题,各地在报名工作中、应本着方便考生报名、考试的原则,在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前提下予以处理和解决。
2.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进修)地报名。
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1)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并符合异地报名条件的,可以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
(2)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3)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考生,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五)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在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采用数码照相的地方的报名人员不再要求提交照片。
5.本人通信地址。
报名当时不发给准考证的,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将本人通讯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以便邮寄准考证,并明确告知报名人员,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6.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报名时,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六)报名费的收取和使用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收取报名费。
报名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根据考试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收取的报名费应当用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8日、19日。
具体为:
试卷一: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8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9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
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与作)。
各卷的具体科目为:试卷一:综合知识。
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
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为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8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
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评卷开始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
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应试人员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报名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
分数核查仅限于核查应试人员试卷所得分数相加、登录是否有误,不对应试人员的答题重新评判。
五、录取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依照本通知的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和香港、澳门居民的具体情况,有关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机关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2.学历条件。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机关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始前,该中心将采用适当方式集中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安排请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
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
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地点与方式
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在内地报名的,须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在香港、澳门分别设立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和“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报名。
具体报名地点和时间另行通告。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内地报名的,在内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香港报名的,安排在广东省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澳门报名的,安排在广东省珠海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1.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有关工作动态司法部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形式予以发布;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咨询可发电子邮件至:********************.cn,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视情况集中或单独予以答复。
七、现役军人报名考试工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八、工作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将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保持和发扬以往
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的优良作风,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负责、强化监督,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确保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在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成绩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进度表》(附件一)和《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执行。
各地应尽可能集中设置考区,坚持和完善考试工作责任制,严格考试纪律和工作纪律,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切实杜绝考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努力做到万无一失。
各地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
二、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区报表
三、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四、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
附件二: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区报表
月日
填表人:负责人: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印章:
注:此表请于8月15日前上传部司法考试中心。
附件三: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报名地代码□□□□本报名人员是否放宽报名条件:是□否□报名序号
□□□□□□
(以上由报名机关填写)
附件四: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报名地代码□□□□报名序号□□□□□□(以上由报名机关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