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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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
目录
1.税务登记类 (5)
1.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5)
1.2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10)
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4)
1.4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9)
1.5变更税务登记表 (25)
1.6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8)
1.7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0)
1.8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3)
1.9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35)
1.10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37)
1.1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40)
1.12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42)
1.1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44)
1.14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表 (47)
1.15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48)
1.16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50)
2.认定管理类 (52)
2.1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52)
2.2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53)
2.3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 (54)
2.4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核准表 (56)
2.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58)
2.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60)
2.7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62)
2.8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79)
3.发票类 (80)
3.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80)
3.2代开发票申请表 (82)
3.3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84)
3.4发票担保书 (86)
3.5发票担保财产清单 (88)
3.6发票验旧情况报告表 (90)
3.7发票缴销登记表 (91)
3.8企业印制发票申请表(附表) (92)
3.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93)
3.1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95)
4.证明管理类 (97)
4.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97)
4.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99)
4.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101)
4.4《涉税证明》申请表 (103)
5.税收优惠类 (106)
5.1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 (106)
5.2备案类减免税申报备案表 (107)
6.申报征收类 (108)
6.1福建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108)
6.2福建省地方税(费)临时纳税业务申报表 (111)
6.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113)
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16)
6.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124)
6.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128)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130)
6.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131)
6.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34)
6.1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扣缴非居民税收报告表 (135)
6.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139)
6.12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 (142)
6.1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145)
6.1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48)
6.1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152)
6.16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154)
6.17土地使用权转移纳税申报表 (155)
6.18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 (156)
6.19福建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64)
6.19福建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67)
6.20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170)
6. 21契税纳税申报表 (173)
6.22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176)
6. 23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178)
6. 2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180)
6. 25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181)
6. 2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183)
6. 27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186)
6. 28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 (188)
7.规费类 (190)
7.1社会保险费登记表 (190)
7.2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 (192)
7.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193)
7.4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 (194)
7.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表 (195)
7.6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196)
7.7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198)
7.8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199)
7.9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 (201)
7.10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表一) (203)
8.通用类 (205)
8.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05)
1.税务登记类
1.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分类标准:
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171私营独资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其他企业
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40港、澳、台商独资股份有限公司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外资企业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00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500外国企业600非企业单位
7.“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8.“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
01—农业02—林业03—畜牧业04—渔业05—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金属矿采选业11—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30—塑料制品业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4—金属制品业
35—普通机械制造业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
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48—建筑安装业49—建筑装饰业50—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铁路运输业52—道路运输业
53—城市公共交通业54—水上运输业
55—航空运输业56—管道运输业
57—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58—仓储业
59—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61—计算机服务业62—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63—批发业65—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66—住宿业67—餐饮业
J―金融业68—银行业69—证券业70—保险业71—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72—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租赁业74—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研究与试验发展76—专业技术服务业77—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78—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水利管理业80—环境管理业81—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2—居民服务业83—其他服务业
P―教育84—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85—卫生86—社会保障业87—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新闻出版业89—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90—文化艺术业91—体育92—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93—中国共产党机关94—国家机构95—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96—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9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98—国际组织
1.2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2009年1月1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6.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填表日期:2009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
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7.“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8.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1.4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登记类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19
20
填表人:盖章(签字)
填表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除出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收入,承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外)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根据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填写,其中,房屋产权证书是指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

没有上述证书的,按房屋、土地实际坐落地填写。

3.房产原值: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原价,对账簿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按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整的,填写税务机关评定后的价值。

4.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其中,“合计”栏中年应纳税额填写自用房屋(土地)和出租房屋(土地)年应纳税额合计数字。

5.承租房屋、土地是指纳税人租用的他人的房屋、土地。

无租使用他人房屋、土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1.5变更税务登记表
变更税务登记表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1.6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填表日期:2009年3月1日
注:1.申请提前复业的纳税人在表头“提前复业”字样上划钩。

2.已缴还或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是”字上划钩,未缴还或未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否”字上划钩。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有义务缴纳税款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是”字上划钩,然后填写后面内容;没有纳税义务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否”字上划钩,后面内容不用填写。

1.7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附送资料:填写附报的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填写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情况;
(3)缴销发票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情况;
(4)税务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对需要清查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缴清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签署意见;
(5)收缴税务证件情况:在相应的栏内填写收缴数量并签字确认,收缴的证件如果为“临时税务登记证”,添加“临时”字样。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1.8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电脑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某某公司
申请重新其税务登记时填写此表。

2、本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本表为A4竖式
1.9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设置。

2.本表适用于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时使用。

3.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号:填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

4.到达时间:填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地的时间。

5.报验时间:填纳税人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的时间。

6.经营地点:填外出经营地的具体地点,要明确区、街及街道号。

7.货物存放地点:填外出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1.10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扣缴义务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9位国标码,未办的不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填写;
(3)开户银行、账号:扣缴义务人用于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的全称及银行账号;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依照税法规定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具体项目。

4.本表为A4型竖式。

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一份。

1.1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等税务证件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时使用。

2.遗失、被盗情况说明:应写明遗失、被盗证件的原因、有关情况、如何处理等。

3.遗失声明:应写明遗失证件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遗失证件的种类等情况并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应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

4.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时提供的有关资料。

包括: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遗失、被盗证件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2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注:账户性质按照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如实填写本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国税、地税主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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