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第二医院特需医疗服务相关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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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第二医院特需医疗服务相关收费公示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发展皮肤科医疗美容服务业务,针对皮肤病美容治疗特殊需求患者,我院皮肤科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提升服务品质,准备推出“医学整形(皮肤美容)”的相关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为完善价格监督管理机制、收费公开透明、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使项目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宁波市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甬价费〔2000〕98号、甬财政综〔2000〕17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现将此次推出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详见附表)。

收费公示期10日(2015年12月22日——12月31日),公示期满后我院于2016年1月1日开展上述项目服务,并严格按公示标准及相关规定收费。

今后如遇有关特需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性调整、医疗服务市场供需变化以及人员物资设施成本变动,我们将适时动态调整、予以完善,并及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确保患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共建和谐医疗环境。

服务联系科室:皮肤科电话:83870787
价格监督科室:医保价格管理科电话:83870376
附表:
宁波市第二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公示表(特需医疗服务)
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需自费支付。

医保价格管理科
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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