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38) 排水 通 气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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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气管
4.6.1 设置伸顶通气管有两大作用:①排除室外排水管道中污浊的有害气体至大气中;②平衡管道内正负压,保护卫生器具水封。

在正常的情况下,每根排水立管应延伸至屋顶之上通大气。

故在有条件伸顶通气时一定要设置。

本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体育场(馆)、剧院等屋顶特殊结构材料,通气管无法穿越屋面伸顶时,首先应采用侧墙通气和汇合通气,在上述通气方式仍无法实施时才采用自循环通气替代原规范的不通气立管。

不通气立管排水能力小,不能满足要求,根据“排水立管排水能力研究报告”中测试数据显示,自循环通气的排水立管的排水能力大于伸顶通气的排水立管排水能力。

4.6.2 本条将原条文“设置专用通气立管”改成“设置通气立管”,涵盖了设置主、副通气立管的内容。

同时增加了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特殊单立管中的混合器(又称苏维脱)、加强型旋流器的单立管排水系统具有较大的通水能力,但单立管排水系统一般用于污废水合流,且无器具通气和环形通气的排水横支管的排水系统。

4.6.3~4.6.5 环形通气管,曾称辅助通气管,是参照日本、美国、英国规范移用过来的,一般在公共建筑集中的卫生间或盥洗室内横支管上承担的卫生器具数量超过允许负荷时才设置。

设置环形通气管时,必须用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逐层将环形通气管连接。

器具通气管一般在卫生和防噪要求较高的建筑物的卫生间设置。

为明确起见特绘图(图1)说明几种典型的通气形式。

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与专用通气立管效果一致,设置了环形通气管、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就不必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4.6.6 本条移至4.6.1条,侧墙通气和汇合通气,只是在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才设置。

4.6.7 通气管只能作通气用。

如接纳其他排水,则会减小通气断面,还会对排水立管内造成新的压力波动。

通气管与风道连接,通气管中污浊的气体通过通风管污染室内环境。

通气管与烟道连接,将会使高温烟窜入通气管,损坏通气管。

4.6.8 通气管起到了保护水封的作用,且在室内通气管道属全封闭固定密封。

而吸气阀由于其密封材料采用塑料、橡胶之类材质,属活动机械密封且气密性不严,年久老化失灵将会导致排水管道中的有害气体窜入室内又无法察觉,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失去排除室外排水管道中污浊的有害气体至大气中的功能,故吸气阀不能替代通气管。

4.6.9 本条规定了通气管与排水管道连接方式。

1 此款规定了器具通气管接在存水弯出口端,以防止排水支管可能产生自虹吸导致破坏器具存水弯的水封。

环形通气管之所以在最始端两个卫生器具间的横支管上接出,是因为横支管的尽端要设置清扫口的缘故。

同时规定凡通气管从横支管接出时,要在横支管中心线以上垂直或成45°范围内接出,目的是防止器具排水时,污废水倒流入通气管。

2 此款规定了通气支管与通气立管的连接处应高于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以便卫生器具横支管发生堵塞时能及时发现,同时不能让污水进入通气管。

3 此款规定了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最上端和最下端的连接要求。

4 此款规定了结合通气管与通气立管和排水立管连接要求,一般在进入的管道井中,应该按此连接方式。

5 此款规定了在空间狭小不进入的管窿内,用H管替代结合通气管,其连接点遵循原则与第2款一致。

4.6.9A 本条系新增条文,是自循环通气的连接方式之一。

本条系根据“排水立管排水能力测试”的研究报告确定。

测试数据显示:①自循环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每层连接比隔层连接的通水能力大;
②自循环通气立管底部与排水立管按本规范4.6.9条的规定连接,其通水能力很小,相当于不通气立管的通水能力。

自循环通气立管底部与排出管相连接,其通水能力大增,将立管底部的正压值和立管上部的负压值通过循环通气管把两者相互抵消。

通气管与排出管以倒顺水三通和倒斜三通连接是为了顺自循环气流,减小气流在配件处的阻力。

自循环通气形式见图2。

4.6.9B 本条系新增条文,是自循环通气的连接方式之二。

本条系根据“排水立管排水能力测试”的研究报告确定。

测试数据显示:自循环通气立管相当于主通气立管通过环形通气管与排水横支管相连,其通水能力大于专用通气立管连接方式。

4.6.9C 本条系针对设置自循环通气系统的建筑,由于排水管道系统缺乏排除有害气体的功能而采取的弥补措施。

4.6.10 住宅有跃层设计,应特别注意通气管口距跃层窗口距离,防止空气污染。

4.6.11~4.6. 16 规定了通气管管径的确定。

包括伸顶通气管、通气立管、环形通气管、器具通气管、结合通气管和汇合通气管。

表4.6.11补充了注2,自循环通气立管是补气主通道,缩小通气立管管径,其排水立管的排水能力大幅度下降。

4.7 污水泵和集水池
4.7.3 污水泵压出水管内呈有压流,不应排入室内生活排水重力管道内,应单独设置压力管道排至室外检查井。

由于污水泵间断运行,停泵后积存在出户横管内的污水也应自流排出,避免积污。

4.7.4 水泵机组运转一定时间后应进行检修,一是避免发生运行故障,二是易损零件及时更换,为了不影响建筑排水,应设一台备用机组。

备用机组是预先设计安装在泵房内还是置于仓库备用,要视工作水泵的台数,建筑物的重要性,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维修力量等因素确定。

一般应预先设计安装在泵房污水池内为妥。

公共建筑在地下室设置污水集水池,一般分散设置,故应在每个污水集水池设置提升泵和备用泵。

由于地下室地面排水虽然有多个集水池,但均有排水沟连通,故不必在每个集水池中设置备用泵。

4.7.6 备用泵可每隔一定时间与工作泵交替或分段投入运行,防止备用机组由于长期搁置而锈蚀不能运行,失去备用意义。

4.7.7 本条增设第3款,明确了集水池如接纳水池溢水、泄空水时,排水泵流量的确定原则。

设于地下室的水池的溢流量视进水阀控制的可靠程度确定,如在液位水力控制阀前装电动阀等双阀串联控制,一旦液位水力控制阀失灵,水池中水位上升至报警水位时,电动阀启动关闭,水池的溢流量可不
予考虑。

如仅水力控制阀单阀控制,则水池溢流量即水池进水量。

水池的泄流量可按水泵吸水最低水位确定。

4.7.8 本条第1、2款为确定集水池的有效容积。

集水池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是下限值,一般设计时应比此值要大些,以策安全。

集水池容积还要以水泵自动启闭次数不宜大于6次来校核。

水泵启动过于频繁,影响电机电器的寿命。

“不大于6次”的规定系原规范的条文。

除了上述内容外,还要考虑安装检修等方面的要求。

第4款的规定是环保要求。

污水集水池中散发大量臭气等有害气体应及时排至高空。

强制排风装置不应该造成对有人类活动的场所空气污染。

第6款冲洗管应利用污水泵出口的压力,返回集水池内进行冲洗;不得用生活饮用水管道接入集水池进行冲洗,否则容易造成污水回流污染饮用水水质。

4.7.9 生活排水调节池不是水处理构筑物,只起污水量贮存调节作用。

本条规定目的是防止污水在集水池停留时间过长产生沉淀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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