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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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
水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27
•【字号】菏政办字[2009]59号
•【施行日期】2009.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
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9〕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商改字〔2006〕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

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快经济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统计,每万吨散装水泥可节约能耗92.8吨标煤,减排粉尘39.5吨、CO2353.4吨,创造经济效益35.3万元。

目前,我市农村水泥散装率不足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

全市农村年消耗水泥200多万吨,占
全市水泥消耗总量的45%左右,同时浪费包装袋4亿多只(折消耗聚乙烯2500吨),损耗水泥6.6万吨,增排大气粉尘7900吨、CO227万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00多万元。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重大现实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为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农民参与、滚动发展的方针,逐步提高向农村发放散装水泥的能力,加快农村水泥使用散装化步伐,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为我市节能减排和改变农村村容面貌作出积极贡献。

二、确立推广农村散装水泥的主导模式和目标任务。

近年来,随着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我市水泥粉磨站已发展到十几家,分布广泛,在发展农村散装水泥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通过水泥粉磨站直接向农村发放散装水泥可减少中间环节,节约建设配送站点所需大量资金,给广大农民直接带来实惠。

因此,将水泥粉磨站直接向农村发放散装水泥做为我市发展农村散装水泥的主导模式;对水泥粉磨站辐射不到的区域,再规划建设一批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鼓励水泥生产和经销企业利用已有的销售网络,向周边农村投放散装水泥配送设备,销售散装水泥。

到2010年底,全市发展农村推散专用的小型流动罐要达到1500个以上,其中牡丹区、菏泽开发区不少于700个,巨野县不少于400个,成武县、郓城县、单县、定陶县每县不少于100个。

在水泥厂辐射范围之外的曹县、东明县、鄄城县、单县可选择1至2个乡镇,按照每座年发放散装水泥5万吨的标准建设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

全市农村散装水泥装备总容量要由目前的300吨提高到2万吨,年发放能力由9万吨提高到40万吨,农村使用水泥散装率由4.5%提高到20%左右。

到“十二五”末,全市农村专用小散罐要达到5000个以上,年发放农村散装水泥120万吨左右,农村水泥散装率达到50%左右。

三、努力提高农村散装水泥装备配套能力。

各县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
加大对农村散装水泥装备建设的投入。

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上,“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市、县区每年要拿出不少于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征收总额30%的资金,用于贴补水泥企业、经销单位和个体户。

水泥生产企业每年应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发展农村散装水泥专用设备或贴补经营者购置农村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四、制定完善发展农村散装水泥的优惠政策。

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把发放农村散装水泥节省下来的包装费、装卸费、固定资产投资等利润最大限度让利给广大农民,发往农村的散装水泥出厂价格,一般应低于同品种袋装水泥6-8%。

对专用于向农村输送散装水泥的小型罐车,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提供方便。

市、县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政策,切实加强对水泥预制生产企业、小城镇建设以及工矿企业、农田水利、道路桥梁等方面水泥使用的监管,依法严格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鼓励散装,限制袋装”原则,引导农村各类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对农村散装水泥销售量大的水泥生产企业、经销单位或个人、配送站,可给予一定奖励。

对符合建设规划的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要按照每座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扶持,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区分别承担50%,从市、县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加强对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快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完善发展规划,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协调机制。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有关文件精神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要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加大奖惩力度,督促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向广大农村宣传发展散装水泥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大意义,宣传使用散装水泥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效益,切实提高农民使用散
装水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形成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共识。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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