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物业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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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红色物业建设,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
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物业服务活动,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红色物业工作管理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党组织的
领导核心作用,以党建引领物业服务,确保物业服务与党建工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红色物业工作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物业服务活动。

(二)公开透明原则:物业服务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接受业主监督。

(三)服务至上原则:以业主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物业服务。

(四)民主管理原则: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五)安全稳定原则:确保小区安全稳定,维护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小区设立红色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红色物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
监督。

第六条红色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党支部书记或党组织负责人;
(二)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
(三)业主委员会代表;
(四)社区居民代表;
(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红色物业管理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
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红色物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党建工作
第九条党组织在本小区设立党支部,负责小区党建工作。

第十条党支部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业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二)组织开展党员学习教育活动,提高党员队伍素质;
(三)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物业服务工作;
(四)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物业服务环境。

第十一条党支部定期召开党员大会,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环境卫生管理;
(二)公共设施设备维护;
(三)绿化养护;
(四)安全保障;
(五)社区文化活动组织;
(六)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标准;
(二)监督物业服务活动;
(三)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
(四)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
(二)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四)维护小区环境卫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维护业主合
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小区设立红色物业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物业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二)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
(三)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四)小区安全稳定情况;
(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红色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由红色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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